北京步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临沂商城吕新图书经营部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步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临沂商城吕新图书经营部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04民初12128号
当事人 原告:北京步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郑利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凯,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凌琴,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被告:临沂商城吕新图书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吕新华。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步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临沂商城吕新图书经营部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北京步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北京步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北京步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步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落款
审判员 张冬梅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蔡佳妮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