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与响水县小尖镇祎明文化用品经营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与响水县小尖镇祎明文化用品经营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04民初10841号
当事人 原告:北京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明舟,该公司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功林,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响水县小尖镇祎明文化用品经营部,经营者熊祎明,经营场所江苏省盐城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与被告响水县小尖镇祎明文化用品经营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北京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北京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以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
落款
审判员 陈亦雨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房佳颖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