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敬德亲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鹿泉区温芳百货店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敬德亲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鹿泉区温芳百货店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04民初16535号
当事人 原告:北京敬德亲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杨培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鹏斐,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凌琴,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总经理。
被告:鹿泉区温芳百货店,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经营者:温水芳。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敬德亲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鹿泉区温芳百货店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北京敬德亲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敬德亲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北京敬德亲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落款
审 判 员 史 清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颜柏龄
书 记 员 颜柏龄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