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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敬德亲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长安区铭山远书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10-10 18:22:49 303

北京敬德亲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长安区铭山远书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敬德亲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长安区铭山远书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0104民初11692


当事人  原告:北京敬德亲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杨培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凯,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凌琴,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铭山远书店,经营场所陕西省西安市。
  经营者:郑晓军。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敬德亲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铭山远书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北京敬德亲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同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北京敬德亲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敬德亲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落款


审 判 员 田力烽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陶莉娜
书 记 员 鲍依娜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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