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与简阳秀过百货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与简阳秀过百货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04民初12110号
当事人 原告: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丛磊,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凯,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凌琴,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简阳秀过百货店,经营场所四川省简阳市。
经营者:温美娟。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简阳秀过百货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于同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
审理经过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田力烽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陶莉娜
书 记 员 鲍依娜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