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滨州星光文化有限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滨州星光文化有限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04民初11111号
当事人 原告: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丛磊,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凌琴,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湘胜,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被告:滨州星光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
法定代表人:孙红星。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滨州星光文化有限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刘 兴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杨晓晨
书 记 员 杨晓晨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