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上海)有限公司与武山县洛门文化书店出版者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上海)有限公司与武山县洛门文化书店出版者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502知民初30号
当事人 原告: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刘广汉,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娟娟,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燕,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山县洛门文化书店,住所地甘肃省武山县洛门镇。
经营者:邓福喜。
审理经过 原告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山县洛门文化书店出版者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计340元,由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落款
审判长 陈明霞
审判员 冯爱华
人民陪审员 裴艳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田田
书记员 李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