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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上海)有限公司与武山县洛门文化书店出版者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10-10 18:25:50 287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上海)有限公司与武山县洛门文化书店出版者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上海)有限公司与武山县洛门文化书店出版者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0502知民初30


当事人  原告: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刘广汉,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娟娟,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燕,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山县洛门文化书店,住所地甘肃省武山县洛门镇。
  经营者:邓福喜。
审理经过  原告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山县洛门文化书店出版者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计340元,由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落款


审判长 陈明霞
审判员 冯爱华
人民陪审员 裴艳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田田
书记员 李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