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放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与淅川县赵兰音像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国家开放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与淅川县赵兰音像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04民初14258号
当事人 原告:国家开放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匡贵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妍楣,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檀文芳,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淅川县赵兰音像店,经营场所河南省南阳市。
经营者:赵春兰。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国家开放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与被告淅川县赵兰音像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国家开放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落款
审 判 员 汪景洪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包 珺
书 记 员 包 珺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