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与义乌市星冥电子商务商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与义乌市星冥电子商务商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04民初21172号
当事人 原告: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张旭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鹏斐,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凌琴,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星冥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金华市。
经营者:张兴华。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义乌市星冥电子商务商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案,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2021年8月3日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以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落款
审判员 邓瑛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盛夏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