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卫生出版社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豆娅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人民卫生出版社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豆娅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04民初7936号
当事人 原告:人民卫生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郝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妍楣,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檀文芳,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豆娅。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人民卫生出版社有限公司与被告豆娅、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人民卫生出版社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人民卫生出版社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人民卫生出版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免予收取。
落款
审判员 刘秋雨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林 妲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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