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学霸图书销售有限公司与北京超越无限文化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舒城县学霸图书销售有限公司与北京超越无限文化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04民初11531号
当事人 原告:舒城县学霸图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
法定代表人:胡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源,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超越无限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崔景河。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审理经过 原告舒城县学霸图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超越无限文化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舒城县学霸图书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落款
审 判 员 汪景洪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包 珺
书 记 员 包 珺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