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与北京超越无限文化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与北京超越无限文化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04民初15572号
当事人 原告:四川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雷华,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源,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超越无限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崔景河。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超越无限文化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案,于2021年6月1日立案。2021年6月21日四川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以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落款
审 判 员 施建国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姜萌萌
书 记 员 姜萌萌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