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与蚌埠市淮上区友本图书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与蚌埠市淮上区友本图书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04民初18029号
当事人 原告:四川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常青,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凌琴,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凯,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淮上区友本图书店,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经营者:刘友林。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市淮上区友本图书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四川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四川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四川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落款
审 判 员 沈晓峰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宋雨露
书 记 员 宋雨露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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