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与黄岛区小理想书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与黄岛区小理想书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04民初11599号
当事人 原告:四川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常青,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凌琴,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湘胜,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岛区小理想书店,经营场所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经营者:周天明。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四川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岛区小理想书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于2021年7月1日收到原告四川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
审理经过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四川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
落款
审判员 周恒阳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祁 瑜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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