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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沭阳县沭城庄云日用品经营部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10-10 19:21:16 316

四川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沭阳县沭城庄云日用品经营部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沭阳县沭城庄云日用品经营部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0104民初16513


当事人  原告:四川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常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凯,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湘胜,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总经理。
  被告:沭阳县沭城庄云日用品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
  经营者:庄云。
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沭阳县沭城庄云日用品经营部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四川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四川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落款


审 判 员 史 清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颜柏龄
书 记 员 颜柏龄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