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与宿迁诺之点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与宿迁诺之点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04民初17235号
当事人 原告:四川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常青,总经理兼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凌琴,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鹏斐,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诺之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臧书成。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诺之点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现四川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以已与宿迁诺之点商贸有限公司自行和解为由,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四川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四川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落款
审 判 员 陈 勇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宋雨露
书 记 员 宋雨露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