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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医药出版社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廖冬莲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10-10 19:25:03 319

中国中医药出版社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廖冬莲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中医药出版社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廖冬莲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0104民初17324


当事人  原告:中国中医药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范吉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妍楣,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檀文芳,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冬莲。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建翀。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中医药出版社有限公司与廖冬莲、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2021年6月25日,原告中国中医药出版社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中医药出版社有限公司撤诉。
落款


审 判 员 施大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邓怡秋
书 记 员 邓怡秋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