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博集天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西安市莲湖区异颖书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南博集天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西安市莲湖区异颖书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04民初12317号
当事人 原告:中南博集天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丁双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飞,北京市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莲湖区异颖书店,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经营者:苑永邦。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中南博集天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莲湖区异颖书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依法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南博集天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南博集天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陈璐旸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黄 亮
书 记 员 黄 亮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