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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步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沐阳县李恒镇孟庆军书店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10-12 14:04:19 304

北京步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沐阳县李恒镇孟庆军书店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步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沐阳县李恒镇孟庆军书店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0104民初11611


当事人  原告:北京步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郑利强,董事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被告:沐阳县李恒镇孟庆军书店,住所地江苏省。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步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沐阳县李恒镇孟庆军书店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北京步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北京步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北京步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免予收取。
落款


审判员 张冬梅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蔡佳妮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