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步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宝坻区谦益斋图书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步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宝坻区谦益斋图书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04民初12978号
当事人 原告:北京步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郑利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凯,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凌琴,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宝坻区谦益斋图书店,住所地天津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步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宝坻区谦益斋图书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北京步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步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北京步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落款
审 判 员 张玉标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姜萌萌
书 记 员 姜萌萌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