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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步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宝坻区谦益斋图书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10-12 14:04:40 311

北京步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宝坻区谦益斋图书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步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宝坻区谦益斋图书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0104民初12978


当事人  原告:北京步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郑利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凯,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凌琴,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宝坻区谦益斋图书店,住所地天津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步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宝坻区谦益斋图书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北京步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步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北京步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落款


审 判 员 张玉标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姜萌萌
书 记 员 姜萌萌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