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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与益阳高新银银百货店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10-12 14:06:21 327

北京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与益阳高新银银百货店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与益阳高新银银百货店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0104民初10581


当事人  原告:北京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明舟,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功林,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飞,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益阳高新银银百货店,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
  经营者:胡银银。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出版公司)与被告益阳高新银银百货店(以下简称高新银银百货)、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大出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飞、被告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新银银百货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审理中,原告北大出版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北大出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高新银银百货停止销售《近代物理》;2.判令高新银银百货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0,000元(其中包含公证费50元、律师代理费2,000元)。审理中,北大出版公司确认涉案图书已被禁售,故申请撤回第1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北大出版公司对陈某某所著《近代物理(第二版)》享有专有出版权。近期,北大出版公司发现高新银银百货在寻梦公司经营的“拼多多”平台上开设店铺“福音音书局”(以下简称涉案店铺)并销售盗版的《近代物理(第二版)》。北大出版公司认为,高新银银百货销售盗版纸质图书的行为侵犯了其专有出版权。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高新银银百货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北大出版公司所述属实。
  另查明,寻梦公司系“拼多多”网络购物平台的经营者,其提供的涉案店铺信息显示,涉案店铺的经营者为高新银银百货,目前未关店;店铺的涉案商品链接于2019年10月15日下架;至下架日,该链接下共计销售2件,销售额26.60元。
  高新银银百货与寻梦公司签订的协议适用《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v4.1版本》(公示时间2021年2月2日)。该协议约定,商家认可司法机关以邮寄方式将法律文书寄送至商家提供给拼多多平台的联系地址,签收或邮件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本院按照寻梦公司提供的商家联系地址向高新银银百货寄送本案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邮件于2021年5月17日被退回。
  以上事实有附卷证据、本院庭审笔录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案情简单、法律适用明确,裁判理由已于当庭裁判时说明,不再赘述。
  高新银银百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视为其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因此产生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一款五项、第六项、第五十三条一项,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益阳高新银银百货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20元;
  二、驳回北京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益阳高新银银百货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员 张冬梅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蔡佳妮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五十四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四十九条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
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四十九条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