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与济南市天桥区明凌百货商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与济南市天桥区明凌百货商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04民初14115号
当事人 原告: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丛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凌琴,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凯,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天桥区明凌百货商行,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
经营者:凌寿康。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济南市天桥区明凌百货商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落款
审判员 陈泽婷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顺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