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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泰安市泰山区通富图文工作室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10-12 14:07:07 321

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泰安市泰山区通富图文工作室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泰安市泰山区通富图文工作室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0104民初11116


当事人  原告: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从磊,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凌琴,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湘胜,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被告:泰安市泰山区通富图文工作室,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
  经营者:张明慧。
理经过  原告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泰安市泰山区通富图文工作室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2021年6月2日,原告以与被告泰安市泰山区通富图文工作室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 判 员 刘 兴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杨晓晨
书 记 员 杨晓晨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