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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科学出版社与大连开发区世纪教育科技培训学校出版者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10-12 14:08:08 324

经济科学出版社与大连开发区世纪教育科技培训学校出版者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经济科学出版社与大连开发区世纪教育科技培训学校出版者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0203民初1073


当事人  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28号。
  法定代表人李洪波,社长。
  委托代理人李晓丽,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艾琳,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大连开发区世纪教育科技培训学校,住所地大连开发区金马路201-4-401。
  法定代表人战美,校长。
  委托代理人戴文章,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与被告大连开发区世纪教育科技培训学校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李晓丽、苏艾琳,被告大连开发区世纪教育科技培训学校的委托代理人戴文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系经有关部门批准具备图书出版资质的图书出版单位,是财政部直属的中央级综合经济类出版社,国家有关部门指定其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教材的出版部门。根据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的授权,原告依法享有全国会计专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经济法》等图书的专有出版权,原告出版的图书在会计资格考试相关出版物中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被告成立于2004年2月9日,系一家经营会计、计算机培训的培训机构。原告经过市场调查发现,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发行了大量侵犯原告专有出版权的盗版出版物。2018年8月22日,大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进行行政执法,于被告的经营场所内查抄了共计27本涉嫌盗版的培训教材,其中,《初级会计实务》(2018版)、《经济法基础》(2018版)、《经济法》(2017版)等图书均为侵犯原告专有出版权的盗版出版物。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向其学员发放案涉出版物的行为不仅已侵犯原告的专有出版权,且发行数量巨大,使得原告出版的正版图书销售量大幅减少,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同时,被告作为一家规模较大的培训机构,其职责本该是为学员提供良好的教学服务,帮助学员顺利备考。但该机构却在明知盗版违法、侵权的情况下,在经营过程中公然使用盗版图书,且盗版图书外观与权利图书高度一致,具有很大的欺骗性,该行为严重减损了原告出版的相关图书的权威声誉,也不利于学员的备考,冲击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正常管理秩序,其行为的恶意明显,性质十分恶劣。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对于《初级会计实务》(2018版)、《经济法基础》(2018版)、《经济法》(2017版)图书享有的专有出版权的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希望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的情节轻微不构成侵权,原告认定侵权事实不成立,证据不足,本案已经起诉一次并判决已赔偿,目前被告直接从原告处购买书籍,不存在侵权行为。被告从不同渠道购买培训教材,有的给老师使用,有的免费发放给学生,被告无法核实哪个书侵权,哪个书不侵权。被告从网上购买图书,消费者没有能力鉴别图书是正版还是盗版。原告与第三人查处被告的图书,这个书只是在被告处存放,并没有实际使用,因此不存在侵权行为。没有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完全是原告的单方陈述。盗版书籍已被第三方收缴,原告没有保留原始证据,文化局及相关部门对被告进行处罚,被告已经停止侵权行为。原告也没有举出相关书籍的原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起诉应该有原件。第三方的处罚没有经过相关司法程序,当时被告已经交了罚款,第三方的处罚不能替代司法程序也不能代替原告的举证责任。本案中所记载的数量少,尚不足以认定侵权行为,被告没有大批量使用,只是翻出来这几本书。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中级会计资格《经济法》一书由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于2017年3月首次出版,201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初级会计资格《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二书均由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于2017年12月首次出版,上述图书均由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编写。上述图书载明防伪鉴别方法:封面左下方粘贴有防伪标识。在荧光灯下可见防伪标识上部呈现“会计”两个红色字体。刮开涂层获取密码,凭密码可登录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进行防伪验证。
  2017年4月20日、12月25日,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与原告签订《版权许可备忘录》,双方约定原告依法享有案涉图书的专有出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期限五年。在约定期限内,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不再另行授权任何第三方出版上述图书及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对于上述授权,原告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权行为独立进行维权,被授权自授权图书出版之日起生效。
  2018年10月16日,大连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对被告大连开发区世纪教育科技培训学校作出(连)文罚字[2018]第F-0000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经查,2018年8月22日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时,《经济法》(2018)、《初级会计实务》(2018)等4种共计27本涉嫌盗版培训教材正摆放在学校办公室书架上。2018年8月27日,涉案培训教材经大连市文化广播影视局鉴定,鉴定结果为盗版出版物。大连开发区世纪教育科技培训学校负责人战美称上述培训教材是以每本15元的价格购进的,《经济法》(2018)、《初级会计实务》(2018)是免费赠送给来学校报名培训的学生,并不收取教材费;《经济法基础》(2018)与《经济法》(2017)是学校老师自己学习用。由于《经济法基础》(2018)与《经济法》(2017)是属于个人学习用,执法人员只能对大连开发区世纪教育培训学校发行盗版《经济法》(2018)与盗版《初级会计实务》(2018)的行为进行处罚。”该行政机关对被告大连开发区世纪教育科技培训学校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责令停止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违法行为;二、没收18本《经济法》(2018)与4本《初级会计实务》(2018)盗版出版物,并处罚款1650元。
  另查,被告大连开发区世纪教育科技培训学校成立于2004年2月9日,业务范围为会计、计算机培训。
  又查,原告于2019年就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侵权事实起诉被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对《经济法》(2018版)图书享有的专有出版权的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3、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权所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我院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2019)辽0203民初840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大连开发区世纪教育科技培训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6000元。二、驳回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版权许可备忘录、《经济法》、《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当事人陈述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第五十八条规定,本法第二条所称的出版,指作品的复制、发行。发行,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本案中,原告提交的正版图书及版权许可备忘录,可以证明原告经著作权人合法授权对案涉图书享有专有出版权,原告可通过复制并向公众发行案涉图书来行使其专有出版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被告未经许可,发行《初级会计实务》(2018版),侵犯了原告对《初级会计实务》(2018版)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因大连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已对查处的侵权图书予以没收,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实被告的侵权行为仍在持续,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对于《初级会计实务》(2018版)图书享有的专有出版权的行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可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相应的赔偿。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受实际损失,被告的侵权违法所得亦无法查清,故本院根据案涉作品的类型、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综合确定赔偿数额,原告因被告侵权行为所致经济损失,本院酌定为10000元。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就被告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侵权事实分别提起两次民事诉讼,因此多支出的维权费用不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故对原告主张的合理支出,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对于《经济法基础》(2018版)、《经济法》(2017版)图书享有的专有出版权的行为,但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存在侵犯《经济法基础》(2018版)、《经济法》(2017版)专有出版权的行为,故对原告此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大连开发区世纪教育科技培训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经济损失10000元。
  二、驳回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负担1250元,被告大连开发区世纪教育科技培训学校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落款


审 判 长 张 爽
人民陪审员 白世杰
人民陪审员 李 明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于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