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学霸图书销售有限公司与滨州市清风阁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舒城县学霸图书销售有限公司与滨州市清风阁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04民初11912号
当事人 原告:舒城县学霸图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
法定代表人:胡玲,其他。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虎,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州市清风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其他。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舒城县学霸图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州市清风阁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舒城县学霸图书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舒城县学霸图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舒城县学霸图书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落款
审 判 员 施建国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姜萌萌
书 记 员 姜萌萌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