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学霸图书销售有限公司与宿迁浅下初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舒城县学霸图书销售有限公司与宿迁浅下初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04民初10273号
当事人 原告:舒城县学霸图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
法定代表人:胡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虎,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浅下初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徐以春。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舒城县学霸图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浅下初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舒城县学霸图书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舒城县学霸图书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舒城县学霸图书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于收取。
落款
审判员 张冬梅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蔡佳妮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