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与沭阳荣必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与沭阳荣必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04民初11597号
当事人 原告:四川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常青,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凌琴,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湘胜,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沭阳荣必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丁必荣。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理人:朱健翀。
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与被告沭阳荣必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四川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四川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免予收取。
落款
审 判 员 吕清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吴昉昱
书 记 员 吴昉昱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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