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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与宿迁市墨之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10-12 14:11:07 348

四川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与宿迁市墨之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与宿迁市墨之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0104民初12088


当事人  原告:四川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常青,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凌琴,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湘胜,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市墨之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胡鹏飞。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理经过  原告四川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市墨之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落款


审 判 员 汪景洪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包 珺
书 记 员 包 珺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