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与夏邑县饶金荣商贸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与夏邑县饶金荣商贸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04民初8669号
当事人 原告: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尚春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相慧,山东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萌,山东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邑县饶金荣商贸部,经营场所河南省夏邑县。
经营者:饶金荣。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玲,上海未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夏邑县饶金荣商贸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落款
审判员 胡嘉祺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王文宏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