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出版总社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青年出版总社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0民初2061号
当事人 原告:中国青年出版总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皮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檀文芳,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妍楣,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沭阳县庙头镇郁毛毛图书店,经营场所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庙头镇庙头村三组附25号。
经营者:郁毛毛。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由,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青年出版总社有限公司与被告沭阳县庙头镇郁毛毛图书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中国青年出版总社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青年出版总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青年出版总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2元,减半收取计111元,由原告中国青年出版总社有限公司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张 呈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高家炜
书 记 员 张晓利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