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发布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2016-2020)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发布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2016-2020)
发布日期:2021-04-26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和引领作用,体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龙岗法院从过去五年间已经审结的两万余宗各类知识产权案件中,筛选出一批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案件,经过严格评审后,选定十宗作为“龙岗法院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2016-2020)”面向社会公众发布。这也是龙岗法院自2007年成立知识产权庭以来首次发布典型案例。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刑事案件
案例1.陈某某等四人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案情及裁判
陈某某、韩某某、张某某、吴某四人原为某知名公司员工,均签订了保密协议,负有保密义务。2012年初,该四人合谋离职创业。同年11月,陈某某、张某某指使被告人吴某盗取该公司涉案项目源代码,并以此为基础研发软件及配套产品。吴某窃得该源代码后交给先行离职的韩某某,由其根据陈某某等人的指示对源代码进行修改、测试及开发,并于2013年5月将开发完成的软件上传至网站公开发布,关联产品也随即推出上市。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软件源代码具有非公知性和实用性,属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因侵权获利难于计算,而权利人又尚未将该项目运用于生产经营并产生收益,故以其研发成本为依据计算损失数额,依法认定四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并判处相应刑罚。
典型意义
现实中,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常有发生,但由于证据难于收集、损害结果难于计算等客观因素,最终被认定犯罪的极少。在对犯罪行为损害结果计算的法律规定不明的情况下,该案首次以研发成本作为权利人损失的计算依据,为类似案件作出了引领性裁判。该案入选2017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和“广东省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件” “深圳法院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并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指导案例汇编入册。
案例2.斯平玛斯特公司诉某科技公司等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案情及裁判
权利人斯平玛斯特公司是1994年成立于加拿大的全球知名儿童娱乐公司,先后在中国注册取得第3728508号“图片图片”、第19331979号“HATCHIMALS”注册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等商品上。
2017年4月起,深圳两公司未经权利人授权,大量生产、销售仿制的该玩具产品,并在产品、包装上使用“图片图片”“图片图片”“图片图片”和“图片图片”等与权利人上述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的标识。权利人在向公安机关报案寻求公诉救济未果的情况下,就上述行为向龙岗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标识分别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相比对,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构成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最终认定二被告单位及相关管理人员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并分别对二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判处相应刑罚。
典型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权利人提起刑事自诉困难重重,鲜有维权成功者。本案系全国首例知识产权刑事自诉成功定罪案,对知识产权刑事自诉制度的实践和探索,具有一定的开拓性意义。同时,本案对假冒注册商标罪构成要件中“相同的商标”的认定进行了分析和适用,对类似案件具有借鉴意义。本案入选2019年度“深圳市知识产权十大案例”,《中国知识产权杂志》亦对本案进行了宣传。
案例3.喻某某等三人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案情及裁判
2017年以来,喻某某在没有取得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组织工人对某品牌二手手机和平板电脑进行更换屏幕、电池、后盖等部件的翻新工序后通过三家网店销售牟利,另二人负责维修与网店客服等工作,至2018年4月案发时已销售金额达二千余万元,现场查获的假冒产品货值数十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喻某某等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特别严重,在对三人判处相应有期徒刑的同时,依法并处一定数额的罚金作为附加刑,其中对主犯喻某某并处的罚金数额高达1042万元。
典型意义
多数情况下,行为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目的在于获取非法利益。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均规定了一定幅度的罚金作为附加刑,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罚金幅度为非法经营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本案中,喻某某组织工人规模化大肆非法加工二手机并通过数家网店进行销售,经查实的非法经营金额巨大且前所未有,法院根据上述罚金幅度依法作出判决,从根本上剥夺了行为人的再犯能力。该罚金刑是龙岗法院成立以来判处的最重罚金刑,社会影响较大,并入选“龙岗区2019年度知识产权十大事件”。
案例4.王某某侵犯著作权罪案
案情及裁判
2016年10月至2018年11月期间,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未取得权利人美国希赛恩博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利用自己注册的公司以及借用他人公司名义在国内外知名电商平台阿里巴巴、亚马逊开设网店,通过低买高卖的方式,购进明知为侵犯希赛恩博公司享有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圣诞精灵玩偶”和“驯鹿玩偶”产品,之后通过其经营的多个网店对外销售牟利,非法经营数额高达70余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情节特别严重,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相应罚金。
典型意义
王某某以国内外知名网购平台为媒介,通过线上方式向国内外消费者销售侵犯国际知名品牌产品,覆盖范围广、数量大,所涉金额巨大,社会影响力广。法院对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还是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进行了详尽的法律分析和论述后,最终认定王某某销售侵权美术作品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本案是深圳市首宗涉美术作品侵权入刑的案件,本案的成功审理,对该类案件的刑事司法认定具有一定借鉴意义,较好地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民事案件
案例5.视杰光学公司诉富贝斯特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
案情及裁判
视杰光学公司经授权生产、销售“好视立”牌眼镜,富贝斯特公司亦为专业眼镜生产厂家,富贝斯特公司在其网站中发表了《警惕“近视度数越戴越低”的骗局》一文,文中含有“明显是扩大宣传,而且长期佩戴此种镜片会出现外斜视”“好视立故弄玄虚,管渐进片叫‘智能变焦复原镜’”“好视立明明是中国江苏丹阳生产,硬吹成法国进口,包装上连产地都不敢打上去”“好视立原来用江苏丹阳小厂生产的渐进片,请了两个小破孩做广告”等针对视杰光学公司产品的言论。法院经审理认定,富贝斯特公司的行为符合商业诋毁的构成要件,判决其赔偿视杰光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典型意义
为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对于发布在自己公司网站上的任何内容均负有审查其真实性的义务,均应为自己的言论负责任,即使是转载相关报道,亦应建立在转载内容真实可靠的基础之上。不经审查、不辨真伪的宣传行为不但违背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而且可能涉嫌商业诋毁,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较好的区分了普通商业评论和商业诋毁的界限,维护了互联网环境下的良好市场竞争秩序。本案系典型的商业诋毁纠纷,入选2016年度“深圳法院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案例6.海利公司诉金一灶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及裁判
海利公司是第7941773号“图片图片”、第4620793号“图片图片”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海利公司的电茶壶系列产品获得多项奖项。吕某某系金一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申请注册取得第18353836号“图片图片”、第15169668号“图片图片”商标,并陆续申请注册“金火土”“美金灶”“金一灶生活”“金灶釜”及“金大土”等商标。金一灶公司等被告生产、销售的电热水壶上使用了吕某某注册的第15169668号“图片图片”注册商标。海利公司认为各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法院经审理认为,金一灶公司等被告经吕某某授权使用涉案商标,海利公司对该商标的异议系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的范围。但考虑到海利公司商标的知名度,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认定金一灶公司以“金一灶”为企业名称进行登记注册并在相同经营领域将其作为关键词用于商业活动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判决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典型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的加速发展,各类知识产权新型案件层出不穷,部分法律的滞后性使裁判者在法律适用时陷入困境。本案中,在无法适用当时的商标法规制被告的商标抢注行为时,法院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对被告的行为进行规制,弥补了商标法规定之局限,较好地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同时,本案有助于裁判者正确认识诚实信用原则在知识产权保护审判中的独立价值,为如何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基本原则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提供了借鉴经验。本案入选2018年度“深圳法院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7.红杉资本诉创富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及裁判
二原告的字号“红杉资本”经过长期的宣传、推广和使用,能与之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在我国投资领域和金融产品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依法可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二被告与二原告属于同业竞争者,在明知自己的产品和服务与二原告的商品无任何关联的情况下,仍然在国内营业场所、官网、微信公众号及第三方公众号宣传、介绍、推广公司产品业务时使用原告企业字号“红杉资本”,并援引原告的品牌历史和成功的投资范例,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意图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且客观上亦已造成了误认。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二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虚假宣传和擅自使用具有一定影响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遂判处二被告向原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典型意义
原告红杉资本在国际及国内的投资领域上享有极高知名度。二被告擅用其企业字号并援引原告的品牌历史及成功投资案例为其宣传,误导公众,构成虚假宣传及擅用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法院在准确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考量被告的主观恶意、侵权情节、后果及原告的维权合理支出等因素,最终全额支持了原告的索赔金额。高额判赔既严惩了恶意的侵权行为,也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本案入选“龙岗区2019年度知识产权十大事件”。
案例8.汇泽公司诉华天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及裁判
汇泽公司主要经营激光清洗设备,其研发了产品500w、1000w脉冲激光清洗设备。华天公司以业务合作需要为由,安排业务员即王某与汇泽公司取得联系,并获取了由汇泽公司员工创作的职务作品“1000瓦脉冲激光清洗设备枪头图片”、《××激光500w清洗机产品说明书》、“1000w清洗250微米厚白色油漆的视频”。而后,王某将上述获取的图片、说明书及视频进行修改并重命名后,发布至校友群等微信群里。法院经审理认为,汇泽公司诉请保护的图片、说明书及视频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华天公司、王某某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修改权、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著作权,最终判决华天公司、王某某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相应的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典型意义
互联网的发展改变了传统人际交往模式,新媒体如微信等虽然催生了人人可为创作者、人人可为媒体人的新时代,但同时,由于部分企业和个人的版权保护意识较弱,著作权侵权纠纷频繁发生。擅自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修改后以个人名义转发微信群或通过公众号发布的行为,均有可能侵犯他人著作权,在确有必要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当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厘清了互联网自媒体编辑转发他人作品的合法边界,对涉互联网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案例9.美宜佳诉美宣佳便利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及裁判
美宜佳便利店的“美宜佳”商号及“美宜佳”系列商标均具有较高知名度,美宣家便利店在网络宣传中使用与美宜佳便利店商标及企业字号近似的文字。为证明美宣佳便利店侵权行为,美宜佳便利店提交了深圳市商标协会《IPS区块链取证报告》用于证明被控网络侵权行为,该报告中包含采用区块链技术存证的电子数据。法院在审核其生成过程、技术手段、能否验证后,对其予以采信,并据此确认被告存在被控网络侵权行为,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损失。
典型意义
权利人维权成本高、取证难一直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难题,采用区块链技术进行存证,具有维权成本低、取证迅速的特点,但能否在知识产权案件中被法院采纳则需要逐案审核。本案系深圳法院首宗对权利人采用区块链技术存证的电子数据予以采纳的知识产权案件。本案中,法院对新型取证方式所获电子证据的审核及最终采纳,在区块链证据的司法审核认定上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有利于推进区块链技术在知识产权审判中的应用;同时,为知识产权权利人解决维权取证难、成本高等痛点提供裁判参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行政案件
案例10.陈某诉坪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诉讼案
案情及裁判
陈某购买了一包标注生产商为深圳某公司的果蔬宽面,并以该食品标注的注册商标涉嫌伪造、违反商标法规定为由,向坪山市场监管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投诉。坪山市场监管局经调查后向第三人深圳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将《行政处理结果告知书》等材料送达给陈某。陈某不服该处理决定,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坪山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理结果告知书》,并确认坪山市场监管局没有依法对第三人处理罚款的行政行为违法。法院经审理认为,坪山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第三人限期改正的处理结果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知识产权行政诉讼作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主要途径之一,在知识产权制度中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案系龙岗法院实行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以来首宗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案件。本案根据商标法及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从实体到程序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和分析,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实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使知识产权审判立体保护模式得到真正的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