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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高新法院发布4起知识产权案件典型案例

2023-10-31 17:39:46 269

南阳高新法院发布4起知识产权案件典型案例


 

南阳高新法院发布4起知识产权案件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1-04-13


  2020年5月起,南阳高新法院集中管辖全市标的额50万元以下著作权、商标权纠纷一审案件。本院从上述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中选取具有典型意义、广受社会关注和舆论赞誉的生动案例,以小案例讲述大道理,引领时代新风尚。
  (一)易臻公司与张某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1、基本案情
  原告易臻公司拥有“图片”、“图片”、“大观大智慧”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图片”商标核定使用在国际分类5的刺激益生菌生长的膳食补充剂、医用益生菌制剂、医用艾草等商品上,“图片”商标核定使用在国际分类5的医用保健袋、宠物尿布、医用艾草等商品上,“大观大智慧”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精油、香料、化妆品等商品上。2019年10月,易臻公司发现被告张某某在其淘宝店铺“易艾堂”中销售的佰草火龙灸美容院套盒、灸盒、灸带上均使用了“大观大智慧”标识,在其艾灸条包装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密钥”近似的文字“秘钥”,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权,并且引起消费者已对原告商品和被告商品产生混淆误认。易臻公司对被告实施的侵害原告商标和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侵权诉讼。    
  2、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易臻公司对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艾条、精油,与张某某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为同类产品,且该涉案侵权产品并非易臻公司所授权企业生产。涉案侵权商品箱体及瓶贴显示的“密钥”、“大观大智慧”分别与易臻公司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和相同,足以使艾灸、精油市场相关公众与易臻公司的艾灸、精油产品产生混淆,被告构成对易臻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同时,张某某与易臻公司主营业务都是销售艾灸及精油制品,属于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同业竞争者。张某某所销售商品外包装上使用了易臻公司的企业名称以及与易臻公司产品相同的产品包装装潢,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其所销售商品是易臻公司的产品,由此,张某某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决被告张本正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立即停止使用原告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和商品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60000元,责令被告在其淘宝网店铺首页持续10天发布声明消除不良影响。
  3、典型意义
  商标是企业品牌形象的核心。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国家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是鼓励正当的交易行为,而非放任网络售假行为。目前,网络上售假泛滥,其造成的影响是灾难性的,假冒产品损害的不仅是企业的利益,也将极大的破坏市场的秩序性。法院对侵权人进行惩罚,一定程度上规范了网络销售秩序,净化网络市场,维护了公平的交易环境。
  (二)“小米”公司与吴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1、基本案情
  原告小米公司2012年7月7日取得“图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的电池、电池充电器、电脑软件(录制好的)等商品上。2019年10月,小米公司发现吴某某在淘宝网的“无忧百货店VV”上销售的“手机电池”产品上使用了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标志。小米公司提起侵权诉讼。    
  2、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为手机电池,与原告已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近似,其生产者未经原告授权,在该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志,足以导致消费者混淆和误认,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销售上述商品的行为,亦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原告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法院在法定赔偿的限额范围内,综合考量涉案商标及产品的知名度、被告侵权的主观过错、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7000元。
  3、典型意义
  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前社会上部分经营主体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使用与他人知名商标近似或相同商标,企图获取不正当利益,一定程度上污染了市场环境,不利于建设健康有序的商标秩序,亦有悖公序良俗的要求。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打击恶意使用商标权,对引导市场主体诚信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三)中粮公司与某宾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1、基本案情
  原告中粮公司拥有“长城Greatwall及图”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的葡萄酒等商品上。2019年12月,中粮公司发现被告某宾超市售卖外包装盒及酒瓶正面突出使用“长城”字体、“长城图案”的葡萄酒,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提起侵权诉讼。    
  2、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粮公司对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葡萄酒,与某宾超市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为相同产品,且该涉案侵权产品并非中粮公司所授权企业生产。被告某宾超市所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葡萄酒使用了与原告中粮公司涉案商标近似的商标标识,足以使葡萄酒市场相关公众与原告中粮公司的长城牌葡萄酒产品产生混淆,构成对原告中粮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遂判决被告某宾超市停止侵权、赔偿原告损失15000元。
  3、典型意义
  葡萄酒作为食品的一种,与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息息相关,小商户售卖的假酒流入市场可能会对消费者的健康产生危害。同时,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严重影响市场的良好的竞争秩序。若饮用假冒葡萄酒出现事故,势必也会对该品牌造成严重的影响。法院判决既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又维护了司法权威,同时再次提醒销售商要增强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审慎对待进货渠道,消除侥幸心理,杜绝侵权行为,努力营造良好的消费市场氛围。
  (四)果然风情公司与某食品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1、基本案情
  原告果然风情公司拥有“果然风情”(图文结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饮料制剂,啤酒”;拥有“情果果”(图文结合)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水(饮料),纯净水(饮料),蔬菜汁(饮料),无酒精果茶,果子粉,豆类饮料,汽水,植物饮料,果汁,无酒精果汁饮料”;拥有美术作品《果然风情商标图样》的著作权。2019年被告申请注册商标“龙乡果园”(图文组合),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啤酒、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该商标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果然风情商标图样》及注册商标“果然风情”和“情果果”极为相似,被告在尚未获得授权时将其用于与原告瓶型一致的猕猴桃果汁饮料产品上,极易使公众对原告产品产生混淆与误解,原告遂提起诉讼。
  2、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0元。
  3、典型意义
  商标品牌是企业赢得市场竞争的核心资源。本案纠纷的妥善化解,为两家公司对“果然风情”商标的使用范围划清了界限,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强化对侵权企业的惩戒力度。同时,发挥知识产权审判在培育区域品牌、规范市场诚信交易等方面的重要引领作用,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助推本土企业和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