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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法院涉新冠肺炎疫情十大典型执行案例

2023-11-06 19:02:57 258

四川法院涉新冠肺炎疫情十大典型执行案例


 

四川法院涉新冠肺炎疫情十大典型执行案例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也给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新的考验。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出台了《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四川高院第一时间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通知》(川高法〔2020〕95号),要求准确解读《指导意见》的精神、坚决落实《指导意见》的部署,并重点就完善办案流程管控、加强“一案双查”、严禁超标的查封、审慎采取执行强制措施、依法减免疫情期间租金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强化执行和解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以服务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生产生活秩序恢复,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全省三级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执行中既保障经济建设,又严格依法执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产生了一批有代表性的案例,四川高院从中精选了十个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典型案例目录
  1、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申请执行四川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邓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2、杨某申请执行四川省某流通协会劳动争议案
  3、四川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某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4、四川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江苏某纳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执行保全案
  5、冷某、谢某申请执行刘某、李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6、科恩某公司、通力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绵州通力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7、成都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某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8、徐某申请执行罗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9、简阳某车站货场相关建筑设施及附属物强制拆除案
  10、平武县木皮藏族乡金丰村某组申请执行平武县某生猪饲养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例一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申请执行四川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邓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1民终14777号民事判决,于2020年1月22日向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自贸区法院)申请执行四川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制药公司)、邓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川0193执577号,立案执行借款本金15842659.81元及利息。该院在案件审理阶段,对制药公司在第三人处的未到期债权150万元予以保全;案件进入执行后,又冻结了邓某名下银行存款近30万元,同时查封了邓某等名下位于成都市金牛区的4处房产。
  2020年2月10日,被执行人邓某向自贸区法院提出紧急申请,称因新冠肺炎疫情突然爆发,为响应国家号召,制药公司急需购买保障复工复产的防护物资,因存款被冻结,故请求法院解除对邓某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以解制药公司燃眉之急。自贸区法院收到申请后,高度重视并调查核实。经查,被执行人是一家制药企业,邓某等是制药公司股东及实际经营者,为该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制药公司现有员工200余人,因新冠疫情突然爆发,已处于停工、停产状态,该公司及邓某等名下除冻结的近30万元资金外确无其他资金;如不能及时复工复产,制药公司将面临更大的经营危机,也不利于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鉴于本案实际情况,承办法官立即与申请人沟通,仅用2天时间,促使双方于2020年2月21日达成了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并于次日解除对邓某银行存款的冻结,制药公司取得资金后,得以顺利复工、复产。
  典型意义
  疫情期间,制药公司的复工复产,不仅关涉该企业的存续还关系到公司200多名员工就业保障问题,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稳定,有助于整个社会防疫工作的推进。该案被执行人提供了有效担保,解除冻结账户既可救急被执行企业之困,也能够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实现了情与法的融合。自贸区法院接到紧急申请,从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到最终解除冻结账户,用时不到2天,帮助企业迅速复工复产。本案在法律框架下的“变通”执行行为贯彻落实了善意执行理念,更是司法为民的生动实践。
  案例二
  杨某申请执行某副食流通协会劳动争议案
  案情简介
  “武汉籍”民工杨某(新冠肺炎疫情前及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并未回武汉)因与某副食流通协会(以下简称副食协会)劳动争议纠纷,向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裁决副食协会应向杨某支付工资7万元及利息。后因副食协会未履行生效裁决,杨某于2019年9月27日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锦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疫情防控期间,杨某发现副食协会法定代表人程某的行踪,要求承办法官前往截获并对其实施强制措施。考虑到该案涉新冠肺炎疫情高风险区“武汉籍”当事人的民生问题,锦江法院高度重视,迅速向程某所在的社区核实调查,发现程某曾在新冠肺炎疫情前到过武汉,武汉封城前回到成都,经社区筛查并隔离期满。锦江法院遂通知程某到庭询问,在得知副食协会虽运营困难,但有紧急复工复产以分期履行义务的诚意后,锦江法院并未急于采取强制措施。而是确认杨某、程某两人健康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见面、协商。同时,执行法官从法理、情理、人性化执法方面反复多次做调解工作,2020年3月11日,副食协会法定代表人程某在法院当场向申请执行人转款2.1万元,程某还主动为剩余款项作执行担保,杨某感受到副食协会的诚意,理解副食协会目前的困难,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
  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执行中涉民生保护与企业复工复产面临困难等矛盾问题的统筹兼顾、平衡执行问题。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锦江法院落实新冠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认真贯彻善意执行理念,同时保障“涉民生”合法权益,本案是加强司法服务职能作用,持续服务保障国际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全面修复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中的职能作用的又一生动实践。锦江法院谨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通过耐心释法明理,促使当事人部分履行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方面解决了疫情地区劳动者的民生问题,另一方面给予处于疫情期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缓解压力的时间,使其通过及时复工复产扭转经营困难,恢复履行债务能力,保障了涉民生“绿色执行”与企业复工复产“两手抓、两不误”。
  案例三
  四川某药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某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四川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药业公司)与四川某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制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8日作出(2019)川0681民初2724号调解书、2019年10月22日作出(2019)川0681民初2725号调解书。但制药公司均未按调解书内容履行付款义务,药业公司遂向广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两案应执行的材料款共计1878893.42元。
  疫情期间,广汉法院已经足额查控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但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生产的药品包括《新冠肺炎诊疗方案行第七版》中列明的藿香正气颗粒(国药准字:Z51020524)。被执行人正积极响应国家号召,组织工人投入复工复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因原材料紧张,需以现款现货方式方能采购,若直接强制执行将致使其资金链断裂,企业无法进行正常生产经营,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会产生消极影响。为尽可能减小对当前紧缺医疗资源生产企业生产复工的影响,执行法官多次通过电话、微信和移动执行APP等方式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召开协调会,希望其给予制药公司理解和支持,力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2020年3月3日上午,申请执行人主动向广汉法院表示,目前举国上下正处于共同防疫、共克时艰的关键时期,因被执行人是制药企业,其同意达成和解协议,撤回执行申请,并请求广汉法院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各项限制措施,让其尽快投入生产经营,为抗疫工作做一点力所能及的事情。承办法官也将先期执行查控的制药企业的财产予以解封,保障其全力运营。最终,此案以双方执行和解而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广汉法院在执行中以高度的政治敏感和责任担当,坚决摒弃“就案办案、一执了之”做法,因事而谋、应时而动,对涉疫防控企业妥善采取执行举措。从有利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恢复企业经济活力的角度出发,广汉法院凝聚共识、开辟路径,果断科学施策,助力医药企业及时复工投产,缓解医疗防护物资紧缺状态,达到案件执行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为取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狙击战的胜利贡献了司法力量。
  案例四
  四川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江苏某纳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执行保全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31日,四川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疗公司)与江苏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材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书》,约定医疗公司向材料公司购买熔喷无纺布等材料,医疗公司付清货款后,材料公司仍有1984kg货物未供货。2月23日,医疗公司向泸县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材料公司价值600万元的财产。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最紧急时期,医疗公司取得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积极组织货源,安排200余名工人开展生产,为当地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提供了非常重要的物资保障。现已面临因供货链断裂,缺乏必要的生产原料,无法保证防疫口罩正常生产的状况。疫情就是命令,战“役”刻不容缓,泸县法院高度重视,当日立案,迅速启动保全措施,2月25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足额冻结了材料公司银行存款600万元。在执行法院火速、有效的执行措施震慑及善意文明执行的协调下,材料公司表示立即按合同约定发货,请求医疗公司谅解。医疗公司确认材料公司已发货后,遂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不再追究材料公司法律责任。3月2日,医疗公司就恢复正常生产,口罩日均产量由50万个增加到120万个,确保了泸县及周边地区防疫物资供给。
  典型意义
  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牵动全国,人民法院积极服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大局,立足本职,精准发力,严格按照上级法院提出的疫情期间工作要求,涉疫案件,在优先立案、保全、执行和发放执行案款的同时,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为当地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为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排忧解难,大胆创新,做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与司法服务两不误。本案中,泸县人民法院快速果断的执行使双方握手言和,防疫物资生产企业顺利复工复产,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做出了贡献。
  案例五
  冷某、谢某申请执行刘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刘某等因煤矿经营需要而向冷某、谢某先后借款285万元,后因未完全偿还借款,冷某、谢某将二人诉至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冷某、谢某向大竹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执行借款本金273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刘某等常年在外务工下落不明,该案一直没有实质性进展。但大竹法院在办理另外一起涉及刘某等的执行案件中,查封了刘某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住房一套。2020年1月,通过另案对该套住房的处置,有剩余可供普通债权人分配的案款30余万元。
  2020年2月8日是我国传统的元宵节,全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处于紧要之际,承办法官微信工作号突然接到申请执行人冷某的求助。冷某系一名医务工作者,因春节期间治疗过一名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的患者,与妻子正在接受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家中的老人因病也需要住院治疗,急需人民法院先行发放案款救急。知道情况后,承办法官立马对刘某等在大竹法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总数和涉案金额进行核查,并及时报告分管院领导。2月9日,大竹法院通过学习强国视频会议系统,召集执行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申请执行人冷某的求助问题。经研究,同意在不超过冷某可分得的额度内,将无争议的10万元执行款可先行支付给冷某,并将上述情况告知其余债权人,说明情况并征得同意。当天,大竹法院便将案款10万元汇入冷某的银行账户内,解决其家中老人就医及必要的生活支出等问题,冷某及家人极为感动。
  典型意义
  2020年春节期间,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最紧要的时期,如果该笔执行款按照正常的分配程序进行,将因疫新冠肺炎疫情的不确定,文书的送达、异议期等情形的影响,无法及时兑现支付。导致申请人家中老人患病无法及时治疗,也对正在接受集中隔离观察的冷某产生不利影响,抗疫一线医务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不能保障。大竹法院突破常规的案款分配程序,在征得其他债权人的同意下,24小时内就将案款先行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既确保申请执行人安心配合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服从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大局,也解决了家中老人的及时治疗,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该院主动作为,既为申请执行人送去了一份温暖,也实现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与善意文明执行的有机统一。
  案例六
  科恩某公司、通力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绵州通力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简介
  科恩某公司、通力某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民终1126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11月5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绵阳中院)申请执行四川绵州通力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绵州通力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案号(2019)川07执1087号,绵州通力公司支付金额1080982元及利息,以及立即停止绵州通力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通力”字样,立即停止在经营中突出使用“通力”字样及“MZKOME”字样。
  本案执行过程中,正值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初期,绵阳中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绵州通力公司虽无法一次性支付赔偿金额,但是其生产线仍在正常运行,对外接有大量订单,还有多笔债权正在通过法律程序实现。同时,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该公司还在积极研究和设计针对新冠肺炎疫情卫生防护需要的电梯设备。如果强制对该公司被查封的生产设备进行处置,必然会对该公司造成致命打击,也不利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大局。为此,绵阳中院以满足申请执行人诉求为出发点,兼顾双方权益,通过多次与申请执行人积极沟通,双方当事人最终于2020年4月24日接受了执行法官提出的和解方案,并以此为基础达成了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绵州通力公司不但顺利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申请执行人还同意免除其本案90余万元的债务。
  典型意义
  民营企业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生产经营已受到较大影响。此时,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既要保证执行的强制性即按照法律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要保持谦抑善意,不能机械办案,把尚在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逼入绝境”。绵阳中院通过准确找到申请执行人的诉求以及双方矛盾的焦点,主动提供解决方案,引导当事人平衡利益、化解矛盾,最终达成了执行和解,在彰显人民法院公正文明执行的同时,也为优化营商环境和保护民营经济发展贡献了法治力量。
  案例七
  成都某贸易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某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被执行人四川某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游公司)前期是一家投资过亿的房地产、旅游企业,信誉良好,系巴中市恩阳区招商引入的重点企业,在恩阳区投资建设了诸多项目,解决了上千人的就业问题。2019年9月,旅游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被成都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诉至法院,后双方达成调解,由旅游公司分期支付货款等费用约250万元。旅游公司在履行50余万元后,未按期偿还剩余款项。2019年10月,贸易公司向巴中市恩阳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旅游公司偿还剩余货款197.3万元及利息。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旅游公司向恩阳区法院提出申请,称企业目前经营困难,请求宽裕履行时间。收到申请后,承办法官立即对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查,该公司因产业配套资金未到位出现了暂时经营困难。为避免常规失信惩戒措施可能带来的企业经营困难加重问题,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发生,执行法官耐心地向申请执行人进行沟通,阐明强制执行的利弊,最终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旅游公司进行“放水养鱼”、生道执行,暂不对其纳入失信名单予以惩戒,并与旅游公司重新达成还款计划,分期分批次履行义务。旅游公司2019年11月履行了120万元,12月履行了20万元,正值第三期款项履行时,全国新冠肺炎疫情突然大爆发,该公司经营状况雪上加霜,发放员工工资及偿还银行贷款都出现困难。承办法官主动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双方当事人第三次达成还款计划,给予旅游公司更多的时间化解经营困难。2020年3月底,旅游公司最终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经营困难,兑现承诺,全部履行到位。目前,旅游公司也已全面复工复产,生产经营有序推行。
  典型意义
  近年来,各级法院深入贯彻十九大精神,致力于以审判执行工作服务高质量发展,以“切实解决执行难”为抓手,深度融合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执行中高度重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受理本案后,法院组成专班对案件背景、执行原因、存在困难和问题进行了深入研判,明确了“放水养鱼”、分期履行等具体工作举措。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大局之下,人民法院积极发挥司法职能,在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时,立足涉执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司法保障维护企业健康稳定发展。该案执行过程中,法院并未机械采用常规的失信惩戒、冻结账户等强制措施,而是通过实地调研、“面对面”听取双方诉求,“量身定做”执行方案,采取“放水养鱼”的执行策略,力促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兑现、被执行企业资产盘活,实现了双赢,有力保障了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
  案例八
  徐某申请执行罗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徐某与罗某系朋友关系,因罗某拒不偿还徐某的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在催收无果的情况下,徐某诉至开江县人民法院。经法院判决,罗某须在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徐某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共计30万元。
  本案2017年进入执行程序后,在承办法官主持调解下罗某与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罗某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偿还了部分欠款后,便以各种理由不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2020年4月徐某向开江县法院申请恢复执行(2016)川1723民初18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罗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罗某经法院传唤,未到场接受询问,亦未如实申报财产,还和承办法官玩起了“躲猫猫”。法院遂冻结了罗某名下银行卡、网络资金。罗某见事态不妙,便通过电话向承办法官表示,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钱不好挣,现无法偿还徐某借款,让法院解冻其银行卡。4月正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紧要关头,承办法官一方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核查罗某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一方面通过智慧执行APP向罗某所在社区发起网格协助。经多方调查发现,罗某具有履行能力,所谓的“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钱不好挣”只是其规避执行的借口。承办法官反复给罗某讲解规避执行的严重后果,罗某仍置若罔闻。鉴于该案实际情况,承办法官及时调整执行策略,加大对罗某规避执行行为的打击力度。一是向罗某发出限制消费令,二是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是对其名下房屋启动评估、拍卖程序。迫于执行联合惩戒的巨大震慑力,罗某主动到法院承认错误,对其以新冠肺炎疫情为借口规避执行的行为自愿接受罚款。2020年6月23日双方再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罗某当场兑现15万余元,本案顺利执结,徐某向开江县法院赠送锦旗一面。
  典型意义
  本案罗某拿新冠肺炎疫情为“挡箭牌”,企图规避执行、抗拒执行。承办法官通过全面摸排罗某财产状况,确定其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情形后,精准适用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强制措施,罗某迫于执行联合惩戒的巨大震慑力,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案件顺利执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法院对确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案件,坚持“一案一策”工作思路,全面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确保执法办案不影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大局。对以新冠肺炎疫情为幌子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确保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案例九
  简阳某车站货场相关建筑设施及附属物强制拆除案
  案情简介
  成都铁路成都车务段运贸服务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7101民初4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7月10日向成都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成铁法院)申请执行成都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川7101执266号、(2020)川7101执恢31号,要求被执行人拆除涉案建筑、构筑物及设备设施及给付租金153270.00元。
  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拆除义务,使成都铁路局改造某货运站的规划无法顺利实施,既影响了简州新城的建设,也不利于成都东部新区的发展。成铁法院执行局多次督促协调涉案建筑、构筑物及设备设施的拆除事宜,并在简阳某火车站货场张贴拆除腾退公告,要求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有关建筑、构筑物及设备设施。在充分告知被执行人相关法律规定和不依法履行的法律后果后,被执行人非但不履行拆除义务,无视腾退公告,并组织其员工在现场住宿,多次对到现场执行公务的干警进行刁难、阻挠,并扬言绝不搬离现场。
  成铁法院决定依法采取强制拆除措施。经查,现场需要拆除的设备系用于存放沥青等易燃物,地下埋有油料储存罐,现场还存放有数十个氧气罐。另查到,被执行人有数名员工留住在该货运站,存在对强制拆除行动进行违法阻挠的可能性。面对困境,成铁法院党组立即成立专案组,由院党组成员、分管副院长任组长,执行局副局长、法警大队队长为组员,专职负责此次强制拆除行动。制定了科学周密的强制拆除行动方案,确立明确行动目标,具体行动安排和时刻表,切实可行的现场方案和步骤。在强制拆除行动实施前,主动向简阳市政法委、街道工委等就强制拆除行动相关情况做了通报并积极取得当地党委政府的全力支持。由于执行行动正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为确保执行行动的安全,保证执行任务顺利完成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专案组向卫健委请示,按要求做好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并向执行干警再次强调疫情防控期间的工作要求。于2020年6月5日下午召开所有参加人员部署及动员大会,压实工作责任,确保责任到人、到事、到时。
  6月8日上午10点,在成铁法院院长的带领下,50余名执行人员到达执行现场。执行干警们按要求配戴口罩,做好消毒工作,在确保防护安全的前提下,按照预定的方案开展各项执行工作,由法警拉起警戒线,引导围观群众退到警戒线之外,确保执行现场没有闲散人员。明确每组执行干警的负责范围,每组干警在员额法官的带领下,对留住人员进行劝离,要求留住人员快速收拾个人物品,限时自行撤离,并告知拒不配合的人员将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于现场发现的菜刀等危险物品进行收缴,对现场存放的数十个氧气罐,安排货车进行搬离,由一组执行干警将氧气罐进行妥善安置。在清退留住人员之后,由书记员清点各房屋物品、制作笔录清单,物品搬离过后,专案组指挥监督工人进行拆除工作,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最终顺利完成拆除工作。
  在此次强制拆除“雷霆出击行动”中,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党组高度重视,中院执行局长全程连线指挥,成都铁路公安处、成都铁路运输检察院协助监督,人大代表现场参与见证。本次执行行动由四川电视台网络全程直播,累计观看人数达到二十余万人次,其中抖音直播平台观看人数达到18.9万人次,百度直播平台观看人数达到3.05万人次。四川电视台新闻频道《1800新闻现场》节目于6月9日晚18:00-19:50对本次执行情况进行播出。成都市律政公证处现场公证,广大人民群众反响热烈,对成铁法院阳光、高效执行纷纷“点赞”。
  典型意义
  此次专项强制拆除执行行动的顺利完成,为改造养马河货运站扫除了障碍,有利于简州新城的建设,为成都东部新区的发展加油助力。同时,打击了“老赖”的嚣张气焰,有效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使正义得以伸张,具有正面典型意义。利用互联网平台对执行行动进行大力宣传,受到广大网友们的热切关注,得到了人民群众的肯定,有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成铁法院将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持续开展专项执行行动,加大强制执行力度,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惩治抗拒执行、逃避执行行为,维护法治权威。
  案例十
  平武县木皮藏族乡金丰村某组申请执行平武县某生猪饲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九绵高速系全省重点工程项目,平武县某生猪饲养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生猪饲养公司)作为承租方,租用平武县木皮藏族乡金丰村某组(以下简称金丰村某组)的闲置土地从事规模养殖,到期后,因“九绵高速”项目征地拆迁,金丰村某组催促生猪饲养公司迁址并委托木皮藏族乡人民政府多次向生猪饲养公司发出通知,但生猪饲养公司拒不搬离,仍无理要求按照企业整体征收标准进行补偿,持续两年拒不返还租赁土地,直接导致全省高速公路重点建设项目--九绵高速涉案项目段工程施工停滞,严重影响项目的整体进度。金丰村某组向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起诉,生猪饲养公司败诉后仍拒不履行。2019年11月28日,金丰村某组依据已发生效力的民事判决向平武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归还租赁土地并恢复土地原状。
  平武法院对该执行案立案后,立即与木皮乡政府取得联系,积极与生猪饲养公司法定代表人做思想工作,希望其主动搬离,但其文化程度不高、性情火爆,本人及员工大多系少数民族,在当地有一定的家族势力和社会影响力,多次沟通毫无效果。正值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复工复产,该案社会关注度较高。为此,平武法院启动重大敏感执行案件处理机制,成立专项工作小组。2020年3月16日,平武法院通过平武县委的组织领导,县公安局、卫计局、消防队、木皮藏族乡政府、高指办等部门的密切配合,邀请省、市、县三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监委、检察院20余人到场监督,公证处现场公证,组织130余人参与强制拆除工作。
  秉承“防疫不放松、执行正当时”的理念,为杜绝新冠肺炎疫情风险,现场设防疫警戒线、检测点,工作人员、参与人员经防疫检查正常后入场,所有工作人员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品。法院院长亲临指挥。因预案得当、措施得力、职能部门通力配合、执行人员各尽其责,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的强制拆除顺利完成。
  典型意义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政府重点工程——九绵高速某项目工程迟迟无法推进,平武县人民法院未因疫拒执,而是科学研判,主动向县委进行专题汇报,组织相关部门会商,果断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平武县人民法院作为责任部门,科学研判后制定执行预案,一要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二要做好涉及少数民族因素矛盾化解稳控工作,三要保障拆除工作安全快速完成。经由县委领导,在县公安局等部门的密切配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到场监督下,强制拆除顺利完成,时隔两年,停滞的九绵高速路段终得以开工推进。党委搭台、人大监督、政府保障、部门联动、跨地域协作的执行联席制度充分发挥出执行大格局效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该案的顺利执行,不仅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为政府重点项目的推进和地方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充分体现了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平武法院在能动司法、积极服务政府中心工作、践行人民法院“为人民司法、为大局服务”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