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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6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2023-11-10 11:03:19 244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6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6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近年来,南平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创新能力持续提升,以“一座山、一片叶、一根竹、一瓶水、一只鸡”等特色优势产业以及生态食品、林竹开发、旅游康养等千亿绿色产业集群等领域为主的立体品牌生态圈不断扩大。南平中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2017年以来一审审结知识产权案件2660件,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不断提升,为奋力开启南平市新时代知识产权强市、品牌强市新征程保驾护航。
  一、应正当使用地名商标,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使用地名商标亦可能构成侵权
  ——林某诉武夷山善颖茶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林某系“玖龍窠”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其授权武夷山市九龙窠岩茶厂使用该注册商标生产和销售“玖龍窠”品牌岩茶产品。林某发现善颖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生产并通过电子商务网站销售与其“玖龍窠”注册商标相同的“九龍窠”肉桂茶叶,认为其构成商标侵权,提起诉讼。善颖公司认为“九龙窠”是武夷山著名景点之一的名称,是公共享有的地名,社会上广泛使用“九龙窠”地名的茶叶包装,系通用包装,善颖公司在商品上明显标有注册商标“善颖”,落款也标注了公司名称和联系电话,且其商品标识的“九龍窠”与林某所主张的注册商标字体不同,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
  【裁判】法院认为,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但对地名商标的正当使用,应当是描述性、合理、善意的,并且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善颖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被控侵权商品产自武夷山“九龙窠”岩茶山场,其在被控侵权商品的包装上使用“九龍窠”标识,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善颖公司在涉案商品包装显著位置突出标明“九龍窠”字样,该标识明显大于善颖公司自己的商标及其他标注,已经超出了说明或客观描述商品产地或地理来源的界限,使用方式上非合理与必要。且武夷山“九龙窠”山场所产茶叶在武夷岩茶行业中享有较高的声誉,“玖龍窠”商标在“茶叶代用品、茶饮料”类被认定为福建省著名商标,善颖公司作为武夷山当地茶企,对此应当知情,但其却在被控侵权商品包装上突出使用“九龍窠”标识,存在利用普通茶叶消费者对武夷山“九龙窠”山场的认可度或攀附他人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地名商标的故意,主观上并非善意。综上,法院认定善颖公司在涉案商品包装中使用“九龍窠”标识非正当使用,判令善颖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评析】由于地名商标的特殊性,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对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和尺度还存在一定的分歧。地名属于社会通用名称,地名禁用为商标是国际惯例之一。但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仅限于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本案中,“玖龍窠”作为商标可以申请注册,但由于地名属于公告领域的词汇,故地名的显著性较弱。采用地名商标作为商标注册,因识别性较差,不可能给予过宽的保护,也不能被某一生产或经营者独占或垄断,否则会损害公共利益。本案判决不仅对南平地区茶产业的正向发展具有引导作用,而且对于地名商标的正当使用提供了审判思路,明确了地名商标受保护的事实,也规范了他人对地名商标的正当使用。
  二、对同一产品上不同市场主体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裁判时应严格加以细化区分
  ——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与武夷山市江源岩茶厂、桓台喜乐佳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省新旭堂茶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小罐茶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29日,注册资本4亿元,经营范围包括预包装食品销售;销售茶具、日用品等。公司成立后,陆续开发了“小罐茶”系列产品。小罐茶系列产品推出市场后,小罐茶公司在各主流媒体平台、各大纸媒、互联网新媒体等全国媒体平台以及各种线下商业媒介上持续、大量投放宣传、广告,使得其特有的产品包装、装潢,在茶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桓台喜乐佳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索镇大街1733号桓台百货大楼(喜乐佳周家分店)内的茶叶专柜出售茶叶礼盒,包装盒上印有品名,生产商(武夷山市江源岩茶厂),全国总经销(安徽省新旭堂茶业有限公司)等字样。因商品的包装装潢与小罐茶公司的包装装潢相似,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遂起诉至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上述三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裁判】法院认为,新旭堂公司作为涉诉产品的经销商,喜乐佳公司作为销售商,主观上具有搭载小罐茶公司知名度的故意,客观上容易引起对小罐茶市场利益的不当挤占,削弱小罐茶公司的竞争优势,应认定均构成侵权。江源岩茶厂提供的证据表明其只生产散茶,并不涉及茶叶包装、装潢,涉诉侵权产品的包装是由案外其他人完成,故判决认定江源岩茶厂不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本案是涉及产品包装、装潢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因涉案商品的包装装潢与小罐茶公司的包装装潢构成相似,因商品购自桓台喜乐佳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茶叶装柜,且商品包装印有武夷山市江源岩茶厂(生产商),安徽省新旭堂茶业有限公司(全国总经销),南平中院一审支持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要求桓台喜乐佳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省新旭堂茶业有限公司支付赔偿费用,但未支持其要求武夷山市江源岩茶厂支付赔偿费用。对于同一产品上的侵权行为应加以细化,武夷山市江源岩茶厂在案涉商品销售流通过程中仅是原料提供商,不能苛责其提供相关原料后要对后续其无法预见的包装装潢保证不构成任何侵权。
  三、保护“老字号”的知识产权,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优化营商环境
  ——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与韦某、厦门市南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南平南孚公司系“南孚”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南孚”牌电池产品在业内亦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南孚”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厦门南孚公司曾是南平南孚公司在厦门地区经销“南孚”电池的唯一代理商。南平南孚公司发现韦某在淘宝网上经营的“诚惠数码店”销售“厦门市环高牌智能电池充电器”商品,该商品包装上突出使用了“厦门南孚”字样,该商品来源于厦门南孚公司。南平南孚公司认为韦某及厦门南孚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诉讼。
  【裁判】法院认为,厦门南孚公司虽曾与南平南孚公司存在经销合作关系,但在经销合作关系终止后,厦门南孚公司在其销售的商品包装及广告宣传中,突出使用“南孚”字号,构成商标侵权;厦门南孚公司继续使用“南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韦某、厦门南孚公司停止侵犯“南孚”商标专用权;厦门南孚公司停止使用“南孚”字号、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南平南孚公司经济损失,同时在《海峡都市报》刊登声明,为南平南孚公司消除影响。
  【评析】因经销合作关系获许将他人注册商标登记为企业字号,所取得的企业名称权是附条件及受限制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字号亦属知识产权的重要内容,许多“老字号”已成为经营者的无形资产和宝贵财富,但这种无形资产和宝贵财富的获得是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过程所逐渐积累的,不能通过“拿来主义”获得。经销合作关系终止后,未经权利人许可,仍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经营使用,损害了他人权益,应为法律所禁止。
  四、审慎对“使用在先制度”的应用审查,严格遵循证据规则
  ——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诉福建省顺昌县老百姓药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老百姓大药房成立于2001年10月,是一家从事药品销售的连锁零售企业。老百姓大药房于2005年2月、2015年8月获准注册“老百姓”文字商标、“老百姓大药房”商标。自2001年起,老百姓大药房便在其门店店堂、宣传资料、媒体广告等多处广泛使用“老百姓”商标,并通过许可使用等方式将“老百姓”商标的使用延及子公司及门店。顺昌老百姓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开设的药店店招、店内货架及购物袋等多处使用“老百姓”字样,并将“老百姓”作为其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老百姓大药房起诉至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顺昌老百姓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损失。
  【裁判】法院认为,顺昌老百姓公司侵犯了老百姓大药房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判决顺昌老百姓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老百姓大药房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使用包含“老百姓”文字的企业名称,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老百姓”字样;赔偿老百姓大药房公司经济损失。
  【评析】在商标侵权诉讼中,侵权人以其在商标注册之前使用为由,主张其使用在先,即“使用在先抗辩”不侵权。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商标使用在先的案件。人民法院在适用使用在先制度时,是非常慎重的,在对顺昌老百姓公司在“老百姓”字号使用时间、影响程度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依法得出顺昌老百姓公司使用“老百姓”字号的时间晚于湖南老百姓公司的结论,判令顺昌老百姓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及赔偿损失,有力维护了商标权的合理使用和公平正义。
  五、在回收利用他人产品时,不得实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诉武夷山市众喜贸易有限公司、衢州豪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恒顺公司系“恒顺”注册商标所有权人。众喜贸易公司以从豪鼎食品公司购进了陈醋和白醋进行销售,上述醋产品的瓶身上均有“恒顺”二字,委托商均为武夷山市众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商均为衢州豪鼎食品有限公司。恒顺公司认为上述侵权产品使用标有“恒顺”字样的玻璃瓶作为外包装,明显会使相关公众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众喜贸易公司销售,豪鼎食品公司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共同侵犯了恒顺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提起诉讼。豪鼎公司抗辩其系以节能环保为目的,回收“恒顺”醋瓶再利用。
  【裁判】法院认为,该理由不构成其可在自己生产、销售的醋产品瓶身上使用“恒顺”商标的正当理由,其未经恒顺公司许可,在相同产品上使用与“恒顺”商标相同的商标,侵犯了恒顺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众喜公司作为同时有售“恒顺”醋产品的销售者,未尽注意义务,销售涉案醋产品的行为亦构成商标侵权。法院判令二者停止侵权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评析】本案涉及的是将印有商标权人商标的产品回收利用后再次销售同类产品是否侵害了原商标权人商标权的问题。对市场中流通的符合安全标准的旧瓶进行回收再利用,符合物尽其用、资源节约的环保政策,应予鼓励和提倡。但在重复利用的过程中,回收利用企业也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不得损害他人权益,避免侵害他人的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一般来说,回收瓶身上会烙有原权利人的特定商标或商业标识,回收利用企业若使用该种回收瓶灌装其所生产的相同商品,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对回收的旧瓶上原有的商标标识采取遮蔽、消除等合理措施,同时也应当尽量在旧瓶的显著位置处用醒目字体标出自己的商标信息,并显著区别于原有商标标识,使消费者可以通过不同的瓶贴区分不同的商标和生产商,达到既利用回收旧瓶又不侵害他人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的效果。
  六、著作权人就同一侵权事实起诉多个侵权赔偿案件,法院仅一案支持侵权赔偿其余均仅支持合理费用
  ——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诉南平市建阳区好运来便利店、练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系列案
  【案情】咏声动漫公司系“波比”“小呆呆二维POSE2”“超人强”“猪猪侠三维POSE3”等四件动漫作品的著作权人。咏声动漫公司发现好运来便利店在其店内销售侵害上述著作权的商品,为此就每一美术作品分别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好运来便利店、经营者练某认为,涉案侵权产品只有一款早教机,该早教机上包含的“波比“小呆呆二维POSE2”“超人强”“猪猪侠三维POSE3”等人物都是同一部动画片《猪猪侠》中的卡通形象,它们之间相互关联形成一个整体,咏声动漫公司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提起四个侵权诉讼案件,重复起诉。
  【裁判】法院认为,每一美术作品享有独立的著作权,侵权人依法应分别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涉案侵权产品实际上是对《猪猪侠》各动漫形象的整体使用,侵权产品同一,因此好运来便利店、练某销售该侵权产品对咏声动漫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或好运来便利店、练某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是同一的,不宜就该同一侵权行为课以重复的责任承担。
  【评析】近年来,随着我国动漫产业蓬勃发展,国内动漫企业通过对旗下动漫美术作品的创作及大力宣传,许多动漫卡通形象在国人尤其是儿童群体中具有很强的影响力,凝聚了较高的商业价值。受动漫衍生产品侵权成本低、收益高的利益驱动,市场上一些制假、售假商贩活动频繁,许多商户任意销售未经授权的动漫衍生产品。为此,一些知名动漫企业纷纷通过诉讼维权,本案对美术作品从平面到立体复制并制作成商品出售的行为构成侵权予以明确。同时,也对侵害不同动漫形象作品的著作权,该动漫形象又同属一部美术作品的情形如何考量予以明确,著作权人就同一侵权事实分别起诉多个侵权赔偿案件的,可就其中一案判决侵权赔偿,其余案件仅支持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