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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10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2023-11-10 11:03:47 260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10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10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一
  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金戋汇家居有限公司、永安市燕南街凯臸卓百货店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快手APP、快手直播网站(以下统称“快手平台”)为广大用户提供短视频记录和分享,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对用户及其在平台上发布的短视频作品建立了完善的评价系统,评价系统和平台规则是其获取用户信任、赖以生存的重要竞争优势,快手平台明确禁止虚假刷量行为。沈阳金戋汇家居有限公司通过经营58业务站(网址:www.dsw58.com)针对用户提供刷快手短视频作品的粉丝量、点赞量、评论量及播放量等虚假刷量服务,并从中收取费用,永安市燕南街凯臸卓百货店为该网站的QQ钱包收款方。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认为沈阳金戋汇家居有限公司、永安市燕南街凯臸卓百货店不正当地利用和破坏了原告通过合法经营获取的竞争优势,给其造成损害,遂诉至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沈阳金戋汇家居有限公司、永安市燕南街凯臸卓百货店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1.2万元。
  【裁判结果】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快手平台上的访问数据具有较大的商业价值,快手公司依托于快手平台上的数据所获取的商业利益受法律保护。沈阳金戋汇家居有限公司、永安市燕南街凯臸卓百货店实施的网络刷量行为帮助快手用户对其作品的粉丝量、播放量、点赞量、评论量等进行虚假宣传,易误导相关公众,并影响快手平台上数据的真实性,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八条二款所规定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判决沈阳金戋汇家居有限公司、永安市燕南街凯臸卓百货店共同赔偿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1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永安市燕南街凯臸卓百货店提出上诉,后又申请撤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永安市燕南街凯臸卓百货店撤回上诉。
  【典型意义】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猛,电商之间竞争激烈,在眼花缭乱的各种商品中,看销量、评价等成为很多人的购物习惯。因此,浏览量、点赞量等数据成为各大电商作出经营决策的重要依据,具有较大的商业价值。《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禁止组织虚假交易,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刷单”行为即属于组织虚假交易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其不仅是对消费者的误导和欺骗,也影响了电商平台数据的真实性,打破了公平、诚信的网络经济竞争秩序。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正当竞争,也维护整个市场的竞争秩序及消费者利益。电商平台经营者与“刷单”行为的实施者虽不具有直接竞争关系,但平台经营者因“刷单”行为致使无法获取真实流量数据,影响经营决策,应认定其权益受损,有权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电商平台经营者作为平台管理者,亦有义务维护平台内经营环境,保障交易真实合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
  原告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明市梅列区尊百福珠宝经营部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系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企业。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许可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第5366859号图片、第5366862号图片注册商标。三明市梅列区尊百福珠宝经营部作为珠宝首饰零售商,在店铺招牌门头、店内装潢以及包装盒、包装袋、吊牌、质保单等处使用“中国黄金珠宝”字样。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发现三明市梅列区尊百福珠宝经营部上述行为后,遂起诉要求三明市梅列区尊百福珠宝经营部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消除影响等。
  【裁判结果】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三明市梅列区尊百福珠宝经营部在店招门头、店内装潢及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从三明市梅列区尊百福珠宝经营部处购买的包装盒、包装袋、吊牌、质保单等处使用的“中国黄金珠宝”字样,上述标识与涉案商标的主要文字识别部分相同或近似,由于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与三明市梅列区尊百福珠宝经营部所从事的经营服务类似,因此,三明市梅列区尊百福珠宝经营部在其店招门头、店内装潢及销售的商品上突出使用了“中国黄金珠宝”字样,意在将其商品来源与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关联起来,攀附涉案第5366862号、第5366859号注册商标的商誉,起到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并非对国家名称、商品类别名称的规范性使用,三明市梅列区尊百福珠宝经营部的行为已构成对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三明市梅列区尊百福珠宝经营部作为同业竞争者,明知“中国黄金”字号具有较高知名度,仍在其经营场所门头、内装潢及宣传册上均突出使用“中国黄金”字样,易使公众、消费者误认三明市梅列区尊百福珠宝经营部与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具有特定联系,攀附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商誉的故意明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二)项规定的“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判决三明市梅列区尊百福珠宝经营部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5万元。
  一审宣判后,三明市梅列区尊百福珠宝经营部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黄金珠宝等金银首饰作为贵重商品受到众多消费者的喜爱和信赖,相应的黄金珠宝经营者之间的竞争亦十分激烈。黄金珠宝等行业企业名称相近或近似的情形非常普遍。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被授权使用的两枚商标包含“中国黄金”的中文文字和英文“ChinaGold”及图形组合而成,中文“中国黄金”虽不是注册商标,但经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等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成为该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因此,其他经营者应当对该商标进行合理避让。本案为其他类案的审理提供了参考依据。
  三
  原告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见铝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通公司”)对“图片”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2020年10月,亚通公司发现“宁化县医院新建PPP项目工程”所使用的“亚通”牌PE水管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向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此事,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立案调查。经查,宁化县医院排水工程项目系由被告刘见铝垫资承包施工,工程所使用的“亚通”牌PE水管系由被告刘见铝购买、销售并实际使用于医院工程。经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刘见铝购买、销售并实际使用的HDPE缠绕增强结构壁管亚通管材侵害了原告商标权合法权益。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刘见铝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人民币164736元。亚通公司认为刘见铝的行为严重侵其商标权,于2021年5月诉至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02万元。
  【裁判结果】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亚通公司系案涉第888869号注册商标“图片”专用权人,在其注册有效期内,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刘见铝经营性的使用侵权水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侵犯了亚通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最终判决刘见铝赔偿亚通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
  一审宣判后,刘见铝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将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提供的同类或者近似商品或者服务相区别是商标的基本功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禁止的是破坏商品指示来源功能,造成消费者混淆的行为。商标法五十七条规定了七种商标侵权行为,其中第三项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本案中,刘见铝明知他人推销的“亚通”牌PE水管与正品市场价格差距较大,是假冒伪劣产品,仍予以采购并使用在其承包的建筑工地上,其经营性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属于实质上的销售行为,一方面足以给正品亚通商标注册人造成商誉上的损害,另一方面也使发包方产生混淆误认致其工程质量受影响,刘见铝的行为被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该案对于少数投机者起到一定警示作用。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到正规的官方授权店,以保证产品质量。
  四
  原告北京某公司与被告降某、中国某协会、福建某公司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三明永安市举办的某场晚会,邀请了知名歌手降某参加宣介活动。降某在晚会现场演唱了刀某作词作曲的《西海情歌》。北京某公司认为,降某以及晚会主办方中国某协会、承办方福建某公司,在未取得案涉歌曲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的情况下,组织、演唱该歌曲,侵犯了北京某公司的作品表演权,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损失15.5万元。
  【裁判结果】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多次组织原、被告沟通协调,最终促使原告北京某公司与被告福建某公司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北京某公司并于2021年10月20日向三明中院申请撤回对降某、中国某协会的起诉。
  【典型意义】
  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是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因此,使用他人音乐作品演出前,必须取得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同时,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进行保护也给予了一定的限制。著作权法二十四条规定了13种可以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符合该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在公开表演他人音乐作品的情况下,如果是免费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属于合理作用他人作品。
  五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明市海联华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批发、零售、交家电、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服装鞋帽、计算机等。截至2017年12月31日,原告旗下的“联华超市”“世纪联华”“联华快客便利”,包括直营店和加盟店遍布全国各省市,在超市业及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美誉度。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第4446215号“图片”商标,该商标被认定为上海市著名商标。2015年6月19日,被告三明市海联华超市有限公司登记注册,经营范围:销售保健食品、酒、食盐、百货、五金交电、零售卷烟等。2021年5月25日,三明市海联华超市有限公司更名为三明市艺玲星超市有限公司。原告认为,被告从事零售服务,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提供的零售服务与原告具有特定的联系,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同时认为被告在其名称中使用“联华”字样, 明显具有攀附原告商誉的意图,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关联关系,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和立即停止在名称中使用“联华”字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裁判结果】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1.原告与被告虽然经营范围相似,但两者地域相距甚远、经营收益悬殊,被告地处偏远的乡村,销售的客户有限,并不会致使原告的经营权益受损,且被告主动更改了其原有店名,因此,被告不构成对原告不正当竞争。2.原告在上海及多个地区进行了大量经营,所持有的第4446215号“ 图片”商标亦被认定为上海市著名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在店招上使用的“海联华”标识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且该标识与涉案商标的主要文字识别部分相同或近似,由于原告与被告所从事的经营服务类似,因此,被告在店招上使用“海联华”容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提供的服务来源于原告,误认为两者间存在特定联系,被告明显具有攀附原告商标知名度故意,易造成消费者在消费时产生混淆,被告构成对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判决:被告赔偿给原告经济损失共计2万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商标是一种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的标志,防止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发生混淆或误认。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所谓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本案被告使用的“海联华”标识与原告商标的主要文字识别部分相同,且都是从事的经营服务类,易被公众误认为两者间存在特定联系,因此被告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本案的审理对少数投机经营主体利用他人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搭便车”的行为起到一定警示作用。
  六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明市三元区立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三明市三元区广华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周黑鸭公司)对第13403629“锁鲜”注册商标、第27120370号“锁鲜(拼音、文字组合)”注册商标、第27687830号“锁鲜”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三明市三元区立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立方公司”)在淘宝网店“沙县的味道—沙食府”销售的三明市三元区广华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广华公司”)公司生产的印有“锁鲜装”标识的卤味食品。原告周黑鸭公司认为立方公司、广华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卤味食品在商品包装上突出使用“锁鲜”字样,使得消费者误认为其生产销售的是周黑鸭公司商品或者与周黑鸭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故认为立方公司、广华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判令被告立方公司、广华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27687830、27120370、1340362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立方公司、广华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立方公司、广华公司赔偿原告周黑鸭公司10万元(含维权合理支出)。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锁鲜装”系目前食品行业中较为常用的一种保鲜方式,其表示的是一种食品包装方式。虽然“锁鲜装”三字包含了“锁鲜”二字,但“锁鲜”二字作为商标其本身显著性并不高,“锁鲜装” 表明的是商品的一种包装方式,其含义是固定的,且被诉侵权产品上亦有其他更有利于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识,如 “厨尖”“周武義®”文字标识,一般消费者在看到涉案产品上“锁鲜装” 三字时无需演绎想象即可直接认为这是一种保鲜方式,“锁鲜装”三字并非起到识别商品来源作用,故不宜认定为是一种商标性使用。因此,广华公司在涉案商品上使用“锁鲜装”三字的行为, 并不会使一般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不构成商标侵权,判决驳回周黑鸭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是指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注册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因此,区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是商标的重要特征和功能。本案被告使用的“锁鲜装”标识给相关公众的认识主要是一种保鲜方式,并未起到识别商品来源作用,不是商标使用行为,且被告产品上亦使用了其他更有利于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识,不会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被告不构成商标侵权。本案的审理对引导市场经营者规范使用商业标识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也体现了知识产权审判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良性竞争关系,对于今后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七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田县石牌祥凤茶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对第 1047165号“剑南春”文字商标享有专用权。1999年1月5日,国家商标局认定“剑南春”商标为驰名商标,商标有效期续展至2027年7月6日。2018年11月23日,大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被告大田县石牌祥凤茶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查获涉嫌假冒“剑南春”浓香型白酒 52%volx500ml 共43瓶。经原告鉴定,上述43瓶白酒为假冒产品。2019年1月8日,大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认为,被告销售假冒“剑南春”商标白酒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立即停止对第1047165号“剑南春”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
  【裁判结果】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系案涉第1047165号“剑南春”注册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利人,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销售带有 “剑南春”标识的产品,该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完全相同,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专用权。由于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因被告大田县石牌祥凤茶庄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被告侵权所获利益的具体数额,本案亦无明确的商标许可使用费可供参考,故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的规模、销售的侵权产品数量,被告侵权行为性质、危害、主观过错程度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费用的必要性及合理性,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047165号“剑南春”注册商标权的行为,赔偿给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含维权合理费用)。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文明绵延传承的生动见证,是连结民族情感、维系国家统一的重要基础。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延续历史文脉、坚定文化自信、推动文脉交流互鉴、建设社会主义强国具有重要意义。本案的“剑南春”白酒属传统技艺类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商品。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销售“剑南春”白酒,已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三明法院对侵犯非遗知识产权行为一直坚持“零容忍”。在确定非遗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时,在贯彻损失填平原则的基础上,充分考虑非遗产品的文化价值和商业价值,酌定比普通商标更高的赔偿数额,以弥补权利人遭受的损害,提高侵权人的侵权代价。
  八
  原告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化县水玲珑百货店、南昌市西湖区五华批发市场名蔻化妆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对第10494197号“NATURE REPUBLIC”商标享有专用权。2020年8月1日,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将第10494197号商标授权给原告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普通许可使用,并授权原告对在中国内地发生的任何侵害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调查取证、提起民事诉讼等维权行动。2020年4月26日,湖南省宁远县公证处依据原告的申请,向被告宁化县水玲珑百货店购买了一盒外包装标有“NATURE REPUBLIC 92%”等字样的商品(来源于被告南昌市西湖区五华批发市场名蔻化妆品商行),微信支付价款总计人民币29元,并对上述过程进行公证。经现场比对公证实物及原告正品:公证实物上所使用的“NATURE REPUBLIC”标识与案涉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相同,存在侵权。原告认为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注册经营的店铺中销售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产品,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遂起诉要求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第10494197号“NATURE REPUBLIC”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并销毁库存侵权商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
  【裁判结果】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销售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水玲珑百货店提供相关证据可以证明被告水玲珑百货店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被告南昌市西湖区五华批发市场名蔻化妆品商行,且不存在主观恶意,被告水玲珑百货店依法不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侵权责任,但应当停止侵权并承担原告支出的维权合理费用。被告南昌市西湖区五华批发市场名蔻化妆品商行销售案涉侵权商品,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具有合法来源,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合考虑案涉商标及产品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性质、主观过错、原告为本案支出的维权合理费用等因素,依法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商品;被告宁化县水玲珑百货店赔偿给原告因本案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000元;被告南昌市西湖区五华批发市场名蔻化妆品商行赔偿给原告损失人民币1万元(含维权合理费用)。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该案件属于典型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但因被告宁化县水玲珑百货店能够证明商品是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且无主观恶意,依法不承担侵权责任,而被告南昌市西湖区五华批发市场名蔻化妆品商行未提供商品是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上述案例提醒广大市场经营者,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应当牢固树立尊重知识产权意识,严格依法依规经营,切勿在未经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他人享有的知识产权的产品,否则可能面临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在市场交易过程中,经营者在选择进货渠道、货源时,应当注意了解交易方的资质和产品商标等重要信息,查看交易方的商标注册证或者商标授权许可证,并及时向交易方索要发票等购物凭证,以防止发生商标侵权纠纷后,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保护自身权益。
  九
  被告人卓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27日,建宁县里心镇某商行的经营者高某某(另案处理)因向被告人卓某某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牛栏山”白酒并销售,被建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被告人卓某某在明知其销售给高某某的“牛栏山”白酒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为非法获利,仍于2019年2月22日至2020年7月25日期间,通过叶某某(另案处理)在阿里巴巴网站经营的“固始县宏远烟酒副食店”和微信“开源永泰”以61790元的价格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牛栏山”白酒,以101560元的价格销售给高某某,从中非法获利39770元。高某某将购进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牛栏山”白酒放在自己经营的商行销售,还送往里心镇相关村进行销售。2020年9月,卓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
  【裁判结果】
  建宁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卓某某明知其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101560元,违法所得397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被告人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卓某某主动退出非法所得39770元,愿意接受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卓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卓某某的非法所得39770元,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仅严重损害商标权利人的合法利益,而且对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也带来不利的影响。本案彰显了人民法院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刚性保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案件的审理,提醒广大的市场经营主体,特别是广泛分布于城镇和乡村的个体工商户,要增强知识产权意识,不要为了蝇头小利,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也提醒广大的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认真辨识产品的真伪,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十
  原告王海军与被告大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31日,大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大田市场监管局”)接到三明市工商局12315中心投诉举报,称大田县红瑞保健服务馆组织老年人听课,欺骗老年人买高价保健品。同日,大田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发现该场馆的经营者王海军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王海军正在宣传养生仪的相关内容,有18名老人坐在椅子上听课;墙上挂着一块显视屏,显视屏显示:“临床实践证实,胶原蛋白肽服用量,日常的保养保健,常见的头晕眼花、失眠多梦、耳鸣口齿不清、记忆力减退、胸闷气短、尿频尿急等 、酸痛胀痛刺痛等症状,保养保健量,每天1次,每次1包”等宣传内容。同日,执法人员以该养生馆的经营者王海军涉嫌虚假宣传立案调查。王海军主要经营重庆佳尔乐生物技术研究所生产的保健品“佳尔乐”牌蜂胶软胶囊、陕西富萍县美可高特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乳润红瑞”牌沙棘配方羊奶粉,国肽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生产的“国肽”牌胶原蛋白肽(食品)等商品。王海军对上述产品宣传后并进行销售。大田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1月8日作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1月10日对案件作出核审表,1月17日,经集体讨论后作出田市监执听告字【2019】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1月22日向王海军送达告知书,王海军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意见,亦未提出听证申请。1月2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月3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王海军。王海军认为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主体不适格、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请求撤销被告大田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条规定,大田市场监管局有权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大田市场监管局认为王海军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一款规定“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一款和第二十五条规定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判决驳回王海军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王海军采取讲座的方式,播放视频故意夸大其所售产品保健功效,欺骗老年人,王海军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依法被处相应的行政处罚。随着生活品质的提高,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的突袭,越来越多老年人更为关注身体健康,市场出现了众多针对老年人兜售保健品的推销活动。老年人信息面较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防骗意识普遍薄弱,一些保健品经销商为谋取不当利益,利用老年人弱点及追求健康的迫切心理,采取讲座、免费送礼、专家名医宣传、高新科技等方式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效,诱导老年人消费者上当。本案提醒广大消费者,“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病”,按需购买,理智消费,增强识骗防骗意识,防范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避免上当受骗。如果发现保健品虚假宣传,要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