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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5起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2023-11-10 11:04:15 254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5起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5起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与定西市安定区某商务会所、安定区某餐饮城、安定区某音乐会所、定西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系列案
  【基本案情】
  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系《好歌天天唱》音乐电视作品合集的著作权人,该合集作品共10张光碟,收录了《两只蝴蝶》《完美结局》《真感觉》《龙》等233部音乐电视作品,并在合集封底注明:“本合集全部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归属于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许可,不得使用,违者必究”。鸟人公司经公证取证,证明定西市安定区某商务会所、安定区某餐饮城、安定区某音乐会所、定西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等未经其许可擅自在各自经营商务会所的KTV中通过点歌机向不特定公众提供被控侵权作品进行放映,侵犯了鸟人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安定区某商务会所、安定区某餐饮城、安定区某音乐会所、定西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等擅自放映被控侵权作品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立即从其播放系统中删除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并分别赔偿鸟人公司经济损失1-1.2万余元。
  【典型意义】
  通过该系列案件审理,能够提高社会大众对音乐电视作品知识产权收费、分配、版权管理等方面规则的认识,加强对音乐电视作品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从而让音乐人更加专心地进行创作,不断促进我国音乐产业健康发展。另外该系列案件系定西市范围内首次起诉的涉及KTV歌曲侵权案件,而该类型案件在全国各地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且法院判赔标准不统一。定西法院在在充分综合考虑本地经济水平及侵权人具体营业状况等因素后确定了赔偿标准,因此为以后审理该类案件提供了一定的裁判尺度,也为当事人之间诉前化解该类纠纷提供了协商基础,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定西市某通讯商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华为公司的“华为”、“HUAWEI”、“图片”、“荣耀”、“HONOR”、“honor”商标是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其认为博客通讯商场在其店铺门头上显著标识 “OPPO”、“HUAWEI”、“SAMSUNG”、“VIVO”字样的行为,系未经许可突出使用与华为公司注册商标标志完全相同的标志,同时也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为某通讯商场的服务是来源于华为公司或为该公司所许可,遂以某通讯商场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起诉要求向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通讯商场是专门销售各个品牌手机的商户,其门头上不仅有华为的标识,也有其他品牌手机的标识,其目的是标明其经营的品牌种类,以引起消费者的注意。该行为并未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引起消费者误认或混淆的情形,且没有给华为公司造成任何损失,反而增加了华为公司的销售额及影响力,故某通讯商场为销售华为公司的产品而使用其注册商品标识的行为,属正当使用,不构成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驳回了华为公司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
  【典型意义】
  通过该案的处理,展现了人民法院通过个案审理,引导和规范企业正确使用知识产权,维护企业的健康良性发展的示范作用。同时提醒市场经营者,要诚信经营,在广告、宣传、经营活动中,对于相同或相关行业的涉及企业名称、商标、商品或服务名称等涉及知识产权的标识,要合理避让使用,以免对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否则,可能会造成侵权,并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陇上双喜食品有限公司与岷县双喜食品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岷县双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岷县传统酥皮点心的加工与销售,2016 年 3 月,该公司将其“陇原双喜”名称的作品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登记。2010 年 8 月,任某将“陇上双喜”商标和商品条码均注册至其公司名下,该公司后被甘肃陇上双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因案涉两公司均主张岷县点心外包装所载文字及图案美术作品图样属其所有,陇上双喜公司遂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陇上双喜公司要求保护的案涉岷县点心外包装美术图样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且不能证明存在其独立创作完成并在先使用等事实,据此驳回了岷县双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法律规定了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法律特征,即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要能体现出新颖的艺术构思及自己的独创性。而版权机构的作品登记,只是形式审查,不能当然认定该作品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该案的审理对于引导知识产权诉讼当事人正确界定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边界,依法、审慎完成举证义务具有案例示范意义。
  通渭县某书店诉通渭县文化广播影视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案
  【基本案情】
  通渭县司法局委托甘肃宏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对通渭县司法局“七五”普法统编教材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通渭县某书店成为中标供应商,供应书籍包括《公务员学法用法读本》、《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读本》、《事业单位人员学法用法读本》、《农民工学法用法读本》等。后该书店的经营者通过电话联系、网上采购的方式,采购了上述书籍。后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北京法宣在线科技有限公司认为通渭县司法局、通渭某书店涉嫌侵犯其著作权而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管理局进行投诉。经调查后通渭县文广局对通渭县司法局、通渭某书店作出了行政处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本案通渭县文广局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鉴定报告,系甘肃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委托本案利害关系人法宣科技公司、民主法制出版社作出,该鉴定结论明显缺乏公正性,鉴定程序违反公平、公正原则,不能作为认定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依据,故判决撤销通渭县文化广播影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系定西法院近三年审理的涉及著作权行政执法第一案,在本地存在一定影响力。案件从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合理诉求出发,依法审查行政行为,坚持合法性审查标准,因被诉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法院坚决依法予以撤销。该案的审理,既有效维护了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又纠正了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有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定西某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与王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定西某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该公司陇西分公司成立于2013年10月30日,后王某向定西某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支付转让费,取得陇西分公司的经营权。2015年3月10日,定西某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的法人作为甲方与陇西分公司的王某作为乙方签订了承揽代理《众祥传媒》广告协议。后经定西某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及法人协助,2015年8月20日陇西分公司的负责人变更为王某,此后王某继续使用“众祥传媒”商标进行广告经营。后王某于2021年5月11日注册成立了“甘肃某某传媒有限公司”, 仍继续使用与定西某某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完全相同的标志公开发行广告。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定西某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与王某签订的承揽代理《某某传媒》广告协议,系代理广告协议,并非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王某作为陇西分公司的负责人发行期刊是职务行为,并未构成侵权,故依法对定西某某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起诉王某停止侵权并承担侵权责任请求予以驳回。
  【典型意义】
  通过该案的审理,人民法院以案说法,向公众释明了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七类行为。商标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在日常经营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商标注册人也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授权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本案是人民法院审理的不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典型案例,法院通过严格审查,保证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人民群众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通过法律来认识自己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同时也向社会展现了司法的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