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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十起2021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2023-11-10 11:07:53 252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十起2021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十起2021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4月25日上午,郑州中院召开知识产权新闻发布会,知产庭庭长赵健良通报了2021年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总体情况,并公布十起典型案例。同时还发布了郑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
  发布会上,郑州中院知产庭庭长赵健良介绍,郑州两级法院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围绕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和郑州国家中心城市建设目标,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为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创造良好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2021全年郑州法院共受理各类知产案件4696件,审结4456件。其中,审结刑事案件87件,民事案件4362件,行政案件7件。郑州知识产权法庭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李庆军式十佳办案团队”并荣记集体二等功。
  一、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严厉打击涉民生类犯罪。对涉及食品、药品、母婴用品、种子、化肥、建筑、汽配、五金、市政等领域中,与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生命健康、农业生产和公共安全相关的犯罪,依法从重判处刑罚,量刑时一般不考虑适用缓刑,切实保护民生安全。如李某某等28人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帮助毁灭证据罪、窝藏罪案件,被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确定为年度《3.15案例》。继续加大财产刑适用。严格审查犯罪行为非法所得,并依法予以没收。严格审查犯罪行为非法经营数额,从严判处相应数额的罚金,切实做到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再犯罪能力。共没收非法所得397.52万元,判处罚金4085万元。深化刑罚执行效果。对适用缓刑和部分实刑的犯罪分子依法适用禁止令,从行为上对其从事市场经营活动予以严格限制,共对47人适用了禁止令。激励市场创新活力。审结涉及石化、汽配、冶炼、通讯、种业等领域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1240件、植物新品种权案件104件、商业秘密案件13件,有力保护了专利权人、植物新品种权人等主体的权益,激励科技创新,提高科研工作者技术创新、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的积极性,为创新主体提供明确、稳定、可预期的规则指引,让创新创业者坚定信心,提升社会创新活力。如原告北京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诉某被告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等5起案件,被最高法院分两批确定为种业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原告清华大学诉某被告侵害发明专利案件,被最高法院确定为公报案例。净化市场环境。办理大量涉及民生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审结侵害“花花牛”“莲花味精”等一批河南省知名品牌和“巴布豆”“江中”“农夫山泉”等全国知名商标案件及不正当竞争案件1644件,对恶意侵权的行为从严进行判赔,制裁傍名牌、蹭知名度的不正当行为,进一步净化了市场环境,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有力地保护了权利人合法权益。如原告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多被告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等3起案件,被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确定为年度《3.15案例》。 促进文化传播。规范审理侵害著作权纠纷案1122件,制裁了复制、传播、销售等各类侵权行为,有效维护了著作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文化产业繁荣发展。如原告长沙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某协会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年度50大典型案例。
  二、创新工作机制,提高审判质效
  强化案件调解。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思路,针对部分商标权纠纷、著作权纠纷、外观设计专利纠纷等案件当事人对侵权事实没有争议、仅对赔偿数额有争议的特点,根据案件性质、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诉求和调解意愿,合理运用调解或者裁判方式处理案件,当调则调,当判则判,共计调解案件1046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深化技术调查官运用。自2019年郑州中院启动技术调查官制度以来,招聘技术调查官51人、技术专家69人,技术调查官、技术专家参与案件并出具调查意见书、进行案件论证120余件次,其中有代表性的案件如保定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某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某创新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某泰益超硬研磨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由于上述案件涉及的技术领域为医药的化学成分及高新材料,在审理案件时通过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的审理,找准双方争议的技术要点,确定关键技术问题,理清思路,为知识产权审判提供强大“智库”支持。制裁虚假陈述行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对虚假陈述的当事人进行罚款或者拘留,制裁其干扰正常诉讼的行为,避免司法资源的无谓浪费,引导当事人共同营造诚实守信的诉讼氛围。2021年9月,适用司法惩戒,对洛阳某公司虚假陈述行为进行制裁,罚款10万元,其申请复议后被最高人民法院予以驳回,维持原处罚决定,对潜在的不诚信诉讼行为形成有效震慑。加强保全措施运用。为有效解决知识产权维权中存在的“取证难”问题,对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调取的档案材料、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证据,由法院向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发放律师调查令90余份,出具证据保全、财产保全裁定50余份,及时固定证据,防范当事人转移财产,减轻权利人维权难度。
  三、拓展服务渠道,助推创新发展
  积极开展巡回审判。去年,中原科技城、高新区自创区(郑州片区) “知识产权巡回法庭”先后成立,在此基础上,适时开展巡回审判,有效利用该平台开展法律咨询、法制讲座等活动,更好地发挥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延伸功能。
  深化司法服务效果。每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郑州法院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引起全社会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广泛关注。助力冬奥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录制视频进行普法宣传,联合《河南法制报》开展法官说法,解读冬奥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热点问题。围绕“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的目标,积极开展送司法服务“进企业”活动,走访企业92家、律所15家,到郑东新区中原科技城、高新区等知识产权企业集中的园区进行座谈,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持续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

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郑州市惠济区某商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某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健康公司)是“莲花”等系列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公司生产的“莲花”味精,采用以红色和绿色为主色调的包装,经过长期、广泛的市场宣传,“莲花”味精及其包装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河南某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某公司)在其生产的味精商品使用“芯莲花”标识,并采用与某健康公司近似的包装。郑州市惠济区某商行(以下简称某商行)将核准注册的“鑫莲芯”商标,使用在由河南某公司生产的味精产品上,并予以销售。某健康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河南某公司和某商行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200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河南某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某商行对河南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承担法律责任。判决河南某公司和某商行停止侵权,河南某公司赔偿某健康公司80万元,某商行在2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河南某公司和某商行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在巨大的市场利益面前,一些经营主体为快速攫取市场利益,采用“傍名牌”“搭便车”的方式,复制、模仿他人的注册商标和产品包装装潢,误导消费者,不仅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极大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河南某公司和某商行,主观上存在攀附某健康公司企业商誉知名度的故意,客观上侵害了某健康公司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经营原则和市场经营者应共同遵循的商业道德,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较好的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对于促进市场经济良性循环,遏制“搭便车”“傍名牌”现象起到了示范引导作用。
  案例二:鲁某某、河南省某实业有限公司与顾某、刘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鲁某某是“玉凤”图文系列商标的权利人。鲁某某将上述商标许可河南省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实业公司)使用。刘某及案外人朱某长期从事“精品玉凤”床垫的生产与销售,曾因侵犯鲁某某的“玉凤”注册商标权,被国家工商行政部门先后处罚两次。2018年,刘某等人又因商标侵权行为,被鲁某某、某实业公司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刘某等人赔偿鲁某某、某实业公司11.5万元。但刘某仍通过顾某销售标有“精品玉凤”标识的床垫。后鲁某某、某实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刘某、顾某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一审法院认定,刘某、顾某的行为,侵害了鲁某某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某实业公司的商标使用权,且刘某的行为,属于故意重复侵权,应适用惩罚性赔偿。判决顾某、刘某停止侵权,刘某赔偿鲁某某、某实业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顾某支付合理维权费用1万元。刘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典型意义:本案是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刘某曾因商标侵权先后两次被工商行政部门查处处罚,且在人民法院组织的调解中,作出赔偿的情况下,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主观恶意明显,严重损害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为有效遏制恶意侵权行为的发生,人民法院加大惩治力度,依法适用惩罚赔偿,不仅起到了较好的警示作用,亦维护了商标权人合法利益,体现了人民法院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厉惩治重复侵权、持续侵权等恶意侵权行为的决心,具有较好的司法导向。
  案例三:王某与李某某商业诋毁纠纷案
  基本案情:王某系郑州市上街区某烧烤店(以下简称某烧烤店)的经营者。李某某亦从事烤面筋行业,与王某具有竞争关系。李某某利用网络平台公开发布虚假信息及误导性信息,对王某经营的烧烤店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王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某赔偿其经济损失3万元及合理开支2万元,并赔礼道歉。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李某某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系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李某某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王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李某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典型意义:商业诋毁是指经营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商业诋毁,属于我国《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行为。当前,有的经营者利用互联网虚假宣传,进行舆论抹黑,恶意打压同行竞争对手,企图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严重破坏了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本案通过对商业诋毁行为的分析和认定,打击和惩治了利用互联网平台诋毁竞争对手商誉的行为,对于规范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行为,优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四: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卫辉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卫辉市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药业公司)是一家集医药制造、保健食品、功能食品于一体的大型企业。其拥有的图形商标,经过多年来的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某药业公司通过调查发现,由卫辉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辉市某生物公司)和卫辉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辉市某公司)生产,郑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某公司)销售的健胃消食片商品上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某药业公司认为,卫辉市某生物公司、卫辉市某公司、郑州某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并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被诉商品健胃消食片上使用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三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卫辉市某生物公司和卫辉市某公司共同赔偿某药业公司经济损失十五万元,郑州某公司在一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药品是人类用于预防、治疗、诊断疾病的特殊商品,对药品实施有效监管,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用药安全,关系到公众生命健康权益的维护和保障。个别医药企业公然使用他人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攀附他人的知名度以提高其产品销量。医药领域侵害商标行为在严重损害注册商标商品商誉的同时,还严重威胁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本案准确认定商标侵权行为,依法惩治侵权人,对打击医药领域的侵权行为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案例五: 宿州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常某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宿州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网络公司)是“某商城系统V4.0.0”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常某某在其注册的网站上通过网盘分享的方式向不特定公众进行销售“某商城V44.3.12独立PHP全开源版本”软件。该软件源代码显示有某网络公司及“某商城系统V4.0.0”软件特有标识。某网络公司以常某某侵害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常某某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元。一审法院认定,常某某所销售的计算机软件是在“某商城系统V4.0.0”计算机软件源代码基础上编辑完成的。常某某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常某某停止销售被诉计算机软件,并赔偿某网络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某网络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典型意义:当今时代,计算机软件被广泛应用于人类生活,已成为人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应用不仅带来了巨大的商业利益,亦凝聚了开发者大量智力劳动,应当得到有力保护。本案中,常某某在未获得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情况下,销售被诉侵权软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维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有力制裁了盗版软件侵权行为,对于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示范引导作用。
  案例六:湖南某模板有限公司与洛阳某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及司法惩戒一案
  基本案情:湖南某模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模板公司)是“自动液压仰拱栈桥台车及其施工方法”的发明专利权人,专利产品主要应用于隧道仰拱施工。某模板公司发现,洛阳某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机械公司)制造、销售的自行式液压仰拱栈桥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与其专利技术方案相同。遂提起诉讼,要求某机械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30万元。一审法院审理期间,某机械公司否认其向第三方公司提供被诉侵权设备。经法院核查,认定某机械公司所作陈述为虚假陈述,对某机械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并认定某机械公司制造、销售的栈桥设备所采用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构成侵权。判决某机械公司停止侵权,并全额支持某模板公司要求某机械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的诉讼请求。某机械公司对判决及罚款决定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及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及罚款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是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涉及技术比对中“全覆盖原则”的适用。本案通过公证书所附照片信息及现场勘验比对,准确认定某机械公司生产、销售的自行式液压仰拱栈桥的技术特征及功能,并作出侵权判定,有力地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当前人民法院不断加大虚假诉讼整治力度,积极引导人民群众依法诚信诉讼的工作导向,也将进一步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七:中国农业科学院某果树研究所与淮阳县某家庭农场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中国农业科学院某果树研究所(以下简称某果树研究所)是梨属“早红玉”“丹霞红”植物新品种权利人。某果树研究所通过公证取证方式,通过某APP平台,在淮阳县某家庭农场(以下简称某家庭农场)开设的网店内,购买了两种梨树苗。经某果树研究所种植,并对两种叶片分别进行鉴定,购买的梨树苗与“早红玉”“丹霞红”品种,构成近似或相同品种。某果树研究所以某家庭农场侵犯植物新品种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某家庭农场未经某果树研究所许可,繁殖并销售涉案被诉侵权梨树苗的行为,侵害了某果树研究所享有的“早红玉”“丹霞红”品种权,构成侵权。判决某家庭农场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4万元。
  典型意义:目前,我国农村地区大量注册成立了家庭农场。家庭农场作为市场经营主体,对提高农业集约化经营水平、增加家庭收入有着积极的作用。在经营中,由于部分经营者缺乏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在未经植物新品种权人许可情况下,繁育、销售侵害他人植物新品权的作物,构成侵权。通过本案审理对提高家庭农场及类似经营主体的知识产权意识,规范经营行为,具有一定促进和警示作用。
  案例八:新乡市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某种业有限公司、濮阳县某农资门市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河南科技学院是小麦品种“百农 207”的植物新品种权利人。2019 年,河南科技学院将“百农 207”小麦品种授权新乡市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乡某公司)在河南省濮阳市等多个区域内繁育并销售“百农 207”小麦种子,并授权新乡某公司可对侵犯“百农207”品种权的行为进行维权。新乡某公司通过公证购买的方式,在濮阳县某农资门市(以下简称某门市)处购买“俊达104”小麦种子,该种子包装袋上载明生产企业为河南某种业有限公司(河南某公司)。经鉴定,“俊达104”小麦种子与“百农 207”品种属同品种。新乡某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河南某公司)和某门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一审法院认定,河南某公司的擅自繁育行为及某门市擅自销售行为,侵犯了新乡某公司在特定区域内对“百农 207”植物新品种的实施许可权。判决河南某公司和某门市停止侵权,河南某公司赔偿新乡某公司经济损失20.3万元,某门市赔偿新乡某公司经济损失1.1万元。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我国人口众多,粮食安全、种业安全是国家安全基石。加大种业司法审判保护,不仅是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责所在,也是落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方针的具体体现。亦对提高育种人的积极性,提升我国繁育自主知识产权品种,打破种子垄断具有现实意义。当前,一些市场经营主体通过“套袋”方式,侵犯他人植物新品种权,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亦对国家种业安全造成了威胁。通过本案审理,向社会传达了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特别是主要农作物种子保护的司法理念,对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起到一定警示作用。
  案例九:河南某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某(天津)饮品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花花牛”既是河南某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乳业公司)的企业字号,亦是使用在酸奶等主要经营产品上的商标。通过其长期持续的市场经营及广告宣传,“花花牛”品牌获得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某(天津)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饮品公司)也以“花花牛”作为其企业字号,并委托他人生产销售乳制品饮料,且在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花花牛”文字。某乳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饮品公司等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及赔偿其损失50万元。一审法院经审查认定,某饮品公司行为侵害了某乳业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某饮品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企业字号是企业名称中核心要素的简称,是企业产品质量、商誉和知名度的载体,应受法律保护。某乳业公司作为一家专业从事生产乳制品公司,在河南省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企业字号“花花牛”经过持续多年的经营形成了较高的市场美誉度。某饮品公司与某乳业公司经营范围重合,其注册成立晚于某乳业公司,理应当合理避让,但其仍使用“花花牛”文字作为其企业字号,并在产品上突出使用“花花牛”文字,违反了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经营原则和市场经营者应共同遵循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较好的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对于促进市场经济良性循环,遏制“搭便车”、“傍名牌”、现象起到了示范引导作用。
  案例十:王某某侵犯著作权罪案
  基本案情:2020年1月至2021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新郑市某印务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伙同他人在公司印刷车间内,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包括中国旅游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的《李白漫游记》等图书作品共计38万余册。经鉴定,涉案的印刷品均为未经许可擅自印刷复制的非法出版物或非法出版的盗版图书。一审法院认定,王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情节特别严重,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没收犯罪所得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王某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典型意义:本案是严厉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促进文化繁荣发展的典型刑事案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线上和线下复制发行他人作品的犯罪行为,不仅对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健康的图书生态、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亦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综合运用多种刑罚制裁方法,充分发挥了知识产权刑事审判的惩治和威慑作用,有效地打击了著作权犯罪行为,为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维护正常市场经济秩序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郑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2021年度)

  2021年以来,全市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围绕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和郑州国家中心城市建设,积极探索“三合一”审判机制,不断创新知识产权审判机制,在抓好疫情防控工作常态化同时,继续有效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促进企业创新发展和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知产案件4696件(含港区、管城法院办理的知产案件),共审结案件4456件,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审判任务。2021年8月,郑州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就全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进行专项视察,促进了审判质效进一步提升。
  一、全市法院受理审结案件整体情况分析
  (一)案件数据统计
  郑州中院2021年以来共受理各类一审案件2359件,审结2176件。共受理各类二审案件126件,审结126件。
  自2021年6月开始,港区法院和管城法院在受理诉讼标的额为50万元以下的有关著作权、商标权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基础上,增加受理郑州地区的一审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案件,两个基层法院2021年共受理案件2211件,审结2154件。
  面对收案量持续增长的态势以及疫情防控形势下人员被抽调参与防疫和庭审方式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新情况,全市法院积极克服困难,审判质效始终保持在良好区间运行。郑州中院办理知识产权案件法定审限内结案占比2021年为98.37%,服判息诉率为91.4%,均与去年同比基本持平。
  (二)案件特点分析
  1.涉及行业领域广。当事人诉请保护的知识产权类型涵盖了玩具、服装、食品、医药、通信、机械、农业等诸多与群众衣食住行密切相关的领域。
  2.案件标的及社会影响逐年增大。案件涉及的知识产权市场价值较高,权利人一审主张侵权赔偿额超过100万元的案件逐年增加。有些敏感案件不仅涉及前沿专业领域及经济发展新业态,还关乎社情民生,引发社会高度关注。
  3. 技术类案件数量与去年基本持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发明专利权、垄断、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侵权等案件为技术类案件,二审法院为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受理776件,与去年基本持平。
  4.诚实守信的诉讼环境得到强化。运用诚信诉讼机制,对虚假陈述的当事人进行司法惩戒。2021年9月,适用司法惩戒,对洛阳某公司虚假陈述行为进行制裁,罚款10万元,其申请复议后被最高人民法院予以驳回,维持原处罚决定,对潜在的不诚信诉讼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5.权利人合法权利得到有效维护。针对“举证难”问题,对故意阻扰法院进行证据保全的情形采取不利于该行为人的事实推定,充分运用诉前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等措施,及时、高效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侵权数额的认定方面,综合考虑原告权利类型、实际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被告主观过错、非法获利、侵权范围及影响等因素,充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审结的案件中,权利人保持较高的胜诉率。
  6.“新冠”肺炎疫情、洪涝灾害对案件处理形成客观影响。案件当事人经营活动开展较为困难,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新冠”肺炎疫情、洪涝灾害等因素,合理确定判赔数额,在调解工作中,加大明法释理力度,最大程度促成案件调解息诉。
  7.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适用惩罚性赔偿,必须符合主观和客观要件,主观上被告应具有侵权的故意,客观上被告的行为需达到情节严重。为有效保护权利人合法权利,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涉及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侵害专利权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22件。
  二、各类型案件具体分析
  (一)刑事案件分析
  刑罚制裁以其严厉的手段和强大的威慑力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知识产权治理中举足轻重。知识产权实行“三合一”审判模式以来,改变了由各地市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分散局面,执法尺度得到统一,知识产权犯罪信息得以集中,在审判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案件数量保持基本稳定,注重保持高压态势和打击效果。如李某某等28人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帮助毁灭证据罪、窝藏罪案件,严厉打击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消除了危害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潜在隐患,被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确定为年度《3.15案例》。
  (二)侵害专利权案件分析
  发明专利纠纷占专利权案件比例增加明显。2020年达到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总量的15%以上,2021年为24%。专利纠纷主要集中在日用电子、厨卫洁具、灯具照明、五金建材、农机、仪器等产品上。如先前审结的原告清华大学、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昌瑞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法院判定被告应当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该案去年被写入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公报案例。
  (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分析
  “傍名牌”“搭便车”现象仍然较为突出,部分经营者为在短期内获取高额利益,采取假冒、模仿知名度较高的商标标志,故意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者误认,侵夺商标权利人的市场交易机会。即使被提起诉讼,仍采取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不当提起上诉等手段拖延诉讼,谋求不法获利空间。需要在司法保护中加强“禁止令”的适用,对于从事生产、制造行为的经营者提高判赔数额。如原告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诉多被告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年度50大典型案例,并与另外2起商标侵权案件,共同被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确定为年度《3.15案例》。
  (四)侵害著作权案件分析(非技术类案件)
  从侵权方式看,随着互联网被广泛应用于人们的生活,通过互联网实施侵权的案件增加迅猛。表现为被诉主体通过互联网传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作品。
  从侵权的主体、客体看,被诉主体呈现多样性,但主要集中在KTV行业和提供下载的音乐网络平台;被诉侵权作品多以文字、美术作品、视听作品为主。
  从管辖法院看,随意制造管辖连接点的问题较为突出,特别体现在涉及网络信息传播权方面。通常表现为,诉讼主体住所地、侵权行为地等均不在所诉法院,权利人或有关利益方在全国多个地区成立公司,并授权成立的公司提起诉讼。
  (五)植物新品种案件分析
  审理的品种逐步多样化。侵权品种由以往的小麦、玉米、大豆、水稻等主要农作物,逐步向林木品种延伸,包括梨木、花木、桃木等。保护的品种包括“郑单958”“中科4号”“隆平206”玉米、“百农207”“郑麦379”小麦、“丹霞红”“早红玉”梨木、“红叶冬桃”桃木、“四季春1号”花木等多达二十几个品种。
  案件影响越来越大。有力保护了植物新品种权人合法益,提高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的积极性,为创新主体提供明确、稳定、可预期的规则指引,维护了粮食安全保障。在去年有3篇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典型案例基础上,今年又有2篇案例成功入选,分别为侵害植物新品种纠纷案和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
  (六)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委托开发合同案件(技术类案件)
  随着网络应用的迅速发展,市场交易、娱乐办公各类软件平台、APP应用程序不断涌现。一些市场主体为谋取不当利益,通过复制、修改权利人软件源代码及功能界面的方式,窃用权利人智力劳动成果。法院在借助技术比对手等基础上,查明案件事实,判令侵权行为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原告长沙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某协会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年度50大典型案例。
  (七)行政案件分析
  此类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为了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需要强化司法与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协作,对双方分别在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反映本地区知识产权保护共性问题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促进协同保护。
  三、拓展服务渠道,助推创新发展
  充分借助技术专家力量办案。自2019年郑州中院启动技术调查官制度以来,招聘技术调查官共计51人、技术专家69人,技术调查官、技术专家参与案件并出具调查意见书、进行案件论证120余件次。在审理案件时通过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的审理,找准双方争议的技术要点,确定关键技术问题,理清思路,为知识产权审判提供强大“智库”支持。
  积极开展巡回审判。借助在国家知识产权创意产业试点园区成立的“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巡回法庭”,扩大了办案效果。借助在河南省农科院现代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成立的“农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基地”,更好地服务了农业生产,增强了涉农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进了我省农业科技创新发展。2021年,先后在中原科技城、高新区自创区(郑州片区) 设立“知识产权巡回法庭”,在此基础上,适时开展巡回审判,有效利用该平台开展法律咨询、法制讲座等活动,更好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延伸功能。
  加强学研平台共建。在与相关法学院联合成立知识产权法实践暨知识产权审判研究基地后,邀请知名专家学者授课,提高法官专业理论素养。举办司法审判研讨活动,邀请多名法学教授对疑难复杂案件进行专家论证,进行学术探讨,努力建设学习型法官队伍,积极创新法院文化建设。
  深化司法服务效果。每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郑州法院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引起全社会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广泛关注。助力冬奥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录制视频进行普法宣传,联合《河南法制报》开展法官说法,解读冬奥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热点问题。围绕“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目标,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走访企业92家、律所15家,到郑东新区、高新区等知识产权企业集中的园区进行座谈,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持续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