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五大典型案例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五大典型案例
近年来,襄阳法院严格落实上级法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要求,坚持服务创新开放发展,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审结了一大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案件。在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旨在营造全社会尊重知识、崇尚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案例一
襄城区老唐某眼镜店诉襄阳市某老唐眼镜旗舰店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唐某某系原襄樊市眼镜厂职工,于2003年注册成立“襄城某老唐眼镜店”,此后数年间唐某某及其儿子陆续成立多家连锁店铺,均以“老唐”字号开展经营活动。被告经营者董某于2009年在襄阳市从事眼镜行业,注册成立襄阳市某老唐眼镜旗舰店。原告以被告擅自使用其“老唐”字号为由提起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我院经审理认为,“老唐”字号取自原告经营者唐某某的姓氏,于2003年使用至今,该字号经过两代人十几年持续不间断发展,在襄阳市眼镜店行业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作为同业竞争者,对原告的字号应当知晓,其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老唐”,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构成混淆,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我院判决被告立即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老唐”字样,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2021年5月8日,该案经湖北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对于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同业经营者应当予以合理避让,否则容易引起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的裁判结果引导经营者依法依规经营,公平有序竞争,激励企业品牌创新发展,为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司法保障。
案例二
康成投资某公司诉某商贸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原告依法受让“大润发”商标,该商标系驰名商标。2017年,原告曾以被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我院审理后判令被告立即拆除含有“大润发”字样的门店招牌,停止在店内装潢上使用“大润发”字样,并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大润发”,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2020年,原告发现被告在店铺招牌、超市装潢上仍突出使用“大润发”字样,再次提起诉讼,主张惩罚性赔偿。我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属于重复侵权行为,且具有明显主观故意,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2021年11月1日,该案经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被告因商标侵权被人民法院判令承担侵权责任后,在经营活动中未经许可继续使用权利人的注册商标,该行为属于重复侵权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中规定的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对赔偿数额的确定,根据原告请求,参照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该案入选湖北法院2021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三
成都某食品工业协会诉毕某、襄阳某酱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2000年,原告成都某食品工业协会注册“郫县豆瓣”文字商标,作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至今,并于2009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原告发现被告襄阳某酱品厂生产、被告毕某销售的豆瓣上突出使用的“郸县豆瓣”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挤占了原告市场资源,损害了原告品牌形象,给原告及相关企业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该案我院经审理认定两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2021年4月20日,我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豆瓣产品,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和2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此案是一起保护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典型案例,众所周知“郫县豆瓣”在豆瓣产品上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被告襄阳某酱品厂作为豆瓣生产企业,被告毕某作为销售豆瓣的经营者,均应当知晓原告的品牌产品,其在豆瓣外包装上故意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试图攀附原告品牌知名度,造成消费者混淆,依法应当承担商标侵权责任。该案的处理不仅对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有教育和警醒作用,同时保障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四
王某、何某建侵犯著作权罪一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与被告人何某建通过网络认识后,商定由王某编写某大型游戏的外挂程序并负责对程序进行更新,何某建负责在网上出售,获利后两人分成。随后,王某非法获取该大型游戏的客户端内存数据,修改后编写成外挂程序,何某建予以出售,何某建、王某分别获取违法所得7万余元和4万余元。该案我院经审理后认定两被告人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2020年 10月28日判决:一、被告人王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何某建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扣押被告人何某建的黑色三星手机一部、iPhone X一部,予以没收;四、扣押被告人王某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五、扣押被告人王某的台式电脑主机、笔记本电脑、USB闪存盘、银行卡两张及王某本人的身份证,由保康县公安局依法处理;六、被告人何某建缴纳的违法所得73281.90元、被告人王某缴纳的违法所得41831.1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该案典型意义在于:网络游戏是很多年轻人娱乐消遣的普遍爱好,一些游戏玩家通过在游戏中使用外挂程序进行作弊,借此轻松在游戏对抗中取胜,而有些不法分子恰好瞄准这一市场需求,实施了编写、售卖“游戏外挂”的不法行为,获取较大非法利益,构成犯罪。该案是我院审理的4件编写、售卖“游戏外挂”程序刑事案件中的一件,我院对四起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既保护了网络游戏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让相关公众特别是年轻人对制作、销售游戏外挂程序的违法性有了清晰和深刻认识。
案例五
刘某强侵犯著作权罪一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强经营“南漳县某书社”,自2016年以来,先后从他人处购买署有“人民教育出版社”的中、小学教科书、署有“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的《古汉语常用字字典》《新华字典》等工具书,并对外销售。2018年,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对刘某强经营的书社进行检查时,从该书社经营场所及仓库中查获1万多本疑似非法出版的教科书及教辅书籍,经鉴定为盗版图书,非法经营数额为二十余万元。我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刘某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2020年10月26日判决:一、被告人刘某强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15000元。二、本案查获的非法出版物予以没收,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典型意义
该案典型意义在于: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批发、零售盗版图书,侵犯了权利人的著作权,且非法经营数额较大,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人民法院对盗版书籍的违法犯罪行为一直采取“零容忍”态度,构成犯罪的,坚决予以严厉打击。本案系我省“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重点督办案件,我院快审快结,在一个月内审结此案,我院获得国家版权局“查处重大侵权盗版案件有功单位”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