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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3-11-10 11:13:16 273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01
  假冒知名酒类注册商标罪案
  亮点:运用刑事手段打击酒类行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彰显司法威慑力。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石某等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租住的仓库内生产假冒洋河系列、国缘系列等白酒,非法经营额共计27万余元。被告人谭某明知是假冒白酒仍驾驶车辆帮助运输。被告人刘某、马某将假冒白酒等销售给他人,销售金额共计76万余元。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8万元;其他被告人也均被刑事处罚。
  典型意义
  通过最严厉手段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特别重视运用财产刑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惩处力度,注重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再犯罪的能力和条件,有力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02
  侵害“小拇指”汽修品牌商标权纠纷案
  亮点:经营者在使用商业标识时,理应对在先注册商标予以避让。
  基本案情
  原告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第6573881号“小拇指”注册商标。被告在其店铺招牌左上角使用“某地 小拇指”字样、在微信支付二维码名称上使用“小拇指”字样、店内 “招财进宝”装饰品上也载有“祝小拇指汽车维修开业之喜”的字样。法院认为,被告使用的 “小拇指”等标识,与“小拇指”商标构成近似或相同,足以使相关消费者对汽车维修、清洗等服务的提供者产生混淆,故构成侵权,判决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8万元。
  典型意义
  市场经营者在没有合法授权时使用与权利人商标构成近似或相同的标识的,即被判定具有“搭便车”及攀附他人商誉的意图,其行为损害品牌加盟商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03
  “火锅餐盒”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成功调解案
  亮点:精细化计算案涉损害赔偿促成调解。
  基本案情
  原告重庆某公司是一家专门致力于食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等经营业务的企业,申请了“火锅餐盒”的外观设计专利。原告发现被告某食品公司生产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自热火锅并委托他人销售。法院根据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比对原则,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在向双方当事人耐心说理释法后,双方握手言和达成调解。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针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侵权判定标准进行深入分析,为说理释法奠定了扎实的法律基础。按照外观设计专利对产品的贡献度比例,对案涉损害赔偿金额进行精细化计算,将调解工作做实做细。向当事人既释明法律关系,又讲明诉讼风险,分析调判利弊,最终促成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04
  攀附“海宁皮革城”品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亮点:不当借助品牌服务名称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
  基本案情
  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公司通过品牌加盟、品牌及商标使用许可等方式授权经营者使用“海宁皮革城”名称及“海宁中国皮革城”商标。被告在某商场外招牌上使用“某地海宁皮草城”标识;张贴标注有“海宁皮草城” “某地海宁皮草城负一楼”字样的招聘海报。法院认为,被告使用的上述标识与原告“海宁皮革城”名称相似,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店系原告开办的连锁市场或与原告具有特许经营等关联关系,超出指示性合理使用范畴,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处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8万元。
  典型意义
  提醒广大经营者应当自觉规范商品服务的使用行为,对“傍名牌”违法行为不可存在侥幸心理。对于经营者为了提高自己的市场占有率,选择攀附知名商标,误导消费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将予以严厉打击。
  05
  侵害“鹿角巷”系列美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案
  亮点:具有独创性的美术作品依法受法律保护。
  基本案情
  著作权人邱茂庭系“鹿角巷”“鹿角巷之剪影鹿”“鹿角巷之中文美术字型”美术作品的作者及著作权人。被告奶茶店店外招牌标识有“鹿角巷 THE ALLEY”字样,后被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涉案奶茶店的门头及店内装饰所使用的相关标识与涉案作品“鹿角巷”“鹿角巷之剪影鹿”“鹿角巷之中文美术字形”相比对,两者在整体造型、表现手法、视觉效果上基本无差别,构成实质性相似,侵害了上述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法院判处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典型意义
  奶茶是时下年轻人非常流行的消费饮品,如“鹿角巷”等知名品牌经过多年的培育,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认可度。“鹿角巷”美术作品属于他人创作的智力成果,应受到著作权法律保护。一些经营商户擅自使用他人享有知识产权的美术作品或商标,容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构成侵权。
  06
  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处罚决定案
  亮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双轨制”并行。
  基本案情
  申请人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申请人某运输经营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没收8个品种计112条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2.罚款62117.5元。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被申请人仍未履行。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认为,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允许,销售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系违法行为,故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
  典型意义
  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有助于促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双轨制”运行。法院不断提升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规范性示范、引领作用,切实推动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
  07
  “阜寧大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纠纷案
  亮点: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依法受法律保护。
  基本案情
  2011年3月21日,原告阜宁县粮食行业协会注册第8117749“阜寧大糕”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被诉侵权产品包装正面标有“阜宁麻油大糕”字样,分别标有芝麻糕、八宝糕等不同口味,产品的正面底部均标有生产厂家,包装的背面标有委托厂家、生产厂家等。正面显著位置均有较大字体“阜宁麻油大糕”字样。盐城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支持起诉书》,决定支持起诉。法院认为,该注册商标系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被告在侵权产品上突出使用的“阜宁麻油大糕”标识,在“阜宁”“大糕”之间增加了“麻油”二字,但普通消费者更关注的是商品的来源而非商品的配料,“麻油”二字作为作为配料不足以让消费者将被控商品与“阜寧大糕”商标区分开来,易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侵犯了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
  典型意义
  作为注册商标和地理标志证明的“阜寧大糕”,任何个人或单位均不得在产品包装上使用或突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或字样。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意见,有利于引导企业重视合规经营、诚信经营,助力区域行业健康发展。
  08
  依法保障“技术合同”权利人获得赔偿案
  亮点:付款提示条件成立时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基本案情
  原告苏州某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了《展厅软媒设计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服务内容、合同价款19万元及付款方式等事项。原告按照合同要求设计并制作安装调试完成。被告在设计成果确认单上签字。原告催款函发送给被告,但被告未予支付。原告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剩余款项以及违约金。法院认为,原、被告明确确定方案设计、安装调试和款项的支付等事项。原告视频安装调试后达到预期效果,已经全部交付使用,并进行了付款提示,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法院判决被告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并承担违约金。
  典型意义
  本案系技术合同纠纷,当事人一方支付设计费,另一方接受委托提供建筑漫游影片服务并安装调试达到精准投影。在原告提交书面的付款提示文件时,被告未支付技术设计费用,法院判决支付设计费及违约金,依法保护技术开发主体的合法权益。本案提示广大市场主体应遵守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义务。
  09
  注销个体工商户资质的经营者仍需承担责任案
  亮点:个体工商户注销与否,并不影响责任主体的确定。
  基本案情
  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世缘公司)系第5037314“国緣”商标的权利人。被告张某经营的便利店售卖的“国缘”系列白酒均为假冒商品,亦无法提供进货来源和相关购进票据。今世缘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张某对该便利店注销工商登记。法院认为,被告经营的便利店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该便利店为个体工商户,虽已经注销,但经营者张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个体工商户本质上是自然人商事资格的确认,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以个人或家庭的财产承担,故而个体工商户注销与否,并不影响责任主体的确定。经营者意图规避行政机关查处或权利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而注销个体工商户资质,个人或家庭仍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广大商户应当本着诚信经营原则,确保销售商品的正规来源,严控质量关。
  10
  销售盗版图书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案
  亮点:销售盗版图书,系侵害原告的作品发行权。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27日,甲方(著作权人)李之义与乙方(出版者)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有限公司签订《图书出版合同》。作品名称:《林格伦作品选集(美绘版)·长袜子皮皮》《淘气包埃米尔》等9册。原告通过公证购买盗版图书,后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原告依其与著作权人签订的出版合同,取得涉案书籍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原告有权对未经许可复制、发行涉案书籍的行为提起诉讼。被告销售的涉案书籍在内容、图案的使用方面与正版图书基本一致,应认定为盗版。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涉案盗版图书,侵害原告的作品发行权。
  典型意义
  盗版图书是严重侵害著作权利人的行为。涉案书店未经授权,向公众出售《长袜子皮皮》《淘气包埃米尔》图书复制件,侵犯了原告的作品发行权。提醒图书销售经营者,在进货时认真审核货品来源,提高版权意识,注意辨别防止销售假冒产品,以免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造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