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5起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5起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2022年4月26日是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领、示范作用,加强以案释法,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萍乡法院发布5起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
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萍乡市某信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某公司)享有电影作品《直播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北京某公司发现名为“永昌影视”的小程序可以免费播放电影作品《直播侠》,“永昌影视”的基本信息显示开发团队为“萍乡市某信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萍乡某公司)。北京某公司向审理法院提出判令萍乡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万元等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萍乡某公司未经北京某公司许可,在其运营的微信小程序“永昌影视”上提供涉案影视作品《直播侠》的在线播放服务链接,使公众能够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影视作品,侵害了北京某公司对涉案影视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判决萍乡某公司赔偿北京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侵权人利用外购小程序免费播放侵权作品、权利人运用区块链技术存证成功维权的典型案例。近年来,我国数字经济蓬勃发展,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和活力。同时,也给数字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相应要求。本案判决明确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认定标准,即不以是否收费或盈利作为是否侵权的认定要件。只要是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不论是否向公众收取费用,均属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虽然侵权手段日益数字化导致侵权行为隐蔽性不断增强,但以区块链为代表的新兴信息技术为电子证据的取证存证带来了全新变革,降低了权利人维权难度。人民法院在审查电子数据来源和内容的完整性、技术手段的安全性、证据形成的合法性后对此类电子数据的证明力进行了综合认定,有效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
案例二
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诉莲花县老百姓大药房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百姓大药房公司)系“老百姓”商标的权利人。2020年,老百姓大药房公司发现莲花县老百姓大药房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开设的药店店招及经营场所等多处突出使用了“老百姓”字样,并将“老百姓”登记为其企业字号对外开展经营,侵犯了老百姓大药房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莲花县老百姓大药房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店门头使用“老百姓”字样,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其所提供的服务与“老百姓”商标所代表的特定服务产生混淆,构成对老百姓大药房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因莲花县老百姓大药房不构成对“老百姓”商标的在先使用,法院酌情确定莲花县老百姓大药房赔偿老百姓大药房公司经济损失和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共计2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发生在农村偏远地区的侵害知名企业商标权典型案例,本案中莲花县老百姓大药房主张其与案外人颜某经营的莲花县老百姓大药房之间具有承继关系,构成在先使用,但因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不存在承继问题,仍构成对老百姓大药房商标权专用权的侵害,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企业或个人在农村开展经营活动亦应强化法律意识,设立店招、登记字号时应审慎考察,对在先的知名商标和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字号予以合理避让,防止消费者误认服务来源,确保生产经营有序开展,助力乡村振兴。
案例三
张某某与李某某、萍乡市某小学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某系萍乡某煤矿职工,李某某系萍乡市某小学(以下简称某小学)的语文教师,双方于2018年8月22日登记结婚,于2020年3月11日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在婚姻共同生活期间,形成手抄本一本,手抄本内容基本由李某某书写。手抄本的第一页书写了“依偎”二字,手抄本内容包含张某某诉称的作品《读金庸作品感言》、《五四精神不朽》和《庆祖国七十华诞》。手抄本上的上述三作品内容均由李某某书写。后李某某经过某小学校长同意,将上述三作品陆续发布至某小学的微信公众号平台。2021年4月,张某某以李某某剽窃且将上述三作品刊载于某小学的微信公众号平台侵害了其著作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删除案涉作品并赔偿由此产生的综合损失费用48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主张《读金庸作品感言》系其单独创作,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五四精神不朽》与《庆祖国七十华诞》亦是由李某某书写于手抄本上,张某某称上述两作品均系其单独创作后由李某某代为抄写于手抄本上,但其未能提供上述两作品的底稿。而李某某提交的其与某小学校长的微信聊天记录及与张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明李某某在发表作品《五四精神不朽》时,该作品系夫妻作品,且已将发表情况告知张某某,张某某并未提出异议。据此,一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不同于一般的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属于特定身份关系人员之间引发的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原、被告原为夫妻关系。现实生活中,夫妻间进行思想沟通、交流并将交流成果记录下来甚至创作成相关作品的现象并不罕见。但基于作者间存在特殊亲密关系、作者产权保护意识不强等诸多原因,大多数作者不会为相关作品办理作品登记。在缺乏作品登记的要件形式下,确定作品权属时,应综合考察作品形成时间、形成过程、发表情况、相关人员参与程度等多个因素进行判断。在相关事实难以查清情况下,应准确适用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进行依法处理。
案例四
苏州红蚂蚁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萍乡市红蚂蚁公司、刘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苏州红蚂蚁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蚂蚁公司)成立于1993年,其经营范围为室内外装饰装潢等业务,其注册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在全国同行业范围内有一定影响力。萍乡市红蚂蚁公司成立于2017年,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经营范围为室内室外装饰工程等。红蚂蚁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萍乡红蚂蚁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红蚂蚁”或与之近似字号的企业名称并赔偿3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红蚂蚁公司为“红蚂蚁”商标的商标权人,且为驰名商标,“红蚂蚁”也是红蚂蚁公司企业字号。萍乡红蚂蚁公司注册“红蚂蚁”为企业字号,从经营范围看本案双方之间存在竞争关系,萍乡红蚂蚁公司理应知晓红蚂蚁公司的驰名商标及企业字号。萍乡红蚂蚁公司企业名称中“红蚂蚁”汉字与红蚂蚁公司的注册商标相比,文字读音、含义均相同,客观上容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两者主体的混淆,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攀附”意图,故应当认定萍乡红蚂蚁公司将“红蚂蚁”作为其企业字号的行为构成对红蚂蚁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并且对红蚂蚁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遂酌情确定萍乡红蚂蚁公司赔偿红蚂蚁公司40000元(含合理开支)。
典型意义
本案是依法加强驰名商标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开展生产经营,“搭便车”、“傍名牌”等行为属于不正当抢占驰名商标所创立的市场知名度和潜在市场份额,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的审理维护了驰名商标的合法权益,在激励市场竞争优胜者的同时,为驰名商标的创立和发展提供和谐宽松的法治环境,有利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案例五
陈某某、王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案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以来,陈某某先后多次将从四川、北京、长沙等地进购的假冒贵州飞天茅台、国窖1573、五粮液、洋河海之蓝等白酒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销售给王某。经查,2015年10月至2019年10月期间,王某共计支付陈某某假酒款822411元,陈某某从中获利数万元。王某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分别销售给黄某某、邬某某等人,共计销售总额515576元。2019年6月以来,陈某某陆续从他人处多次进购假冒贵州飞天茅台、五粮液、国窖1573、酒鬼酒、剑南春等白酒的包装配件并销售给假酒制造商,从中获利数万元。2020年1月7日,公安民警在陈某某租用的仓库中起获假冒国窖1573、五粮液、酒鬼酒、飞天茅台、剑南春等白酒的外包装、配件、防伪标识、空瓶、说明书、合格证等注册商标标识共计38268个。2020年1月7日,公安民警在陈某某位于湖南省长沙市的家中起获假冒茅台酒包装带200条。2020年1月8日,公安民警依法查扣陈某某进购的假冒五粮液白酒包装芯片40件合计240片。陈某某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共计38708个。法院经审理判决陈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王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是刑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陈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王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二人的行为既侵犯企业的驰名商标,也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案的顺利审结,有助于提升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尊重劳动、尊重创新的氛围;同时彰显了司法的公平正义,提振了相关企业走好品牌之路的信心,为优化营商环境贡献司法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