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发布5起2021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发布5起2021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2022年4月26日,在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人民法院与天府新区法院(四川自贸区法院)通过视频连线联合召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发布川渝自贸区法院著作权及商标侵权纠纷诉讼指引以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的《著作权及商标侵权纠纷诉讼指引》,对原告在著作权、商标侵权诉讼中可提出的主张及应当出示的相应证据进行明确,对被告在此类诉讼中可提出的抗辩并举示相应证据进行指引,旨在促进当事人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积极承担诉讼义务。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结合了川渝自贸区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实践,具有一定示范意义。通过发挥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示范指导作用,为川渝自贸区知识产权纠纷提供参考标准,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尺度,提升川渝自贸区司法保护效能。同时,推动知识产权纠纷诉源治理,联手打造知识产权保护高地。
下一步,川渝两地自贸区法院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部署,加强川渝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联动,有效提升司法服务保障能力和水平。
媒体记者应邀参加新闻发布会,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杨晓玲、天府新区法院(四川自贸区法院)成都科学城人民法庭庭长钟钰就记者关于川渝两地自贸区法院在知识产权保护司法协作方面的亮点工作、典型案例中涉及到商标侵权纠纷中在先使用的认定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认定等问题进行了解答。
一、成都嗨翻屋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二、中化辽宁有限公司诉西南华夏物产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三、王柯慧诉成都市生鲜意佰公司农产品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四、王禹诉成都伦索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五、付水均与成都泰铭锦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成都嗨翻屋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2021)川0193民初2553号】
(一)裁判要旨
网络用户上传视频后注销账户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未将其上传视频进行下架处理的情况下,除了应承担“通知-删除”义务外,还负有在合理期限内经申请向特定人披露用户信息的义务,该合理期限应当至少不少于6个月,否则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基本案情
闫某某系音乐作品《夏野与暗恋》的曲作者、表演者。经多次转授权后嗨翻屋科技公司取得了《夏野与暗恋》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家授权,其在授权期限内(2019年1月20日起三年)将部分期限(2019年7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授权转授权给江苏听见听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听见科技公司),并在期满后重新享有该音乐作品的授权。听见科技公司出具《说明》,认可将本案相关维权收益授予嗨翻屋科技公司独占享有,其不再就本案侵权事实另行主张任何权益。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宽娱数码公司)系哔哩哔哩弹幕网的主办单位。嗨翻屋科技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发现,用户名为“坏学生土豆”的用户在前述网站中发布的案涉40个视频使用了《夏野与暗恋》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背景音乐。2020年12月4日,嗨翻屋科技公司向宽娱数码公司就涉案视频发送了权利通知,宽娱数码公司于当日将涉案短视频删除。用户“坏学生土豆”已于2020年5月9日注销账号,宽娱数码公司明确因用户注销无法再提供用户身份信息。嗨翻屋科技公司主张宽娱数码公司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
(三)裁判结果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嗨翻屋科技公司取得案涉作品作者的授权后,将部分时间段中的权利以专有许可的方式授予听见科技公司,在此期间由听见科技公司享有实体权利,嗨翻屋科技公司不再享有。诉讼权利的行使应当以实体权利基础作为依托,本案中,虽部分案涉侵权事实发生期间的权利人为案外人听见科技公司,嗨翻屋科技公司不享有诉讼权利。但听见科技公司出具《说明》认可将其享有的权利利益授予嗨翻屋科技公司,考虑到案涉诉讼发生时,嗨翻屋科技公司对涉案作品已经恢复享有实体权利,且案涉侵权行为发生具有持续性,其持续的期间从嗨翻屋科技公司享有实体权利的时间延续至听见科技公司享有实体权利的时间,故本案的处理结果与嗨翻屋科技公司的利害关系更为密切,法院认定嗨翻屋科技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就本案的被诉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关于宽娱数码公司行为是否与上传用户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法院认为,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被诉侵权视频系由其网站用户上传,故应当区分网站用户账号注销前和注销后分别认定。根据“哔哩哔哩弹幕网用户使用协议”,宽娱数码公司向用户提供网络存储空间,用户利用宽娱数码公司提供的网络存储空间进行视听节目、文字、美术摄影等的上传及传播,宽娱数码公司应当被认定为是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行为。”嗨翻屋科技公司在实际上传用户注销账户前并未通知宽娱数码公司涉案视频侵害其权利,故对于该时间段内宽娱数码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关于网站用户账号注销后的责任承担,法院认为,“哔哩哔哩弹幕网用户使用协议”载明,用户账号注销后该UID仍然存在,且用户不再拥有账号相关的权益;账号注销后,曾通过该账号登录、使用哔哩哔哩旗下的全部产品和服务得到所有内容、信息、数据、记录将会被删除或匿名化处理,用户也无法再搜索、访问、获取、使用和找回。根据前述协议,用户注销账号后其将不再拥有账号相关的权益,其曾通过宽娱数码公司账户所得到的内容信息或记录将会被删除或匿名化处理。本案中,宽娱数码公司在用户注销账户后,并未删除其账户中的相关视频,公众仍然可以通过公开渠道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从宽娱数码公司经营的网站中获取被诉侵权视频,且宽娱数码公司可以从涉案视频给其带来增加流量的商业价值并从中实际获取收益。法院认为,在此情况下宽娱数码公司作为涉案视频传播的唯一受益者,应当承担与其收益相匹配的义务。在此情景下,宽娱数码公司除了应当承担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必然负有通知-删除义务外,还应当保障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通过宽娱数码公司获取实际上传用户的信息并据此向实际侵权人主张权利。至于该合理期限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法院最终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其网站信息留存相关网络日志应至少不少于六个月。本案中,被诉侵权视频的网络用户注销时间为2020年5月9日,而宽娱数码公司收到权利通知的时间为2020年12月4日,此时距离用户注销已经将近7个月。因此,宽娱数码公司辩称其因用户注销导致无法提供用户信息有其合理性,宽娱数码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四)典型意义
近年来B站、抖音、火山、快手等新媒体平台迅速风靡,短视频快速成长为互联网经济中的新兴产业。短视频市场规模保持高增长态势,但仍处于粗放发展阶段,具有量大而价值密度低、依靠流量获取收益的特点。对流量经济的追求促使短视频平台尽力扩张其平台中的注册用户数量,而平台对于注册用户的信息、隐私保护边界以及以注销用户的上传视频管理职责等均值得探讨。本案中,法院基于平台因侵权视频的收益等情况,认定网络平台对于注销用户的身份信息负有披露义务,且根据我国网络安全法律规定,合理认定了其披露义务的期间,平衡了权利人权利实现、平台责任限制、保护用户隐私及促进作品传播等各方利益,为该类案件的正确合理审理提供了极具价值的参考路径。
二、中化辽宁有限公司诉西南华夏物产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21)川0193民初918号】
(一)裁判要旨
未经他人同意,将他人登记为公司股东,属于引人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损害了市场竞争秩序,侵害了被冒名者的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基本案情
2020年6月1日,西南华夏物产有限公司向成都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材料,申请将中化辽宁有限公司列为持股34%的股东。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的变更申请予以受理,并作出核准变更登记的决定。据鉴定,西南华夏物产有限公司申请公司变更登记的文件中中化辽宁有限公司的印章系伪造,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月29日作出《撤销登记决定书》。中化辽宁有限公司认为西南华夏物产有限公司制作虚假材料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行为,真实企图是打着中化辽宁有限公司央企下属单位的名义对外招揽业务、招摇撞骗、虚假宣传,以获得不正当利益,导致中化辽宁有限公司市场信誉受到严重损害,遂主张西南华夏物产有限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其立即停止侵害中化辽宁有限公司的名称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三)裁判结果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西南华夏物产有限公司使用伪造的中化辽宁有限公司的印章将中化辽宁有限公司登记为其股东公司,此种情形之下,冒名登记者西南华夏物产有限公司通过虚假的登记手段对公司进行实际经营并享有公司的实际利益,却以虚假登记的方式规避、转嫁股东和公司的法律责任。被冒名者中化辽宁有限公司一方面可能因西南华夏物产有限公司的欺骗登记减少交易机会,另一方面也可能因西南华夏物产有限公司的行为导致其声誉受损。该冒名登记行为损害了市场竞争秩序,侵害了被冒名者的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冒名登记者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被诉侵权行为已经停止,故判令西南华夏物产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已无必要,酌情确定西南华夏物产有限公司赔偿金额为153702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四)典型意义
近年来假央企、假国企事件频发,一些市场主体以非法手段骗取工商登记,变身为假冒的央企或国企子公司,并以该名义谋取不法利益,不仅损害了被冒名者的利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在冒名登记中,冒名者采用的虚假登记手段意图在于攀附知名度及商誉较高的企业以获取不正当的市场利益。其行为一方面使得市场交易相对方可能基于对其股东关系的误认而进行交易,另一方面使得被冒名者在市场竞争中因冒名者的欺骗登记而商誉受损或减少交易机会。冒名登记者擅自在其工商登记中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未经许可将他人登记为其股东的行为违反了市场经营者应当遵守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对此种引人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进行规制,有助于遏制冒名登记乱象,切实保护市场主体在信息网络社会的合法权益,营造诚实信用、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三、王某某诉成都市生鲜意佰公司农产品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2021)川0193民初11401号】
(一)裁判要旨
特许人用以宣传的宣传资料虽不构成合同的约定内容,但对于其宣传资料当中足以影响被特许人作出是否订立合同的决定的虚假宣传信息,应以特许人虚假披露特许经营资源信息认定被特许人享有法定解除权。
(二)基本案情
王某某受生鲜意佰公司发放的宣传册中记载的直供原产地数量多、冷链运输系统便捷先进、完善商业模式和管理机制等内容的吸引,与生鲜意佰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并加盟经营生鲜意佰超市。实际经营中,王某某发现宣传册中宣传内容虚假,实际供应的生鲜存在数量不齐、质量缺陷、扶持力度不够等问题,且宣传册中的冷链图竟然来源于百度图片,遂要求解除合同,退赔损失。
(三)裁判结果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合同是否能够解除,应当结合合同一方违约或未恰当履行披露义务是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作为判断标准。涉案合同系特许经营合同,被特许人以加盟的方式复制特许人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在此基础上独立经营,被特许人的经营严重依赖于特许人提供的经营资源的支持,包括专有技术、经营管理技术、供应链保障、培训等。生鲜意佰公司在其宣传册中宣传了原产地直供直采、全程冷链新鲜直达、供应链支撑、生鲜新零售与一站式网上购物、折扣处理等优势,但其实际并未向被特许人提供前述经营资源保障。而在生鲜超市经营中,质优价廉且新鲜的供应链保障、多种形式的售卖渠道、剩余货品出清管理均直接影响到生鲜超市被特许人是否能够盈利甚至是否能够在市场竞争中经营下去。故法院认为,生鲜意佰公司在宣传册中宣传的优势实际并未兑现,其没有直营店也没有所宣称的多个城市的布点,对供应链、销售渠道、出清管理等均存在不实披露。虽涉案合同并未将宣传册的内容作为合同内容,但宣传册所宣传的内容属于生鲜加盟中作出是否应当加盟成为被特许人的重要信息,该部分信息披露不实直接影响到被特许人对是否应当签订合同作出错误的决策,生鲜意佰公司在合同履行中存在虚假披露行为,且前述行为足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涉案合同应当解除。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四)典型意义
特许经营的商业模式在于向被特许人提供稳定品质的消费商品或服务,部分特许人为追求巨大的利益空间,违反商业道德,出现滥用特许制度的现象。本案中特许人以宣传的手段向被特许人披露虚假信息的行为,严重扰乱特许经营市场,应予示范典型,呼吁形成以道德、法治开展商业活动的社会认知,促进商业活动健康发展,维护安全、健康的消费环境。
四、王某诉成都伦索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2021)川0193民初6445号】
(一)裁判要旨
网络服务提供者向网络用户收取服务费,且服务费的收取标准与网络用户上传作品进行交易的情况密切相关的,应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用户在利益分享等方面具有深度合作,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从网络用户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的情形。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所负有的“较高注意义务”,应从对于权属佐证材料的审查程度、作品查重的范围等方面予以审查,对于仅要求用户出具单方面的“权属声明”、仅在特定范围内进行查重筛查的,应认定为未尽到“注意义务”。
(二)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系一名摄影师,其将拍摄的作品《清明节的长白山》《【4K】世界最大的红海滩,在中国》分别发布上传至“新片场”网站(网址:www.xinpianchang.com)“王某的作品集”、“Bilibili”网站(网址:www.bilibili.com)中予以发表。《清明节的长白山》视频内容包含长白山的雪景、星空及河流等自然风光,《【4K】世界最大的红海滩,在中国》以航拍的方式展现了辽宁盘锦辽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红海滩的自然风景以及黑嘴鸥生活的场景。后原告王某发现被告成都伦索科技有限公司所有并运营的“VJ师网”(网址:www.vjshi.com)上注册ID为“与君由缘”和“武林高手”的店铺,未经许可在“VJ师网”上传了截取前述两个作品的部分片段。原告王某认为,被告成都伦索科技有限公司与上传作品的用户构成共同侵权,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署名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故诉至法院。
(三)裁判结果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网站的注册ID“与君由缘”和“武林高手”网络用户未经许可擅自在VJ师网上传涉案视频并提供给用户下载,使得不特定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前述作品,侵犯了王某就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涉案视频在VJ师网传播过程中并未署名王某,侵犯了王某对涉案作品的署名权。伦索科技公司系网络服务提供者,涉案视频并非伦索科技公司直接上传,而是由其用户上传,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伦索科技公司与其用户构成直接侵权。根据被告网站的服务协议、销售服务协议等,VJ师网系一家视频素材交易平台,网站用户通过网站V币购买视频或者销售视频赚取V币,用户也可以对赚取的V币提现,伦索科技公司直接从用户交易的素材中按照交易金额收取网络管理费,伦索科技公司还可以在VJ师网任意位置任意时间投放广告。被告从网络用户销售的视频中直接获取经济利益,其对VJ师网上存在的用户侵害著作权行为不应当仅限于承担“通知-删除”义务,其应对用户提供的视频负有较高的审核义务。对于具体的审查义务,伦索科技公司虽已经通过要求用户实名认证、出具权属声明、启用系统查重和人工查重、畅通投诉渠道等措施,尽到了一定的审查注意义务,但伦索科技公司的的查重措施仅限于其网站内部,而非全网查重,并且仅在其内部网站检索到匹配度较高的素材时才进行人工审查。伦索科技公司在用户上传作品时,仅要求其出具权属声明,并未要求用户提交作品创作过程材料或者获得授权的原始材料等证据辅助印证权属声明的真实性。伦索科技公司在前端对用户上传材料的要求把控不严格,审核过程又仅限于封闭的自身所运营网站的内部系统,而其运营的网站主要依靠用户上传作品获取收益甚至直接从作品交易金额中获取收益,故其采取的审核措施与其所取得的经济利益不相匹配,未尽到应尽的审查注意义务。本案中,涉案视频虽是截取的涉案作品的一部分,但前述视频系完全截取自涉案作品,且其截取的内容包含了涉案作品的主要有识别性的镜头,且同时存在同一作者两个作品被不同用户上传的情况,伦索科技公司对被诉侵权行为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构成帮助侵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四)典型意义
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促使了新兴文化传播方式的不断涌现,短视频、图片交易平台正是网络媒体时代营运而生的产物。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发生在短视频素材交易平台上,平台作品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案件。关于平台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担侵权责任的类型以及界定其承担的合理审查义务是本案审理的重点。对于短视频这类当前流量巨大的业务模式来说,网络服务提供者相应地应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本案判决合理界定了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情形,实现了保护原创作者的知识产权,对平台规范、提高自身的注意审查义务以及注意程度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有助于规范信息网络传播的行为,推动网络文化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五、付某某与成都泰铭锦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21)川0193民初5548号】
(一)裁判要旨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在先使用人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应当认定在先使用人对于诉争商标具有在先权利。判断是否具有在先权利,应当从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销售数量、店铺规模、使用人的善意等方面予以审查。
(二)基本案情
原告付某某于2019年5月注册了“寻味天府”在第35类的注册商标。成都泰铭锦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泰锦公司)2016年11月29日在“淘宝网”开设“寻味天府”淘宝店、2017年10月30日在“拼多多”开设“寻味天府”拼多多店、2018年12月10日在“拼多多”开设“寻味天府特产店”。“寻味天府”淘宝店2017年11月7日的销售订单交易快照、“寻味天府”拼多多店2016年12月28日的销售订单交易快照、“寻味天府特产店”2018年12月12日的销售订单交易快照均显示商品橱窗左上角标识有“寻味天府”字样的图文组合,且该三家线上店铺之后的销售订单交易快照左上角标识亦有“寻味天府”字样的图文组合。付某某认为成都泰锦公司在无“寻味天府”第35类商标使用权及“未经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以“寻味天府xun wei tian fu”汉字和拼音组合的图形标识在拼多多、淘宝等平台的商业橱窗中,页面展示对外宣传推广使用展示与付某某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三)裁判结果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关键在于被告成都泰锦公司对于诉争商标“寻味天府xun wei tian fu”是否具有在先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指在国内在先使用并为一定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未注册商标。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认定,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销售量、经营额、广告宣传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中,成都泰锦公司开设三个案涉店铺的时间均早于付某某在第35类注册“寻味天府”的时间,且三个案涉店铺在商品橱窗展示中持续性使用“寻味天府”的图文标志进行标识;此外,案涉三个店铺的商品销量较大,其在线上店铺中具有一定影响力,而反观付某某,其未能举证证明其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不能证明注册商标实际用于经营活动。综合考量案涉图文标识的持续使用时间、店铺销售情况、店铺规模以及付某某对于商标的使用情况等因素,法院认定成都泰锦公司对于诉争商标具有在先权利。付某某无权禁止成都泰锦公司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诉争商标,对于付某某的诉请请求均不予支持。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四)典型意义
为确保商标的在先使用人因其使用行为业已形成的具体信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了在先商标的继续使用抗辩制度。在先商标的继续使用应从三个方面考察,一是在先使用行为的时间及范围;二是在先使用人是否出于善意;三是在先使用的标识经过持续性使用是否具有一定影响力。本案从在先使用的时间、在先使用的具体情况以及店铺的实际影响力等方面进行认定,确认了被告的在先权利,充分及时有效地保护了经营者的正当商誉及利益,平衡了在先使用者与商标注册者之间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