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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6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2023-11-10 11:28:24 252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6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6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4月26日上午,舟山中院召开全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通报会,舟山中院副院长刘建伟通报了近年来舟山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浙报舟山分社、舟山日报、舟山电视台、舟山晚报等媒体受邀参加。
  2019年以来,舟山法院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以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抓手,紧紧围绕舟山高质量发展需求,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通过构建“精保护、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五位一体保护机制,全方位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效能,优化创新创业环境,为舟山建设现代海洋城市和共同富裕示范先行区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批复,普陀法院将于2022年5月1日起对舟山市内500万元以下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行政纠纷行使管辖权。舟山中院将依法做好审判指导工作,统一两级法院裁判尺度,提升案件质效和司法公信力。
  案例一
  原告CZ公司与被告RB公司、周某商业诋毁纠纷案
  典型意义
  本案系舟山中院受理的首例商业诋毁纠纷案,该案立足于矛盾纠纷彻底化解,促成双方达成被告发朋友圈消除其之前在朋友圈造成的不利影响的和解方案,该方式与商业诋毁行为的传播范围和其造成的影响程度相适应,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该案例入选2019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保护案件备选案例。
  基本案情
  CZ公司与RB公司经营范围相近,有竞争关系。周某原系CZ公司的工作人员,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系R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8年12月17日,周某使用昵称为“【RB公司】—周某”的微信号发布“CZ公司骗子公司大家小心”的图片,并配备“收到这样的短信,大家小心,骗子公司”的文字,内容为“【瑞和宝】【喔刷】费率已涨到0.70+3,目前已被银联取消认证,资金随时会不到账,银行卡也随时会被复制盗刷,请及时更换新Pos机”的短信系CZ公司所发。CZ公司认为被告的行为诋毁了其商业信誉,造成其客户大量流失,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RB公司、周某禁止实行商业诋毁行为,在《舟山日报》上公开消除影响,周某同时在其朋友圈消除影响。
  舟山中院经审理认为,CZ公司与RB公司为同业竞争关系,且之前往来密切,法院从彻底化解矛盾纠纷的角度出发,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法院注重从法律构成要件角度对被告的行为进行辩法析理,周某作为R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明知微信朋友圈存在大量与其竞争对手CZ公司共同的客户好友,仍在其个人微信使用侮辱性、贬低性语言抨击CZ公司,损害了CZ公司的商业信誉,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周某作为经营利益的享有者,应认定为共同责任主体。同时,引导CZ公司在消除被告造成不利影响的范围内向其主张权利,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具体方案为:周某停止诋毁行为,并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致歉信息,且信息需对所有人公开,48小时内不得删除;CZ公司放弃其他诉请,双方承诺今后合法竞争,和谐共存。周某在法院当场编发朋友圈“本人2018年12月17日发布的关于CZ公司的信息不实,措辞不当,特此致歉”,CZ公司随即提出撤诉申请,舟山中院于2019年3月27日裁定准许其撤回起诉。
  案例二
  原告舟山港综合保税区国际商品展销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沈某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案
  典型意义
  本案合同所涉开发项目与自贸区跨境电商发展关系重大,舟山中院在该案中坚持尽可能维持合同效力,促进合同履行的司法理念,促成双方达成继续履行的调解方案,为自贸区跨境电商技术成果有效转化运用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开发“新零售系统建设开发项目”,原告依约支付了首期服务费用,并根据被告要求支付了进度款,但认为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完成技术服务内容,仅完成部分线下商城系统产品,且部分产品的部分功能和前端效果均存在较大问题,需优化调整,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则抗辩称,其已完成线上线下各系统模块功能,并提供项目整体培训服务,原告提出的需求及功能明细均属合同外义务,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双方诉辩主张针锋相对,合同履行陷入僵局。合议庭通过精研案情,了解到案涉“新零售系统建设开发项目”为自贸区跨境电商发展的基础性技术设施,原告已获取跨境电商资质,被告完成了部分项目开发,双方为此均已投入大量精力,遂做出合则多赢,分则皆败的判断,组织各方反复沟通,明确功能需求及相关争议点,促使双方达成继续履行合同、优化技术服务的调解方案,就开发清单、完成期限、验收标准、维保义务、技术培训、争议解决等内容详细拟定长达80页的协议,舟山中院于2020年4月20日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案例三
  原告舟山市水产流通与加工行业协会与被告山东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索引】
  案号:2020)浙09民初136
  典型意义
  本案系舟山中院受理的首例涉“舟山带鱼”地理标志商标侵权纠纷判决案件,10万元判赔数额体现了与地理标志商标市场价值相匹配的司法保护强度,有效打击仿冒侵权行为,净化海水产品市场环境,确保舟山海洋资源优势转化为品牌竞争效能。
  基本案情
  原告系“舟山带鱼”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并制定了《“舟山带鱼”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对“舟山带鱼”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使用申请程序、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义务、管理等内容进行规定。
  被告在淘宝网经营销售带鱼的网店,其明知所销售的带鱼不是舟山带鱼,却故意将“舟山带鱼”设置为所售商品的关键词,其中:商品标题为“带鱼新鲜冷冻特级大深海鲜活刀鱼舟山带鱼段中段超大东海水产3斤”的页面截图显示,该商品促销价88元,月销量665件,总销量2899件,商品详情中载明产地为山东青岛,累计评价982条,包含“不新鲜”等负面评价;商品标题为“5斤带鱼新鲜冷冻带鱼中段舟山带鱼段中段东海刀鱼深海鲜活特级大”的页面截图显示,该商品促销价39元,月销量22件,商品详情中载明产地为山东青岛,累计评价1条。
  舟山中院认为,被告在所售的冷冻带鱼商品标题中设置关键词“舟山带鱼”,不仅构成对商品基本情况的虚假描述,而且使消费者可以通过搜索“舟山带鱼”关键词链接到被告商品,使相关公众误以为所链商品为舟山带鱼,对该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导致混淆,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综合考虑“舟山带鱼”知名度、被告侵权的主观故意、侵权情节及后果,确定赔偿数额(包括维权合理开支)为10万元。
  2021年2月1日,舟山中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 万元。
  上述判决作出后,被告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申请撤回上诉。
  案例四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舟山某手机配件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例索引】
  案号: (2021)09民初134
  典型意义
  本案为涉OPPO商标侵权关联案件之一,该案判决充分体现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与行政双重保护制度打击侵权、保护权利人的积极作用,对于引导行业树立保护知识产权意识、规范合法经营具有重要意义。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18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对被告经营店铺进行工商查处,当场扣押带“OPPO”标识的耳机33副,数据线18根,闪充数据线22根,闪充电源适配器11个等侵权产品,随后该局认定其构成商标侵权,作出责令停止侵权、没收侵害商标权的产品、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9月1日,原告以被告侵害其享有的“OPPO”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舟山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
  舟山中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在销售的同类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结合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可以认定被告侵害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责任。
  2021年11月25日,舟山中院判令被告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12000元。
  判决作出后,被告自动履行了款项支付义务。
  案例五
  被告人姚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案例索引】
  案号:2021)浙09刑初11
  典型意义
  本案系舟山实行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后首例对被告人判处实刑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充分彰显舟山法院全方面加大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有力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2016年年底至2018年年底,被告人姚某和赵某(另案处理)合谋做假酒生意,姚某负责出资购买假酒和发货事宜,赵某负责卖酒和招揽业务员,两人再根据投资比例分配利润。2018年11月,姚某向某商家购买“贵州茅台酒”后,在明知该批酒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况下,通过公司业务员将25箱“贵州茅台酒”(合计人民币179850元)卖给童某,并由物流发往舟山。同月13日,收货人至物流仓库提取时发现疑似假冒产品,遂举报,同日该批假冒酒被查封,后经鉴定,均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舟山中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姚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姚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2021年5月14日,舟山中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扣押在案的150瓶假冒“贵州茅台酒”予以没收。
  判决作出后,被告人姚某未提起上诉。
  案例六
  被告人刘某侵犯著作权罪案
  【案例索引】
  案号:2021)浙09刑初52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及游戏私服新型著作权犯罪案件,该案处理有效维护了网络游戏作品权利人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有助于规范互联网游戏经营行为,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基本案情
  2021年1至7月,被告人刘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热血传奇》游戏著作权人及合法授权运营商许可,租用网络服务器,私自架设《五岳传奇》、《梁山传奇》网络私服游戏服务器端,将大量《热血传奇》美术图片应用于其私服游戏,并在互联网上发布、运营。被告人刘某非法运营私服游戏期间开通充值通道收取玩家及商行充值金额,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375906.66元。经鉴定,《梁山传奇》游戏与《热血传奇》游戏基本相同,构成复制关系;《梁山传奇》与《热血传奇》游戏相应的美术资源与场景构成相同的共200对,构成相似的2对;《五岳传奇》与《热血传奇》游戏相应的美术资源与场景共681对,均构成相同。
  2021年7月22日,被告人刘某被舟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侦大队民警从湖南省长沙市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赔偿了权利人并取得谅解,并预缴罚金190000元。
  舟山中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刘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在审理期间作出了赔偿、取得谅解,预缴了罚金,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认罪悔罪,经社区矫正机构评估,被告人刘某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监管条件比较好,社会危害性较小,决定对其依法适用缓刑。
  2022年3月14日,舟山中院判处被告人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九万元,对扣押在案的电脑主机1台、手机1部予以没收。
  判决作出后,被告人刘某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