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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发布5起2021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2023-11-10 11:28:46 257

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发布5起2021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发布5起2021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2022年4月26日,在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人民法院与天府新区法院(四川自贸区法院)通过视频连线联合召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发布川渝自贸区法院著作权及商标侵权纠纷诉讼指引以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的《著作权及商标侵权纠纷诉讼指引》,对原告在著作权、商标侵权诉讼中可提出的主张及应当出示的相应证据进行明确,对被告在此类诉讼中可提出的抗辩并举示相应证据进行指引,旨在促进当事人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积极承担诉讼义务。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结合了川渝自贸区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实践,具有一定示范意义。通过发挥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示范指导作用,为川渝自贸区知识产权纠纷提供参考标准,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尺度,提升川渝自贸区司法保护效能。同时,推动知识产权纠纷诉源治理,联手打造知识产权保护高地。
  下一步,川渝两地自贸区法院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部署,加强川渝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联动,有效提升司法服务保障能力和水平。
  媒体记者应邀参加新闻发布会,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杨晓玲、天府新区法院(四川自贸区法院)成都科学城人民法庭庭长钟钰就记者关于川渝两地自贸区法院在知识产权保护司法协作方面的亮点工作、典型案例中涉及到商标侵权纠纷中在先使用的认定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认定等问题进行了解答。

  一、云创设计(深圳)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卡诗兰服饰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二、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重庆腾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重庆天极畅娱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三、重庆广电英度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四、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重庆泳宏科技有限公司、于佩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五、重庆两江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遵义赏天赐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一、云创设计(深圳)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卡诗兰服饰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2021)渝0192民初994
  (一)裁判要旨
  服装设计作为实用艺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应当满足实用性与艺术性在物理上或观念上可分离,即实用性与艺术性相互拆分并单独存在,改动服装设计在艺术性部分的设计不影响实用功能的实现。被诉侵权服装与权利人服装设计中具有艺术美感的独创性表达实质性相似时,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构成著作权侵权。
  (二)基本案情
  2019年8月5日,云创设计(深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创公司)创作完成《圆梦舞曲MC8922680044DR0》(以下简称《圆梦舞曲》)作品,并于2020年3月16日向广州市版权协会备案登记。该作品为女装太阳裙的三个图片,包含设计手稿图、效果图、成衣图,创作灵感说明为,太阳裙版型活泼俏皮,黑白波点图案,时尚又讨人喜欢,采用隐形拉链,方便穿脱,时尚美观又有复古感。4月2日,云创公司在其天猫网店发布《圆梦舞曲》服装销售信息。5月30日,重庆卡诗兰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诗兰公司)在其淘宝网店开始销售其生产的涉案侵权服装。7月1日,云创公司在该网店购买了1件涉案侵权服装。云创公司认为卡诗兰公司生产、销售涉案侵权服装行为侵害其《圆梦舞曲》服装美术作品著作权,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卡诗兰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50000元。
  (三)裁判结果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具有独创性、艺术性、实用性、能以一定形式表现,且艺术性与实用性能够分离的服装设计,可以认定为实用艺术作品,并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圆梦舞曲》服装系云创公司独立完成,该服装采用太阳裙版型结合黑白波点图案及独特的拼排组合,均体现出作者个性化的选择、设计、布局等创造性劳动,体现了一定的设计理念和美感,该服装具有审美意义,具备美术作品的艺术创作高度。改动该服装的黑白波点图案、太阳裙版型等设计,其保护身体、调节体温、适应身体活动的实用功能并不受影响,该服装的实用功能与艺术美感能够分离并独立存在。因此,该服装作为兼具实用功能和审美意义的立体造型艺术作品,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被诉侵权服装最早的订单创建时间晚于《圆梦舞曲》服装发布时间,卡诗兰公司作为服装经营者,其能够从公开途径接触到有关该美术作品的相关信息。对于兼具实用功能和艺术美感的美术作品,著作权法仅保护其艺术美感。将《圆梦舞曲》服装与被诉侵权服装进行比对,二者相似之处在于均为短袖连衣裙,左袖及正面上身左半部分为白底黑色波点图案,其余为黑底白色波点图案,整体风格近似,相似部分体现在艺术方面。不同之处在于波点图案、腰带扣、领口花边、衣袖局部细节上有差别,对整体视觉效果并无影响,不会使二者产生明显差异。这种实质性相似的表达部分系《圆梦舞曲》服装的独创性部分且并不来源于公有领域。因此,被诉侵权服装与《圆梦舞曲》服装构成实质性近似,卡诗兰公司侵害了云创公司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故,法院判决卡诗兰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云创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5000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四)典型意义
  衣食住行,以衣为首。我国是服装生产大国,目前服装设计抄袭现象盛行影响服装产业健康发展,加强服装设计著作权保护势在必行。2021年10月28日国务院发布《“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该规划明确提出完善服装设计等时尚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本案系该规划实施以来全国首例服装设计时尚产业著作权保护案例。判决明确了服装设计作为实用艺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构成要件,厘清了服装设计艺术性与实用性可分离标准,明确了著作权法保护服装设计的具有艺术美感的独创性表达。该案所确立的裁判规则对同类案件具有示范意义,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加大服装设计著作权司法保护力度,促进服装设计等时尚产业健康发展的使命担当。
  二、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重庆腾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重庆天极畅娱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9)渝0192民初10862
  (一)裁判要旨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应当知道用户提供的视频侵害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未根据其运营规范或惩罚制度对相关用户采取限制分享或封禁的合理措施,导致侵权视频得以持续传播,主观过错较大,应当承担删除、屏蔽侵权视频等合理责任。对于要求直接判决封禁网络用户账号的诉讼请求,应综合考虑网络服务提供者管理制度的自治性、网络用户是否参加了诉讼、封禁账号对用户的影响、封禁账号的替代方案等因素,兼顾社会公共利益和网络用户利益的原则,审慎对待。法院可将网络服务提供者未按照运营规范或惩罚制度对符合条件的用户采取封禁网络用户账号,致使用户重复侵权,作为加大侵权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
  (二)基本案情
  《王者荣耀》游戏由原告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研发并于2015年7月15日进行著作权登记,其对游戏及其元素享有著作权。经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授权,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和重庆腾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享有涉案游戏著作权许可使用权和以自己名义维权的权利。涉案游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深受市场欢迎。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均系移动端应用软件“今日头条”app的开发主体和运营主体,官方网站为www.toutiao.com。二被告邀请合作入驻或合作的金V认证用户、游戏达人团成员等网络用户在“今日头条”app上传录制的涉案游戏视频,并推广传播。原告对上述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向二被告发送投诉邮件,二被告未对投诉邮件所涉视频予以删除。今日头条发布的《头条号运营规范》规定每个账号拥有100分起始账号分值,被投诉侵犯著作权的扣账号分值40分;《账号惩罚制度》规定账号当前分值≤0分,则封禁账号且不可恢复。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其中停止侵权的方式包括对反复上传侵权《王者荣耀》游戏录制视频的用户,采取封禁处罚措施,包括对原告投诉已达到三次及以上的侵权用户,采取永久关闭账号措施。
  (三)裁判结果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6日作出2019)渝0192民初10862民事判决,认定原告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等系涉案游戏著作权人,有权就侵害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的作品且不符合免责情形,侵犯了原告对于《王者荣耀》游戏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立即停止涉案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针对原告要求“对反复上传侵权涉案游戏录制视频的用户,采取封禁处罚措施,包括对原告投诉已达到三次及以上的侵权用户,采取永久关闭账号措施”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运营规范或惩罚制度属于被告管理平台的方法,在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此诉请具备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综合考虑网络服务提供者管理制度的自治性、网络用户是否参加了诉讼、封禁账号对用户的影响等因素,直接判决封禁影响到网络用户重大利益的网络账号,并不恰当;但可以将被告未按照运营规范或惩罚制度对符合条件的用户采取封禁网络用户账号等措施,客观上导致侵权视频在被其放任的状态下得以持续传播,作为加大侵权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50万元、合理费用20万元,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四)典型意义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规范其服务,制定了运营规范或惩罚制度,但通常不会对违反规定的网络用户(大V认证用户)进行封号处罚。本案厘清了著作权人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封禁网络用户账号的裁判思路:应当谨慎对待,但可以作为损害赔偿的考量因素。判决兼顾平衡了社会公共利益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等相关方的利益,明确了网络平台运营规范或管理制度的自治性,促使网络服务提供者按照其管理制度加强网络用户的监管,从而促进网络生态的维护。
  三、重庆广电英度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2020)渝0192民初7216
  (一)裁判要旨
  网络视频平台针对网络用户上传的批量影视作品是否侵权未履行合理审查义务并采取必要措施的,应认定其存在过错,不能以其履行“通知删除”义务而免除其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基本案情
  《谢谢你来了》是重庆卫视推出的一档青春励志节目,多次获得全国性评奖,具有一定知名度。原告广电英度公司经授权取得该综艺节目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被告爱奇艺公司系爱奇艺网站经营者。昵称为“峰子创业”的用户在爱奇艺网站上传了综艺节目《谢谢你来了20160713》,点击该视频可以正常播放,播放时视频右上角有“iQIYI爱奇艺”水印,视频内容结束时显示“本栏目版权属于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台)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在爱奇艺平台检索“峰子创业”,检索结果自动将其分类到“自媒体”项下,每次点击播放该账户上传的《谢谢你来了》节目作品时,界面显示爱奇艺将该节目归类到“综艺频道”,该用户还发布了3953个视频,包括《门当户对》《凡人有喜》《谢谢你来了》等节目。原告认为被告与爱奇艺用户构成对涉案作品的直接共同侵权或教唆、帮助侵权,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三)裁判结果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应当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确定其是否承担帮助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包括对于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明知或者应知。原告举示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爱奇艺公司明知网络用户上传的涉案综艺节目系侵权作品,故无法认定其存在明知的过错。爱奇艺公司作为涉案平台的经营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供众多网络用户使用,其对于涉案纠纷中网络用户“峰子创业”侵害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否构成应知,应综合是否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侵权事实是否明显以及其他相关因素予以认定。随着视频网站从初期的用户内容分享为主向平台直接提供正版视频内容为主,从短视频向电影、电视剧、综艺节目等全覆盖、从免费分享到付费播放,随着网络视频播放平台经营形式的转变要求对著作权管理责任的合理分配。若仍一律允许视频网站以提供服务为由不履行相应的合理注意义务或审查、监管责任,可能导致通过由用户上传影视作品、平台适用通知删除规则逃避责任,致使影视作品权利人难以维权的现象发生。故网络视频平台的注意义务应当根据其经营模式、用户、上传作品的类别、审查的成本等予以调整区分为一般的注意义务或更高的注意义务,甚至事前审查义务。本案中,爱奇艺公司经营平台为收费视频播放网站、上传用户为特殊“自媒体”用户、涉案作品为制作成本较高的电视综艺节目、涉案视频名称含有“重庆卫视”等明显的权属信息等多方面因素考量,爱奇艺公司应该履行更高的注意义务,但爱奇艺公司应知涉案侵权行为未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构成帮助侵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四)典型意义
  本案系网络视频平台是否违反合理注意义务承担赔偿责任的典型案例。随着在网络视频平台化成为主要趋势,传统技术背景之下的“通知-删除”规则 “泛化”引发维权困境,法律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义务责任规定缺位,导致司法中类案不同判屡屡发生。本案以网络视频平台赔偿责任的主客观要件以及合理注意义务设定为切入点,依据网络服务提供者主体类型、经营模式、作品类别、审查的成本等合理区分网络服务者一般的注意义务、更高的注意义务、事前审查义务,以此确定侵权责任承担。发挥司法裁判规则引领作用,预防网络平台用户侵权现象发生,促进互联网视频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四、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重庆泳宏科技有限公司、于某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20)渝0192民初4460
  (一)裁判要旨
  作为直播平台入驻主体,直播机构应当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规范使用直播平台提供的直播机构后台服务。直播机构为吸引更多受众,虚构与直播平台存在特殊关系,不合理地借用直播平台的竞争优势为自己谋取利益,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解或混淆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寻梦公司)系“拼多多”电子商务平台的运营方,疫情期间通过“市县长直播带货”推动农产品线上销售。被告重庆泳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泳宏公司)系拼多多的入驻直播机构,其股东于某某在与潜在客户“野马尘埃”商务洽谈中称“我们拼多多合作项目很多,我们这边就是拼多多官方合作公司,我们有拼多多工会和拼多多直播公司和官方合作富农项目。”“我们是拼多多官方MCN机构。”原告认为,被告为招揽客户,虚构与拼多多之间的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三)裁判结果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重庆泳宏公司仅是拼多多注册直播机构,并无其他特殊关系,重庆泳宏公司和于某某在商务洽谈时,使用歧义性语言,多次强调其与拼多多具有“官方合作”、“官方授权”等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对拼多多直播平台的正当经营模式产生干扰,容易导致相关交易对象误认为其与拼多多存在特定联系,对上海寻梦公司自身的商业机会、独占竞争优势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属于不合理地借用他人的竞争优势为自己谋取利益,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解或混淆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六条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被告重庆泳宏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一审宣判后,被告重庆泳宏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四)典型意义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2020年网络直播异军突起,“直播带货”备受各大电商平台、短视频网站推崇,俨然成为一种新型的商业模式。直播经济在蓬勃繁荣的同时,也带来了网络空间治理的新问题,如直播机构虚构其与直播平台关系进行虚假宣传。本案对直播机构与直播平台间具有何种竞争关系,虚构身份关系对竞争秩序的影响等问题进行分析,对网络直播新业态起到规范引导作用。
  五、重庆两江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遵义赏天赐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2021)0192民初8183
  (一)裁判要旨
  该案系对义务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同意履行的认定,义务人愿意履行到期债务的,只要其将愿意履行的意思到达权利人即可,而不应去要求义务人必须以“愿意履行”四个字作出明确表示,既降低了权利人的举证义务,同时也维护了交易安全。
  (二)基本案情
  重庆两江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假日酒店)与遵义赏天赐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赏天赐公司)于2015年3月订《战略合作协议书》,约定:甲方对乙方项目冠名,同意乙方使用其子公司‘重庆宾馆’‘重宾’商标、服务标志、宣传画册进行项目推广宣传,提升乙方项目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合作期限为2015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冠名费人民币叁拾万元,在本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2016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冠名费人民币贰拾万元/年。乙方于每年3月20日前支付下一年度冠名费至甲方指定账户。并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壹拾万元违约金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损失、诉讼费、律师费等)。赏天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支付了冠名费30万元后再未向假日酒店支付任何费用,假日酒店也未向赏天赐公司要求支付冠名费。2021年2月26日,赏天赐公司通过员工微信向假日酒店发送《关于遵义赏天赐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两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情况说明》,主要载明:因赏天赐公司自2015年起不再经营及管理重宾生态旅游文化城(简称天池三号项目),赏天赐公司自2015年起股权已冻结不再正常经营及管理,2019年6月1日天池三号项目重新启动,2019年10月30日正式由贵州正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营管理,2019年12月9日贵州正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式揭牌拿地,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当日公示信息。综上所述,赏天赐公司目前提供的相应的说明依据是为体现自2015年赏天赐公司未再经营天池三号项目,自2015年-2019年6月1日所与假日酒店产生的合作费用40万/年想允以减免。2021年6月16日,假日酒店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至合同解除之日起的冠名费及违约金10万元。庭审中,赏天赐公司辩称冠名费2018年6月16日前的部分已过诉讼时效,不应予以主张。
  (三)裁判结果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商标“重宾”“重庆宾馆”所有权人系重庆宾馆有限公司,重庆宾馆有限公司将上述商标授权给假日酒店使用,根据《授权书》,假日酒店有权将上述商标授权给他人使用。赏天赐公司使用了上述商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冠名费,虽然部分冠名费已过诉讼时效,但赏天赐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向假日酒店发送的《情况说明》明确支付的金额为2015年-2019年6月1日期间的费用,希望假日酒店予以减免,表明赏天赐公司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仍愿意履行上述期间的费用,只是希望假日酒店予以减免,赏天赐公司不得以诉讼时效届满进行抗辩,因赏天赐公司的行为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该合同于2021年7月23日解除,赏天赐公司应当支付冠名费106.26万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0万元和律师费1.5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四)典型意义
  本案系商标被许可人出具减免申请是否构成在诉讼时效届满后作出愿意履行的意思表示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二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债务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需作出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本案中,被告虽未在《情况说明》中用“愿意履行”四个字作出其意思表示,但被告要求原告予以减免,减免的前提是被告愿意履行,故应认定为被告作出了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同时从公平原则来讲,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原告虽未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而丧失了胜诉的权利,但是被告作为义务人愿意履行到期债务,只要其将愿意履行的意思到达原告即可,而不应去要求义务人必须以“愿意履行”四个字作出明确表示,既降低了原告的举证义务,同时也维护了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