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布4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布4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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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至2020年11月,被告人单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在广东省开平市,通过从市场采购配件、在他人处打印“ARROW”“FAENZA”“ANNWA”等注册商标并在其租赁厂房进行组装及包装的方式,生产假冒箭牌、法恩莎、安华品牌的龙头、花洒等卫浴产品,并通过快递物流销售给被告人施某某、俞某某、张某等人,共收取货款人民币1980944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0余万元。被告人施某某、俞某某、张某等人在明知单某某销售的均系假冒箭牌卫浴产品的情况下,仍分别以货款人民币210925元、170269元、432030元,多次向单某某购买假冒箭牌卫浴产品并予以销售,并分别非法获利人民币7万余元、4万余元、16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施某某、俞某某、张某分别退出犯罪所获赃款人民币7万元、4万元、15万元,并分别赔偿被侵权单位人民币10万元、8万元、20万元,均取得该公司书面谅解。
裁判结果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单某某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施某某、俞某某、张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其中施某某、张某销售金额巨大,俞某某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遂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单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施某某、俞某某、张某分别适用缓刑,并处以十一万至三十一万不等的罚金;对本案四名被告人犯罪所得赃款予以追缴;对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宣判后,单某某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商标是一个企业的产品、服务质量、商誉和知名度的载体,体现了一个企业的品牌形象,事关企业生存和发展。经国家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未经授权任何人均不得使用他人注册的商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造成持有注册商标企业的商誉及经济利益受损,而且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得不到保障,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的风险也会大大增加。依法严惩侵犯注册商标犯罪行为,保护权利人对注册商标的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营造良好知识产权法治环境的重要方面。本案中,被告人单某某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获取非法利益,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施某某、俞某某、张某明知从单某某处所进货物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为了获取不法利益而予以销售。本案四名被告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损害国家商标管理秩序,扰乱商品市场。本案的依法审判,不仅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决心和力度,而且对于激发诚信经营,强化商标保护,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也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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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正新橡胶工业有限公司诉重庆鸣金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戴均仁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正新”商标为驰名商标。厦门正新橡胶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新公司)享有“正新”商标注册专用权。重庆鸣金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鸣金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戴均仁系法定代表人,是该公司的唯一股东。2015年,鸣金公司使用“正新一顺”标识侵害正新公司商标专用权,法院判决其赔偿经济损失150000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鸣金公司今后不再生产、销售任何侵犯“正新”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如有侵权行为,应赔偿300000元作为惩罚。2020年6月,鸣金公司使用“罡新”标识受到行政处罚。2020年10月,正新公司以鸣金公司侵害商标权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1000000元。后双方达成调解,鸣金公司向正新公司支付286900元作为赔偿。2021年1月,正新公司以鸣金公司使用“罡新”标识违反2015年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起诉要求鸣金公司、戴均仁按约定支付300000元。
裁判结果
一事不再理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正新公司在发现鸣金公司有新的侵权行为时,已选择以侵权之诉寻求权利救济并已获得相应赔偿,现又以相同事实、相同被告提起违约之诉,要求鸣金公司、戴均仁支付违约金及利息,该违约之诉明显违反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构成重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驳回厦门正新橡胶工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约定赔偿的重复起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商标权利人为阻止商标侵权人再次侵权、方便计算赔偿数额、快速获得赔偿等,常在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再次侵权的赔偿数额。这样的约定赔偿具有一定的惩罚性质。本案在有约定赔偿条款的前提下,鸣金公司再次侵害正新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具有较强的主观恶意,正新公司要求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赔偿或者提起侵权之诉要求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法院均会支持,但本案正新公司在提起侵权之诉后与鸣金公司达成了调解,又以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赔偿内容提起诉讼,就属于重复起诉。本案裁判有助于厘清惩罚性法定赔偿与约定赔偿的关系,为商标权利人明晰自身权利界限,进行合理维权,提供案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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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辣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辣府鲜火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上海辣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是第30745562号、第30745557号、第30745564号、第30745565号“辣府”文字注册商标专有权人。重庆辣府鲜火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经上海辣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许可,在其企业名称中冠以“辣府”文字,并在其经营场所的店铺招牌、店内装饰、菜单、餐巾纸盒、餐具、员工工服等均突出使用“两江辣府”等文字标识,上海辣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据此提请商标侵权诉讼。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重庆辣府鲜火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两江辣府”文字标识,其中的“辣府”与上海辣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商标“辣府”在具体文字字形上高度一致。“辣府”二字既非词语,亦非日常口语,具有独创性。对消费者来说,“辣府”的汉字具有强烈的识别作用,一般公众对于“两江辣府”和“辣府”在视觉与听觉上易产生混淆或者误认。重庆辣府鲜火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的店铺招牌、店内装饰、菜单、餐巾纸盒、餐具、员工工服、工商登记的名称等均突出使用含有“辣府”的文字标识的行为构成侵害上海辣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判决,重庆辣府鲜火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辣府”字样,并赔偿上海辣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30000元。
典型意义
上海辣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是国内知名的火锅企业,其所拥有的“辣府”文字注册商标更被相关公众所熟知。重庆辣府鲜火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其火锅商品服务突出使用“辣府”标识,并在其企业名称中冠以“辣府”文字。法院依法认定案涉“辣府”文字注册商标构成独创词,“两江辣府”和“辣府”易产生混淆或者误认。本案通过案涉文字商标构成独创词的司法认定,有力的保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制止、打击“搭便车”、“傍名牌”行为,促进企业品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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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公司诉重庆即推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系第36220187号“腾讯看点”商标权人。2021年3月1日,腾讯计算机公司将该注册商标授权给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深圳公司)、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北京公司)在全球范围内使用,并且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深圳公司、腾讯北京公司认为,重庆即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即推公司)在制作《腾讯看点入驻申请》链接中,大量并突出使用“腾讯看点”词汇,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另外,即推公司在招揽作者加入其机构时,直接对外宣称自己是“腾讯看点商务合作”或“腾讯S级头部MCN合作商”,并使用已经终止的《企鹅号小视频机构合作协议》强调自己是腾讯的合作机构,令网络用户产生混淆,误认为其是腾讯看点官方或腾讯看点官方合作伙伴的行为,在制作《腾讯看点入驻申请》链接中,大量并突出使用“腾讯看点”词汇,加深其腾讯官方的背景,进一步误导互联网用户的行为以及伪造作者签名与其签署《腾讯看点创作者合作协议》,并将该协议提交至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深圳公司以及腾讯北京公司共同运营的“腾讯看点”内容服务平台,从而获得同业竞争优势的行为均属于不正当竞争。谭江涛作为即推公司的唯一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参与了“即推网络”和“即推”两个腾讯账号的创建与运营,构成共同侵权。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深圳公司、腾讯北京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即推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36220187号“腾讯看点”商标的行为;即推公司立即停止冒用腾讯官方身份、伪造腾讯官方入驻页面及冒用作者签名参与原告平台活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推公司与谭江涛连带赔偿三原告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开支费用200万元;即推公司出具道歉声明并在腾讯看点官方平台上发布,以消除影响(声明内容应经法院事先审核);即推公司与谭江涛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保全费用。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与原告签署了相关合作协议,即视为双方建立合作关系。“腾讯看点”既是注册商标,也是内容服务平台专用名称,被告即推公司作为原告平台的MCN机构,在向创作者介绍自己的服务时,不可避免要呈现原告“腾讯看点”的专用名称。基于双方的合作关系,被告即推公司在为原告平台招募创作者的合理范围内使用“腾讯看点”文字,原告应当给予一定程度的容忍。被告即推公司的前述使用行为,不能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不属于商标性使用。故,本案被告即推公司及谭江涛的行为不构成侵害三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即推公司在原告“腾讯看点”内容服务平台仅是一家普通的MCN机构,与原告平台并无其他特殊关系,但被告即推公司在招募创作者时,使用“S级”“头部”等字眼,突出强调其是与原告具有超过一般MCN机构合作关系的行为不客观,也不符合协议约定,相关宣传行为易产生歧义,导致相关公众误解,被告即推公司属于不合理地借用他人的竞争优势为自己谋取利益,对原告平台建立的竞争秩序造成了损害,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最终判决:综合考虑“腾讯看点”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影响范围,被告即推公司的主观过错和原告必要的维权成本等因素,酌定被告重庆即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重庆即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谭江涛连带赔偿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000元。
典型意义
商标性使用是认定构成侵害商标权的前提。商标性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判断行为人的使用行为是否足以区分商品来源,需根据个案情况,结合相关标识的使用形式、呈现方式、知名度、是否为合理使用等方面具体判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是广义竞争关系,除同业竞争者外,还应包括非同业竞争者、消费者和公众利益,只要竞争行为损害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权益均可纳入规制范围;相关宣传行为易产生歧义,导致相关公众误解的,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行为,扰乱竞争秩序的行为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
本案例对于如何认定“商标性使用”,以及理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具有一定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