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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用他人公众号图片宣传构成侵权需赔偿

2023-11-13 14:59:33 242

盗用他人公众号图片宣传构成侵权需赔偿


 

盗用他人公众号图片宣传构成侵权需赔偿

 


  2015年6月,某培训中心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游泳招生的文章,文章附有教练教学游泳以及学员毕业照两张图片,图片右下方有“培训中心”字样。2020年6月,陆某在微信公众号中发布了一篇游泳招生文章,文章中使用的两张图片与培训中心发布图片的人员数量、动作、背景均一致,仅对横幅部分、“培训中心”字样、教练头像进行改字、抠图、去水印处理。培训中心认为陆某未经许可使用图片已构成侵权,遂起诉要求陆某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4万元。近日,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宣判了此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培训中心拍摄图片后将涉案图片公开发表,享有案涉图片的著作权,但陆某未经许可擅自使用。经对比,陆某使用的图片与培训中心图片构成实质性相似,陆某的行为侵害了培训中心对涉案摄影作品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陆某立即停止侵害,停止使用涉案侵权作品,向培训中心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
  法官说法
  互联网的发展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却也使得侵权行为从线下发展到线上。基于网络侵权即时性、隐蔽性的特点,侵权情形更快捷、后果更严重,侵权范围更广泛。本案中,陆某未经培训中心许可,擅自盗用培训中心公众号图片,并供其使用宣传,其行为已构成著作权侵权,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法官告诫广大市民及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对外宣传时,杜绝未经许可直接使用他人具有知识产权作品的行为,如需使用应当征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许可使用费,避免被诉侵权和被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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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用他人公众号图片宣传构成侵权需赔偿

 


  2015年6月,某培训中心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游泳招生的文章,文章附有教练教学游泳以及学员毕业照两张图片,图片右下方有“培训中心”字样。2020年6月,陆某在微信公众号中发布了一篇游泳招生文章,文章中使用的两张图片与培训中心发布图片的人员数量、动作、背景均一致,仅对横幅部分、“培训中心”字样、教练头像进行改字、抠图、去水印处理。培训中心认为陆某未经许可使用图片已构成侵权,遂起诉要求陆某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4万元。近日,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宣判了此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培训中心拍摄图片后将涉案图片公开发表,享有案涉图片的著作权,但陆某未经许可擅自使用。经对比,陆某使用的图片与培训中心图片构成实质性相似,陆某的行为侵害了培训中心对涉案摄影作品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陆某立即停止侵害,停止使用涉案侵权作品,向培训中心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
  法官说法
  互联网的发展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却也使得侵权行为从线下发展到线上。基于网络侵权即时性、隐蔽性的特点,侵权情形更快捷、后果更严重,侵权范围更广泛。本案中,陆某未经培训中心许可,擅自盗用培训中心公众号图片,并供其使用宣传,其行为已构成著作权侵权,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法官告诫广大市民及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对外宣传时,杜绝未经许可直接使用他人具有知识产权作品的行为,如需使用应当征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许可使用费,避免被诉侵权和被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