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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发布十起2021年优化营商法治环境典型案例

2023-11-13 15:11:02 266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发布十起2021年优化营商法治环境典型案例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发布十起2021年优化营商法治环境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1-12-20


  12月20日下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徐汇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上海徐汇法院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情况,发布《2021年徐汇法院优化营商法治环境十起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会系上海法院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系列发布会的第九场。新闻晨报、上海法治报、徐汇融媒体等多家媒体参加。上海徐汇法院副院长蒋克勤通报上海徐汇法院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情况,审判监督庭副庭长王莉发布2021年十起典型案例。蒋克勤、王莉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办公室主任贾翌主持。
  蒋克勤介绍:
  上海徐汇法院高度重视营商环境工作,对标市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和区委的营商环境建设总体部署,结合上海徐汇法院工作实际,制定营商环境工作方案,从加强组织领导、勇当改革试点排头兵、积极推进破产审判机制建设、加强诉源治理和深化多元解纷机制建设等方面持续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王莉介绍:
  本次入选的十起典型案例包括刑事案例3篇、知识产权案例4篇、民商事案例2篇、执行案例1篇,案例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保护企业和消费者权益等方面皆具有较大影响和示范效应。上海徐汇法院连续4年针对优化营商法治环境发布典型案例,积极延伸审判职能,为司法审判和企业经营提供参考。
  在记者问答环节,蒋克勤、王莉分别就记者们提出的全流程网上办案工作情况、知识产权审判和“甘棠树下”社区法官工作室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上采取的举措等问题进行了回答。
  发布会前,上海徐汇法院召开了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座谈会。上海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吴金水,区政府党组成员高天出席,上海高院商事庭、区发改委、区商务委、区工商联领导,部分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上海徐汇法院特邀监督员和企业代表应邀参加。
  与会人员对典型案例的发布和社会示范效应予以积极肯定,并围绕如何进一步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进行深入交流并提出意见建议。
  目录
  一、保护市场主体权益,维护市场健康发展
  1.假冒注册商标产销口罩单位个人被判巨额罚金——上海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等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2.串通投标接续虚开增票两罪并罚维护市场秩序
  ——上海某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串通投标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
  3.利用支付通道洗白资金上游下游犯罪协同追责——黄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
  二、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4.调解之后再次商标侵权被判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贵州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纠纷案
  5.保全庭审调解多措并举商标维权手段刚柔并济
  ——美国某某公司与浙江某某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6.恶意攀附驰名商标商誉依法判决赔偿经济损失
  ——某某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某甲食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7.保护在先商业标识权益稳定市场正当竞争秩序
  ——河北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三、综合运用各种手段,积极延伸司法职能
  8.审慎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主动建议商家规范管理——詹某某与上海某某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9.精心制定破产重整计划努力平衡各方经济利益——上海某某机器人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四、优化执行工作模式,确保善意文明执行
  10.善意执行彰显司法温度搭建平台助力企业重生
  ——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上海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1.假冒注册商标产销口罩单位个人被判巨额罚金
  ——上海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等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案情简介】
  2020年,陈某某在经营上海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期间,以营利为目的,在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情况下,大量制造、销售仿冒上海某某卫生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口罩88万余只,非法经营额达2,200余万元。朱某为谋取利益而入股仿冒口罩的经营业务,直接将8万只口罩以239万余元价格销售。
  经审理,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单位上海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罚金1,200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
  【裁判要旨】
  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参与人员在经营期间,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当对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实行两罚制。非法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属情节特别严重的,对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违法所得数额无法查清的,罚金数额一般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典型意义】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侵权假冒物品数量及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在疫情期间,生产、销售属防疫物资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口罩,应当酌情从重处罚。本案被告单位非法经营额达2,200余万元,依法判处罚金1,200万元,并对两被告人判处相应的有期徒刑和罚金,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共卫生秩序。
  2.串通投标接续虚开增票两罪并罚维护市场秩序
  ——上海某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串通投标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
  【案情简介】
  2015年至2018年,某某证券有限公司有三个硬件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被告单位上海某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授意曹某,私下联系多家公司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以5,787万余元中标三个项目。
  2015年至2016年,被告单位为了将在项目中的获利行贿,在没有真实贸易情况下,让两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套现,价税700余万元,涉及税额100余万元。
  经审理,一审法院以串通投标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两罪并罚,对被告单位上海某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决定执行罚金40万元;对被告人李某某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万元;对被告人曹某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7万元。本案上诉后,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在投标过程中,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的,构成串通投标罪。事后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形式将部分获利套现并用于分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均予以两罪并罚。
  【典型意义】
  随着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工程建设、设备采购、物业安保管理等领域出现串通投标行为,损害他人利益,对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造成极大损害,影响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打击串通投标及其后续犯罪,是为了维护企业个体利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提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交易信誉。
  3.利用支付通道洗白资金上游下游犯罪协同追责
  ——黄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
  【案情简介】
  2020年,被告人黄某某向林某某提供本人银行账户信息,相继收取转入的某某公司内网服务器被侵入后备付金账户被盗付的资金3,700余万元,购买虚拟货币后交至林某某指定账户。黄某某按约获利5万余元和6万多个泰达币。
  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
  【裁判要旨】
  行为人明知是网络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个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购买虚拟货币洗白资金,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当前,电信网络犯罪已形成规模庞大的地下黑灰产业链,持续为网络犯罪“输血供粮”:上游为犯罪团伙提供技术工具、个人信息、银行账户;中游实施诈骗、盗窃、赌博等犯罪;下游利用支付通道“洗白”资金。对电信网络犯罪上下游关联犯罪实行全链条、全方位打击,对于保护企业权益、防范金融风险具有重要作用。
  4.调解之后再次商标侵权被判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贵州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0年,依法取得“贵州茅台”商标使用权及鉴定、维权权利的原告贵州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告贵州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某电商平台开设网店销售白酒,标注“贵州茅台镇”文字等标识,包装、装潢与“贵州茅台酒”风格高度近似。商品上另标注被告贵州某某酒业有限公司出品、遵义某某有限公司为生产厂家等信息。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贵州茅台”注册商标权利及仿冒“贵州茅台酒”包装、装潢的白酒,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万元。
  被告辩称,2019年已就本案主张的侵权商品在杭州的法院达成调解协议,后对剩余部分库存商品更换生产日期后再次销售。“贵州茅台镇”是地名,并非注册商标,故不构成商标侵权。
  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对注册商标享有的许可使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万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本案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结合使用的必要性、使用方式及使用目的综合判断,被告属于非正当使用“贵州茅台镇”字样,构成商标侵权。被告在前案达成调解协议、承诺停止侵权后又销售侵权商品,存在明显主观恶意。涉案侵权商品属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在涉案店铺的销售金额达300余万元,情节严重,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
  【典型意义】
  2021年起施行的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规定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对于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认定,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侵权手段、次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行为等因素。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适用惩罚性赔偿。
  5.保全庭审调解多措并举商标维权手段刚柔并济
  ——美国某某公司与浙江某某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经营运动鞋等产品的原告美国某某公司,近年发现我国五家知名电商平台销售与其品牌标识近似的鞋类产品,且产品都指向同一生产商被告浙江某某鞋业有限公司。故起诉要求立即停止侵害注册商标权,赔偿经济损失1,220万元,并申请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00万元。
  被告认为,被诉商标中有的经过行政处罚后没有再使用,有的只是相对近似而不构成侵权。原告商标不是驰名商标,被告主观上并非故意制造类似产品,客观上也没有误导消费者,侵权恶意不明显、后果不严重,原告要求的赔偿款过高。
  【工作举措】
  法院首先根据原告申请,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00万元。诉讼过程中,证据材料共有10多箱,当事人在主张和同意赔付金额上相距甚远。经过多次开庭审理和调解,法官针对当事人的特点和需求,释明继续诉讼的法律风险点、时间和经济成本、调解后的可能状态,主持协调双方当事人反复磋商。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50万元。签订调解协议后一个月内,原告收到全部赔偿款,被告因及时履行而账户解封。
  【典型意义】
  本案体现了法院落实中国政府重视、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承诺,平等保护国内外权利人的司法政策,使境外权利人知识产权也能得到充分保障,维护了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6.恶意攀附驰名商标商誉依法判决赔偿经济损失——某某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某甲食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
  标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拥有100多年历史的原告某某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联手上海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签署资源置换协议,取得权利商标使用授权,首发“大白兔奶糖风味牛奶”饮料,并陆续在线上旗舰店及各大商超上线。

  被告山东某甲食品有限公司作为监制商委托山东某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典三合一奶茶风味固体饮料”并进行大肆销售,被告新郑市某某商行在明知侵权属性情况下,仍在店铺内销售被控侵权商品,并为强化混淆效果进行“大白兔奶糖风味牛奶”饮料的文字和图片关联。

  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山东两公司立即停止对权利商标的侵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万元、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6,000元;被告新郑市某某商行在3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
  被控侵权商品上的“大白兔”文字,采用与权利商标中作为主要识别要素“大白兔”同样的内容,两者构成近似。被控侵权商品上标注使用“大白兔”文字及销售该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构成对权利商标的侵害。
  【典型意义】
  本案中“大白兔”系列饮料在业内享有优良的知名度和美誉度,通过及时制止侵害、傍附行为,为保证正常的市场秩序提供助力支持,保护了企业和消费者利益。
  7.保护在先商业标识权益稳定市场正当竞争秩序——河北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侵害
  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河北某某物业服务公司系某注册商标所有人,发现被告上海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为多家医院提供服务的过程中突出使用某标识,并注册微信公众号,宣传文章中也使用上述标识。故原告起诉请求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00余万元。
  经查,被告较早地注册了商标。随着业务发展,其实际提供的服务超过了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进入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范围。被告在涉案商标申请日前已进行持续、大规模、善意的使用,服务地域遍布全国,并获得全国性荣誉。涉案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的文字,自身显著性不强;原告对涉案商标的使用有限,在案证据难以证明其与原告的服务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也难以证明涉案商标已在市场上获得较高知名度。
  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结合涉案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相关公众的注意力、被控侵权标识已形成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等因素,相关公众可以将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进行区别,不会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两者不构成近似,被告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典型意义】
  本案以选择涉案服务的主体准确界定相关公众,在判断商标近似时,准确把握了商标法关于保护在先商业标识权益与维护市场秩序相协调的立法精神,对于使用时间较长,已建立较高市场声誉的诉争标识,充分尊重市场实际,维护已经形成的稳定市场秩序。
  8.审慎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主动建议商家规范管理——詹某某与上海某某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原告詹某某在被告上海某某百货有限公司购买围巾58条附赠2条,总价19,600元。2021年1月,原告委托检测后发现围巾成分与标识不完全一致,故诉至法院。商铺采购人员称该款围巾系从杭州商行购入,未对围巾成分进行检测。
  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购物款19,600元,原告同时退还购买的围巾60条;被告支付原告检测费120元;原告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工作举措】
  案件生效后,法院向被告提出司法建议:1.调查公司有无其他类似经营行为,发现后应当主动联系相关消费者。2.加强商场日常巡查管理,规范商户尤其是临时商户的经营秩序。3.定期组织商户开展法治教育培训。被告回复,已要求入驻商户提供所有商品相关凭证,无法提供的商品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对于已经销售的涉及诉讼案件中相类似的商品,已要求入驻商户建立召回处理机制。已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在与厂商签署的合约中针对商品质量作出严格的约定及要求,同时定期开展相关商品知识培训。
  【典型意义】
  法院认定商家欺诈应当采取审慎态度。法院针对入驻商户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不够规范严格的情形,提出司法建议,有助于商家采取整改措施,完善管理制度。
  9.精心制定破产重整计划努力平衡各方经济利益——上海某某机器人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法院裁定受理民营企业上海某某机器人有限公司公司破产清算案(执转破),并指定破产管理人。2020年7月,法院根据公司股东申请裁定对公司重整,决定准许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2020年9月,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破产重整平台在线召开,审议并通过管理人提交的《债权表》《财产管理方案》《管理人报酬方案》。2020年12月,法院作出确认债权人债权的先行民事裁定。2021年6月,管理人已审核确认683户债权人(含370户职工债权人)的债权,金额合计2.46亿元,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最高法院破产重整平台在线召开,各债权组高票通过该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2021年7月12日,法院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工作举措】
  1.公司负债比例高,但发展潜力大。因此促成公司制定留债清偿方案,并获得普通债权组高票通过。
  2.通过对新老投资人适用不同的价值估值,较好平衡了重整投资人与A轮投资人之间的利益。
  3.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将债务通过债转股的方式,一揽子解决债务人、控股股东与实控人的全部债务,给公司在重整成功后长期经营发展及后续上市创造了良好条件。
  【典型意义】
  公司破产重整案,遵循市场化重整规则,维护广大职工利益,保护银行债权,给民营企业转变经营理念、进行业务调整并涅槃重生机会,为市场化重组提供司法保障,具有极大社会价值。
  10.善意执行彰显司法温度搭建平台助力企业重生
  ——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上海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上海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不履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工程款1,826万元及其利息。法院受理后,依法发出执行通知,扣划诉讼期间保全的存款207万元给申请执行人。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被执行人分四次共支付执行款400万元。法院随后继续采取措施执行剩余款项。
  【执行措施】
  1.采取线上查控措施。充分运用网络财产查控系统全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通过甄别,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多个银行账户,依法发出限制消费令。
  2.组织警力搜查,摸清酒店实际经营情况。多名执行干警奔赴被执行人经营场所,对酒店财务账册、票据等进行搜查,调查被执行人财务状况,当即扣划执行现场查出相关账户内的106万元。
  3.搭建对话平台,优化营商环境。法院进行释法明理,主持双方达成分五次还清剩余1,200万元的和解协议。
  4.追踪履约情况,确保实际履行。法院定期与双方联系,被执行人已支付1,600余万元,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消费措施。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拒不交出的,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搜查措施。通过现场搜查,除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内现金,也有助于对被执行人履约能力的全面评估,在搭建对话平台、促使双方和解的过程中,做到有的放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