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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发布3起社区矫正工作指导案例

2023-11-14 18:29:11 248

司法部发布3起社区矫正工作指导案例


 

司法部发布3起社区矫正工作指导案例

 

发布日期:2023-09-20


  为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工作指导案例的宣传示范作用,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正确实施,着力提升社区矫正执法能力和水平,司法部发布3篇社区矫正工作指导案例,分别是“天津市河西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郑某依法给予表扬案例”“山西省朔州市应县对诈骗罪社区矫正对象刘某依法实施分类教育案例”“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对故意伤害罪社区矫正对象邢某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此次发布的案例,展示了全国社区矫正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贯彻实施社区矫正法,积极履行职责使命,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提高教育矫正质量的新担当新作为;展示了全国社区矫正系统坚持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相统一、依法管理与尊重保障人权相统一、专门机关为主体与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相统一,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的良好效果。例如,案例一中,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帮助下,主动接受教育管理,积极修复社会关系,以感恩的心态回馈社会,其见义勇为行为,不仅是社区矫正对象悔过自新、回报社会的生动实践,同时也是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成效的一个缩影;案例二以在大学就读的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为工作对象,强调分类管理和个别化矫正,通过积极动员家庭、学校及社区等多类社会力量的共同参与,兼顾社区矫正对象监管教育与学业发展,突出对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感化,以再社会化理念引领社区矫正,落实了对青少年罪犯的司法保护和重新犯罪预防要求;案例三中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的司法所主动履职,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深入分析思想根源,客观评估潜在风险,积极发挥矫正小组和村民委员会协同作用,适时开展教育帮扶,妥善解决社区矫正对象现实问题,切实将矛盾隐患解决在基层,化解在源头。
  以上案例均可在中国法律服务网“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中搜索查阅。
  案例1
  天津市河西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郑某依法给予表扬案例
  案情简介
  社区矫正对象郑某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20年1月,由天津市河西区社区矫正机构及受委托的司法所对郑某执行社区矫正。矫正期间,社区矫正机构及司法所依法严格监督管理,对其不假外出等违规行为及时予以惩处,加强教育帮扶,重视心理疏导。通过一段时间的关心教育帮助,郑某有了明显的改观,对过去的违法犯罪行为有了深刻认识,遵规守纪意识不断提高,还积极参加社区公益活动主动修复社会关系。2020年7月,郑某冲入起火的单元楼带头灭火,现场救出两位老人,保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和河西区见义勇为协会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经批准,河西区社区矫正管理支队给予郑某表扬奖励。
  案例编号:TJSJJDGL1673310593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郑某,男,1977年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天津市河西区,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12月被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1月9日起至2024年1月8日止,按照法院相关法律文书要求,郑某按期至社区矫正机构办理报到手续,由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对其进行日常监管教育。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因人施策,细化矫正方案
  在入矫阶段,河西区社区矫正管理支队及司法所对郑某实际情况进行全盘摸底,通过查阅裁判文书、实地走访核查、个别教育谈话及入矫心理测量等手段,综合分析郑某的犯罪成因、家庭背景、社区表现、悔罪态度和心理状态,详细拟定社区矫正方案,在社区矫正期内,分阶段明确社区矫正监管教育侧重点,并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现实表现及时调整。
  经分析研判,郑某以经营郑某父亲名下烟酒店为主要经济来源,活动范围主要集中在烟酒店所在社区及居住地社区。本次犯罪主要是由于郑某对于销售伪劣产品的违法性质认识不清、法律意识淡薄造成的。在日常谈心谈话中发现,郑某认罪悔罪,但同时对五年的社区矫正期感到迷茫,因经济压力较大对生活缺乏信心。据此,司法所成立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网格员、郑某家属组成的矫正小组。在矫正初期、矫正中期及矫正后期分别以落实监管规定、危机干预、法治教育、关怀救助、关系修复等为工作重点,逐步引导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度过矫正期。
  (二)明灯引航,调整矫正心态
  强化危机干预和情绪疏导。以入矫心理量表结果为依据,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派驻人民警察多次与郑某进行谈心谈话,通过“拉家常”建立郑某对司法所工作人员的信任,让其打开心扉,从心底里消除其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抵触情绪,主动向司法所工作人员倾诉自己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排解负面情绪,增强心理疏导和家庭支撑。在司法所帮助郑某调整矫正心态的基础上,支队还依托专业的心理咨询机构为郑某提供心理辅导,针对其面对的经济压力、养老压力和育儿压力,逐项“问诊开方”,帮助其重拾生活信心。同时积极发挥矫正小组成员中家属的作用,由郑某妻子在日常生活中给予其更多的关心和支持,使其感受到家庭的温暖和支撑。
  (三)违规速纠,捍卫法律权威
  入矫初期,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信息化核查中发现,郑某出现擅自变更定位手机号码未向司法所报告及未经批准擅自外出的违规行为,经调查核实郑某承认了违规事实,司法所依法先后给与其训诫及警告处罚,将郑某的监督管理类别由一般调整至重点,要求其每月向司法所报告两次,接受个别教育谈话或者电话教育谈话,每月提交不少于两次的活动情况报告。经司法行政部门主要领导审批后,按照相关规定为其佩戴电子定位装置,加强对郑某信息化核查频次,密切关注其电子监管情况。
  针对郑某社区矫正期间出现违规行为的原因,司法所在郑某的教育计划中进一步增加监管规定及警示教育内容,特别是结合河西区违规受处罚的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帮助郑某正确认识社区矫正这一宽严相济的刑事执行制度,重申社区矫正期内需严格遵守的各项监管规定,督促其树立身份意识,珍惜矫正机会。同时,司法所工作人员联系郑某亲属,向其重申其作为矫正小组成员应当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监管、及时报告社区矫正对象情况的义务,要求其认真学习相关制度,履行好矫正小组成员职责。
  (四)柔性帮扶,修复社会关系
  因郑某在居住地社区以外另一社区长期经营烟酒店,具备较深的邻里基础,司法所将社会关系修复的工作重心从居住地社区转移到其主要经营活动场所。一方面积极协调市场监管部门对郑某经营烟酒店予以指导,针对其父长期患病需郑某陪同就医情况,沟通联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其提供家庭医生签约等便捷服务。另一方面,组织其参与丰富多彩的社区公益活动,打破社区矫正对象与社区居民的“身份壁垒”,通过“做好事”积攒社区居民对郑某的正向鼓励,保持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帮助郑某重新融入社区邻里。
  经过矫正小组一段时间的面对面谈心和各方面的教育帮助,郑某有了明显的改观,每月都能够按时到司法所报到报告活动情况,愿意主动接受司法所的监督管理,每月电话汇报和书面汇报态度都非常诚恳。社区组织的公益活动,郑某能够积极参加,通过不断加强自身的法律法规、公共道德教育学习,郑某逐步实现了思想转变,对自己过去的违法犯罪行为也有了深刻的认识,在社区公益活动中,主动积极修复社会关系,以感恩的心态回馈社会。
  (五)弘扬正气,树立转变典型
  2020年7月20日早上8点左右,郑某与家人在处理其父丧事时,突然发现对面三楼阳台冒出火苗,其意识到火情严重,屋内可能有受困人员,郑某来不及摘下头上的孝帽,便一边呼喊周边人帮助报警,一边带着儿子冲向楼上去救火。郑某赶到楼上发现厨房的起火点的火势已经向客厅内蔓延,屋内还有两位惊慌失措的老人,郑某冒着危险冲进火场及时关掉灶台的煤气,并奋力将火扑灭。救火过程中,郑某的头发和眉毛都被大火燎掉,但仍忍着疼痛,对两位老人进行安抚,待119出警人员赶到,并确认现场安全后才离开,事后还婉言谢绝了老人家属的物质答谢。
  2020年9月4日,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和河西区见义勇为协会授予郑某《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证书》《见义勇为荣誉证书》以及一千元奖金。司法所将郑某见义勇为的情况向河西区社区矫正管理支队进行了汇报,经与区检察院合议,河西区社区矫正管理支队经社区矫正奖惩工作小组集体评议,依法对社区矫正对象郑某给予表扬奖励,并将表扬书面决定通知本人后记入档案。郑某表示,这是他应该做的,虽然他之前犯过错,但法律也给了他改过自新的机会,他的转变离不开河西区社区矫正管理支队、司法所和社区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帮助,感谢公安机关和支队的鼓励,今后将继续严格遵守监管规定,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回报社会。
  【案例注解】
  (一)社区矫正的主要目标之一是让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开放的环境下,修复和恢复正常社会关系,重新融入社会,进而恢复正常工作生活,减少重新犯罪。该案例中,郑某因犯罪被判处刑罚,被家人埋怨,心理产生波动。在入矫初期出现违规行为,支队在依规给予其处罚的同时,紧紧围绕社区矫正的立法目的开展工作,通过其心理特点、家庭情况、生活工作情况,充分发挥贴近社区矫正对象生活、熟悉社区矫正对象情况的优势,针对性地制定和调整矫正措施,开展日常走访及谈话教育工作,并避免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正常生活造成不必要影响,逐渐取得矫正对象信任,提升社区矫正教育效果,实现矫正对象从思想认识到行为的转变,帮助其修复社会关系,顺利度过矫正期。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应当给予表扬。
  《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有见义勇为、抢险救灾等突出表现,或者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等突出事迹的,执行地县级支队可以给予表扬。
  在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一直以来的耐心教育和全力帮扶下,郑某的思想发生了积极的转变,矫正态度和日常行为也随之发生了很大变化。他以积极的心态投入生活,特别是在面临突发火情的危急时刻,奋不顾身,冲入火场,施救受困老人,以自己见义勇为的言行修复了家庭及社会关系。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工作不仅让社区矫正对象感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怀和温暖,同时还增强了他们积极改造的力量,让他们最大限度地减少重新犯罪,增强自信、加强自律、回归社会,起到了帮教促其稳、促其改、促其变的良好效果。
  案例2
  山西省朔州市应县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刘某依法实施分类教育案例
  案情简介
  社区矫正对象刘某,因犯诈骗罪被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21年4月,由山西省朔州市应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及受委托的司法所对刘某进行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社区矫正机构充分考虑刘某的在校大学生身份,依法办理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实行异地协助管理,既有效进行了监督管理,又兼顾了学生学业,体现了社区矫正刑事执行活动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并重的本质。同时积极动员家庭、学校及社区等多类社会主体的共同参与,制订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和矫正措施,让社区矫正对象刘某充分感受到了来自社会、家庭和学校的关爱和教导,帮助其纠正了错误的观念,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
  案例编号:SXJSJJXBF1689931309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刘某,男,2000年5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山西省朔州市应县。2021年3月30日,因犯诈骗罪被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4月10日起至 2022年4月9日止。2021年4月12日,刘某到应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由受委托司法所负责对刘某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扎实做好信息核实登记,坚决把好“入矫关”
  2021年4月12日,刘某按时到应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履行报到手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其身份证件、户籍、居住地等信息进行了核实,组织填写《社区矫正对象基本信息表》,采集其面部、指纹和声纹信息,为刘某下载安装“山西省社区矫正一体化平台”手机端软件,由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将其个人基本信息录入“山西省社区矫正一体化平台”,依法委托执行地司法所对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二)综合考量现实生活状况,制定科学矫正方案
  2021年4月13日,刘某到受委托司法所报到,工作人员综合考量刘某的现实情况,成立了由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大学教师、家属为成员的社区矫正小组,并逐一与矫正小组成员签订责任书,要求成员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共同对社区矫正对象刘某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经调查了解,刘某为在校大学生,一直处于求学阶段,缺乏社会阅历和经验。作为青少年,其心智仍未完全成熟,价值观和人生观尚未成型,家庭和校园是其主要的生活和成长环境,家庭或学校的教育对其心理和行为有着深远的影响。因此,应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根据矫正小组成员意见,为刘某制定了针对性、个性化的矫正方案:一是坚持社区矫正与学业并重,依法办理经常性跨市、县活动;二是加强日常督促履行,建立良性亲子关系;三是合理纠正不良思想认知,增强遵纪守法意识;四是熟悉掌握身心特点,强化心理教育矫治;五是有效整合优势资源,重塑社会支持网络。
  (三)坚持社区矫正与学业并重,依法办理经常性跨市县活动
  2021年4月15日,刘某向受委托司法所提出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为了既能兼顾刘某的学业,又不影响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先为其办理了请假外出手续,外出期间密切观察其在校活动情况,同时要求其提供学校的入学证明。经过严格审核,刘某出行目的地和出行路线明确、固定,出行时间、频次明确,为确保其就学需求应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同意批准刘某的经常性跨市、县活动,期限为六个月,同时协商刘某就读学校所在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进行协助管理。为了不影响刘某的日常学习,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根据其学校课程安排情况,对刘某实行每日签到不少于两次,每两周到就读学校所在地司法所报到一次,每两周接受个别教育和心理疏导一次,应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和受委托司法所每两周对其点名一次的特殊管理模式,并减免其参加公益劳动和集体教育,由学校老师监督其积极参加学校的公益活动和法治与道德教育。
  (四)加强日常督促履行,建立良性亲子关系
  刘某父母虽然内心“望子成龙”,却采取了“棍棒式教育”,对孩子的关爱较少、斥责较多,给刘某造成很大的精神压力,加上日常生活中与刘某缺乏沟通交流,导致刘某经常在网络上寻求心灵上的慰藉,疫情期间在网络上实施了犯罪行为。刘某作为在校大学生,人生尚未独立,很大程度上仍然依赖于父母的教导,良性的亲子关系对其思想矫正和行为矫正有着十分深远的影响。为此,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定期对刘某父母进行家访,针对刘某家庭教育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督促刘某父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承担抚养、管教义务,同时多花时间了解刘某的日常起居与学习生活,给予刘某足够的关爱与呵护,成为其精神上的支持与后盾,努力修复其因家庭教育不当导致的心理障碍。
  (五)合理纠正不良思想认知,增强遵纪守法意识
  刘某虽然对其所犯错误认识到位,表示今后不再犯错,但是鉴于当今网络诈骗犯罪呈多发高发态势且犯罪手段多样化、隐蔽性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认为刘某对网络犯罪的各种表现形式缺乏足够的认识,对各类陷阱并不了解,很有可能因交友不慎或者被人利用再次犯罪,此外刘某经历了此次事件后,一直不敢上网,甚至是微信转账都心有余悸。为此,工作人员专门对刘某进行了“反诈防诈”专题法治教育,把网络诈骗的特点、手段、表现形式和对社会的危害以及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一一列举,用典型案例教育刘某如何树立安全意识、如何掌握防骗的基本手段、如何养成良好的信息生活习惯。通过个别教育,刘某对网络诈骗有了全面的认识,防范意识和能力明显提高,并表示今后一定会远离网络诈骗,坚决发现和举报网络诈骗行为,认真完成学业,做一个健康阳光的大学生。
  (六)熟悉掌握身心特点,强化心理教育矫治
  作为青少年的刘某,容易敏感冲动,自尊心较强但心理承受能力较弱,自制力也较弱,一方面容易受到不良影响而犯错,但另一方面由于性格和心理仍具有较强的可塑性因而易于通过教育实现矫正目的。大学教师作为其社区矫正小组成员,这样不仅不会让其产生陌生感和恐惧感,而且会更容易了解其心理动态,由在校教师定期对刘某进行心理健康评估,对其不合理行为及时干预,帮助其疏解不良情绪,建立良好的心理状态。
  (七)有效整合优势资源,重塑社会支持网络。
  充分发挥大学校园专业人才多、优势资源广的特点,吸纳高校的法学教师、心理学教师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一方面为刘某量身定制法制课程,另一方面为刘某进行心理辅导。考虑到刘某交友少、喜欢独处的性格特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注重与刘某所在学校的配合,强化与学校教师的日常联系,共同引导刘某积极加入志愿者团体,参加校内社团活动、公益活动、爱好兴趣小组等,扩大其社交范围,让其融入积极正面的同龄人团体中,潜移默化改善其心理状态。同时密切关注其社交动态,发现其与以往不良分子和不良团体之间频繁交往和联系时进行及时阻止干预,积极构建积极健康的人际环境,为其重新融入学校生活提供良好的支持。
  据了解,2022年6月,刘某按时修完大学本科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顺利毕业。目前就职于一家自媒体公司,从事网络宣传工作,还时常与司法所、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保持联系,自己感慨到:“如果没有这段难忘的经历,自己不会有如此大的成长和蜕变!”现在的刘某遵纪守法、履职尽责,还成为了“反诈”宣传能手,展现出了积极向上、回归社会的决心和勇气,用自己的实际行动为社会发展贡献着自己的一份力量。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治、道德等教育,增强其法治观念,提高其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应当根据其个体特征、日常表现等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其工作和生活情况,因人施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对就业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帮助社区矫正对象中的在校学生完成学业。
  本案例中,社区矫正机构充分考虑社区矫正对象在校学生身份,依法办理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实行异地协助管理,既有效进行了监督管理,又兼顾了学生学业,体现了社区矫正刑事执行活动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并重的本质。通过积极动员家庭、学校及社区等多类社会主体的共同参与,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和措施,让社区矫正对象充分感受到来自社会、家庭和学校的关爱和教导,帮助其纠正错误的观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从而达到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的目的和效果。
  案例3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对故意伤害罪社区矫正对象邢某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案情简介
  社区矫正对象邢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21年7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社区矫正机构及受委托的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期间的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2022年1月16日,司法所实地走访时了解到,邢某酒后因讨要工资未果与村干部发生争执,挡在村委会门口不让村干部外出。针对邢某的冲动行为,石家庄市鹿泉区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进行研判分析和风险评估,及时对其进行了法治及警示教育。同时,为切实发挥矫正小组作用,司法所与邢某的家属、村委会等进行沟通协调,要求其发挥好协同监督作用,并协调村委会妥善解决邢某讨要工资一事,邢某深受教育触动,表现大为改观。
  案例编号: HBSJJXBF1662534882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邢某,男,1963年7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某镇。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7月13日起至2022年7月12日止。2021年7月16日,邢某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由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期间的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社区矫正对象邢某与他人发生矛盾纠纷的事实认定情况
  2022年1月16日,受委托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实地走访时了解到,社区矫正对象邢某到村委会因讨要工资问题没有解决同村干部发生了争执。1月17日上午,受委托的司法所负责人对邢某所在村的支部书记、治保主任,以及其他村干部进行走访了解具体情况。经了解得知:1月10日上午,邢某酒后到村委会讨要工资,因诉求没有得到满足,便挡在村委会大门口不让村干部外出,后在矫正小组成员(村干部)和民警的耐心协调下,邢某被他的儿子带离现场。
  为进一步掌握情况,1月18日上午,司法所到邢某家中走访,邢某始终没有向司法所汇报他到村委会堵门一事。经沟通,工作人员到派出所查看了出警记录,确定了邢某到村委会讨要工资堵门的事实。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邢某醉酒危害性的风险评估
  1月19日上午,司法所工作人员针对邢某到村委会讨要工资一事进行了研判:在首次谈话中,邢某说他被判处故意伤害罪的起因是酒后打架,到村委会采取堵门方式讨要工资的起因同样是酒后冲动;在走访时,他没有主动汇报自己酒后到村委会堵门的情况。
  工作人员结论:一是不能排除邢某再次酒后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二是邢某对酒后犯罪或解决问题容易失控的危害性认识不深刻;三是应当充分发挥矫正小组职责作用,加强对邢某的教育矫正,避免再次发生违法犯罪行为。
  (三)对邢某开展法治、警示教育情况
  1月21日,石家庄市鹿泉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到邢某家中进行走访。在耐心听取了邢某的陈述后,首先对邢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告知其要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得采取极端措施讨要债务,有问题及时向司法所报告。其次,告诫其以后不要过量饮酒,管住自己,特别是逢年过节、亲朋好友聚会时,更应该时刻提醒自己。再次,要求其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法律法规,不要鲁莽行事。
  经过耐心教育,邢某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表示今后一定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做到少饮酒甚至不饮酒,尽量避免酒后冲动;村委会拖欠工资事宜,将通过与村委会协商途径进行解决,以后在工作或者生活中,遇到此类事情主动向司法所报告,并寻求法律帮助。
  (四)发挥社区矫正小组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作用
  1月21日,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先后与邢某的儿子等家属、参加矫正小组的村干部进行了谈话,说明了邢某酒后堵门的危害性,要求他们加强对邢某遵纪守法行为监督,及时了解掌握邢某的工作生活等情况。若发现邢某有违法犯罪的苗头或者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要及时向司法所报告。邢某的儿子和村干部表示,今后一定发挥好矫正小组成员的职责作用,加强对邢某的引导教育,避免其再次出现违法行为。
  (五)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
  事后,受委托的司法所工作人员走访了村支部书记、治保主任等,力求发挥村委会协同作用,保障顺利完成社区矫正对象教育矫正工作。受委托的司法所要求村民委员会做好以下工作:应当依法协助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督促社区矫正对象按要求向司法所报告有关情况、参加学习及社会公益活动,自觉遵守有关监督管理规定;定期向司法所反映社区矫正对象遵纪守法和工作生活等情况;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有违法犯罪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对象的生活确实有困难,村委会应当积极帮扶。
  针对拖欠邢某工资问题,村支部书记表示村集体土地的承包费收缴到位后,将优先解决;对于邢某在村内的表现,村“两委”干部会及时向司法所汇报。村治保主任也表示,将通过邢某的亲朋好友引导他遵纪守法、自觉遵守有关监督管理规定。
  (六)对社区矫正对象邢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以上工作,邢某深受教育和触动,法律意识进一步增强,不再酗酒。剩余矫正期限内,他能够严格遵守监督管理规定,按要求汇报思想、学习、工作等情况,主动参加疫情防控等公益活动,精神面貌大为改观。
  【案例注解】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当充分利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供的教育帮扶场所和有关条件,按照因人施教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教育矫正活动。
  很多社区矫正对象往往是因为一时冲动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导致他们犯罪的根源有时很难彻底改正,需要在矫正期间留心观察、用心甄别。作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既要依靠真凭实据说服教育社区矫正对象,也要直面问题帮助他们,还要循循善诱地引导他们。社区矫正的作用不仅仅是监督管理,更重要的是预防教育,矫正他们改变不良思想、不良行为,引导他们养成遵纪守法良好习惯,为社会输送“合格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