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one: 13911340904 Email: donghai.liu@vip.163.com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5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2023-11-15 19:06:46 252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5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5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2-04-24


  亳州中院从全市法院近年来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中评选出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几个典型案例。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的发布,提升知识产权人的维权意识,营造尊重知识、尊重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
  案例一:薛永贵销售伪劣种子、卢佃杰销售伪劣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卢佃杰从山东、河南等地购买了大量未经国家审定的大豆种子,卢佃杰将其包装成“农研一号”进行销售,其中以每桶38元的价格卖给薛永贵1500桶,以每桶36元的价格卖给周明智189桶,共计63804元。
  2017年3、4月份,被告人薛永贵在从卢佃杰处购买大豆种子后,又从山东购买了大量未经国家审定的大豆种子。被告人薛永贵后将上述大豆种子卖给李明忠、郑永等多名农户,销售数额共计148480元。经鉴定,李明忠、郑永等人大豆产量减产13521.15公斤,损失价值55436元。
  经认定,卢佃杰、薛永贵所销售的大豆种子均系不合格种子。
  案发后,薛永贵赔偿李明忠、郑永等农户经济损失279000元并取得谅解,卢佃杰赔偿王玉琢、李秀广等农户经济损失83020元并取得谅解。
  【裁判结果】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永贵以不合格的种子冒充合格的种子销售,使农户生产遭受较大损失,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被告人卢佃杰以不合格的种子冒充合格的种子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63804元,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薛永贵、卢佃杰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对二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薛永贵、卢佃杰积极赔偿受害农户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对二被告人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薛永贵具有前科劣迹,依法对其可以酌定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一、被告人薛永贵犯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被告人卢佃杰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三、责令被告人薛永贵退赔违法所得148480元,被告人卢佃杰退赔违法所得63804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薛永贵、卢佃杰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中,公诉机关因客观原因未提供卢佃杰销售给薛永贵的不合格种子使生产遭受损失情况的证据,认定销售伪劣种子罪证据不足,故根据刑法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卢佃杰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体现了不枉不纵、严惩犯罪的司法态度。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通过释法说理,积极沟通,二被告人均主动赔偿农户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人民法院对二被告人不仅判决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判处监禁刑,还依法判处了相应的罚金,严厉打击损害农民利益的犯罪分子,彰显了对危害民生的犯罪活动从严惩处的精神。
  案例二: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停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系“欧普”“OPPLE”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上述商标均在注册有效期限内,上述商标的核定适用范围均包含照明用灯。被告戴梦宇在其淘宝网开设的“欧普品质代工”网店内出售标注为“欧式吊灯客厅等欧普照明奢华陶瓷大气家用简欧餐厅卧室书房灯具”的灯具。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裁判结果】
  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欧普公司系注册商标“欧普”“OPPLE”的商标专用权人,其享有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对其合法权利依法应予保护。戴梦宇经营的店铺名称为“欧普品质代工”,网店销售的商品为灯具,与欧普公司上述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范围“灯(照明用灯)”重合;欧普公司生产的灯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品牌为大众所知悉,被告未经欧普公司授权许可,擅自在其网店页面上突出使用“欧普”字样,销售同类产品,误导公众,其行为侵犯了欧普公司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戴梦宇侵权行为成立,依法应停止侵权、赔偿损失,驳回欧普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淘宝店铺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现在网络发达,网购盛行,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未经权利人同意,无论以何种形式,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三: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与亳州市谯城区酒窝音乐餐厅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纵公司)是一家以“音乐”为生产力的创新娱乐实体公司,于2010年正式注册成立,总部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香山街社区文昌南街2号东部工业区B2栋401。繁花是原告旗下的连锁轻吧品牌。合纵公司为第19155554号“繁花”图文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3类,包含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日间托儿所、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截止)。原告发现被告亳州市谯城区酒窝音乐餐厅(以下简称酒窝餐厅)使用 “繁花”商标作为店招门头和店内装饰,遂起诉到法院。
  【裁判结果】
  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八条之规定,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第19155554号“繁花”图文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由合纵公司享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合纵公司第19155554号“繁花”图文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3类,包含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截止)。原告所举证据显示被告经营的是餐厅,餐厅门头上使用“繁花”二字,售卖包括小龙虾、烧烤、串串、炒菜等在内的大众饮食。酒窝餐厅的经营范围为小吃服务,食品百货零售。被告上述经营范围与合纵公司第19155554号“繁花”图文商标核定的商品及服务的使用范围既不相同、也不类似,其在餐厅门头上使用“繁花”二字的行为不构成对合纵公司第19155554号“繁花”图文商标的侵权,也不属于不正当竞争。另,酒窝餐厅辩称今年6月份的时候已经关门。经核查,案涉餐厅经营地点现已更换室外装潢,目前是一招牌名为“港式地摊打边炉”的商家在经营。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遂判决:驳回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一般注册商标的保护以核准的种类为限,驰名商标的保护则范围较广。本案中,对于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注册商标,其保护范围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防止权利的滥用。
  案例四:黄鹤楼酒业有限公司与亳州龙韵贡酒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黄鹤楼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鹤楼公司)成立于2003年6月5日,经营范围为酒类生产、销售自产产品、新型酒类包装服务等。2018年5月22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原告获得名称为酒瓶(黄鹤楼酒天成坊)的第4657909号外观设计专利。2021年,原告发现亳州市有门市销售的白酒产品,其酒瓶与原告的高端系列大清香产品酒瓶颜色、外观、整体造型等的相似度极高。经了解,该白酒系被告亳州龙韵贡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韵贡公司)生产并销售,案涉酒瓶系被告自李杰处授权使用。2021年2月5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李杰获得名称为酒瓶(天地英雄)的第6336510号外观设计专利。2021年11月16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李杰获得名称为酒瓶的第6336516号外观设计专利。
  【裁判结果】
  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黄鹤楼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生产销售的黄鹤楼大清香系列产品所使用的包装于2018年被授予外观专利设计,原告获得专利权后便一直使用至今,其使用的酒瓶经过原告多年的经营及宣传推广,已经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辨识度,能够明显区别于他人的商品,构成了法律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被告龙韵贡公司生产、销售的“天地英雄龙韵贡”白酒与原告生产、销售的“黄鹤楼大清香”白酒属于同种商品,经对比,从酒瓶底色、字体颜色,瓶身形状上两者均极为接近,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与原告生产销售的“黄鹤楼大清香”相混淆。被告龙韵贡公司虽以生产行为系经专利权人合法授权为由抗辩,但原告享有和使用其外观专利在先,并形成一定的市场影响力,被告作为同业经营者,应当对原告的在先权利合理避让,被告仍使用与原告近似的瓶身包装,有违市场交易的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综上,被告龙韵贡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与原告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近似的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
  【典型意义】
  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一般只做形式性审查,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直接予以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并登记和公告。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本案中,原被告双方都有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核准的外观设计专利,内容相似,均属有权使用,且双方均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对方专利权无效。在两份外观设计专利均有效的情况下,如何认定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是审判难点。
  案例五: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咿哇食品有限公司、安徽华国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中药业公司)是“江中”“JZJT”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包括茶等。被告郑州咿哇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咿哇公司)在淘宝开设有店铺,其店铺名称为“江中集团企业店”,店铺首页宣传有“江中集团”、江中出品”,店铺内销售有“桂圆红枣枸杞茶”等多款产品,销售页面上宣传为“江中集团。安徽华国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华国堂公司)是以上产品的生产商。原告起诉两被告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裁判结果】
  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产品的实际权利人为郑州咿哇公司,其公司委托安徽华国堂公司加工生产。郑州咿哇公司在涉案产品中使用“JZJT”图文,系构成对原告第4074492号“JZJT”注册商标的侵权;涉案产品突出使用“江中”字样,系构成对原告第4717742号“江中”注册商标的侵权;郑州咿哇公司并未举证“江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及其与 “江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来往的任何证据,故对其公司辩称受“江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经营生产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涉案产品突出使用“江中集团”及“江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字样,意在使消费者造成涉案产品与江中药业公司生产的商品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原告生产的产品,故郑州咿哇公司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安徽华国堂公司作为长期从事食品加工行业的公司,结合江中药业公司相关品牌产品在全国市场的知名度及影响力,该公司对郑州咿哇公司委托加工的涉案侵权产品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给原告造成一定的损失,其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郑州咿哇食品有限公司、安徽华国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行为成立,依法应停止侵权、赔偿损失,驳回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销售者和生产者被一起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现在生产者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和认定困难。本案中合议庭结合权利人方的影响力和生产者的过错,综合认定生产者也应承担赔偿责任。